索引号: 01251010-014/2024-15597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公开日期: 2024-11-18
发布单位: 县住建局 有效性:

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

发布时间:2024-11-18 16:37 浏览次数:
序号权力目录名称(通用)设定依据(通用)违法行为档次档次说明处罚标准
1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22-12-29
第二十一条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  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一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以1~2.2万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以2.2~3.8万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罚款
三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3.8~5万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3万元罚款
2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22-12-29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  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  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一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以1~2.2万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以2.2~3.8万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罚款
三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3.8~5万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3万元罚款
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一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以1~2.2万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以2.2~3.8万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罚款
三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3.8~5万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3万元罚款
3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等的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22-12-29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  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
(五)  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检测机构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一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以1~2.2万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以2.2~3.8万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罚款
三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3.8~5万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3万元罚款
检测机构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一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以1~2.2万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以2.2~3.8万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罚款
三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3.8~5万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3万元罚款
4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等的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22-12-29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三)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五)  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
第四十四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检测机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一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10万元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15万元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的罚款
三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5~20万元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3万元的罚款
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一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10万元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15万元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的罚款
三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5~20万元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3万元的罚款
检测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一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10万元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15万元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的罚款
三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5~20万元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3万元的罚款
检测机构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的一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10万元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15万元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的罚款
三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5~20万元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3万元的罚款
5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或发生变更影响资质标准的事项后未及时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22-12-29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四十二条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检测机构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后仍未办理的一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以5000~6500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以6500~8500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罚款
三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8500~10000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3万元罚款
检测机构发生变更影响资质标准的事项后未及时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改正的一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以1~1.6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以1.6~2.4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罚款
三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2.4~3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3万元罚款
6对重点排水户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重点排水户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污水预处理设施、内部排水管网、与市政管网的连接管、专用检测井运行维护情况、发生异常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等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三十三条 重点排水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档案记录保存期限少于5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排水户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一档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二档情节较轻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档情节较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对工程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相关内容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种类、清运工期、终端去向等内容在施工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相关内容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工程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相关内容一档逾期不改正,涉及建筑垃圾方量较小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档逾期不改正,涉及建筑垃圾方量较大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8对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的,相关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应当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录电子转移联单。
承运人应当核实固体废物转移联单,没有转移联单的,不得运输。采用联运方式转移固体废物的,前一承运人和后一承运人应当明确运输交接的时间和地点;后一承运人应当核实转移联单确定的移出人信息、前一承运人信息以及固体废物相关信息。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的运行办法,由省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运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一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二档处置建筑垃圾在50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档处置建筑垃圾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档处置建筑垃圾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或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9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一档无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档有违法所得,属于首次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档有违法所得,属于二次及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10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22-12-29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 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11对冒用紧急抢修名义开展破路作业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2-07-14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六) 冒用紧急抢修名义开展破路作业造成城市道路损坏;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对城市道路范围内占用桥下空间设立生产、储存、销售、装卸危险物品等危害桥梁结构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2-07-14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七) 占用桥下空间设立生产、储存、销售、装卸危险物品等危害桥梁结构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对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等的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22-12-29
第三十一条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二)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三) 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
(四)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
第四十四条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14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22-12-29
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九) 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15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22-12-29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 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16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22-12-29
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17对机动车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行政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6-06-04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8对建筑业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01-22
第二十六条
第三款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19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01-22
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04-23
第六十五条
第四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01-22
第十九条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1对建筑施工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9-04-23
第二十五条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04-23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01-22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来源: 龙游县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