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露天焚烧,你需要知道这些→

发布时间: 2024- 10- 14 08: 55 浏览次数:

2024年9月16日傍晚,当事人尹某在龙游县某村一处菜地内,将杂草及落叶清理出来并集中堆放焚烧处置,现场产生较大烟尘,过火面积约2平方米。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后立即扑灭火堆,并向其普及了露天焚烧的危害及法律法规,当事人尹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并表示今后不再进行露天焚烧。

当事人尹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尹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秋季是大气污染防治的关键期,特别是秋收之后,秸秆、落叶增多,露天焚烧进入“高发期”,为保护大气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属地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生态环保等多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已查处多起露天焚烧案件。希望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秸秆禁烧相关规定,以案为戒,共同守护龙游的碧水蓝天!

信息来源: 县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