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251010-001/2024-1506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龙政办发〔2024〕1号 公开日期: 2024-01-08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30 16:57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体青字〔2017〕99号)文件精神,加速推进我县体育事业发展,提高竞技体育综合水平,参照《衢州市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衢政办发〔2021〕20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对象和相关界定

(一)奖励范围、对象

1.在奥运会、青奥会、世锦赛、世青赛、亚运会、亚锦赛、亚青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U系列比赛中获得相应名次的龙游籍运动员和龙游运动员,以及运动员的原带训教练员。

2.在省运会、省体育大会、省锦标赛、省冠军赛及省体育局公布的省级竞技体育年度计划赛事中获得相应名次、在省运会获得贡献金牌的龙游运动员,以及运动员的带训教练员。

3.在衢州市运会、市体育大会及市竞技体育年度计划赛事(不含分站赛、积分赛)中获得相应名次的龙游运动员及带训教练员。

4.在国家级及以上比赛中破纪录的龙游籍运动员和龙游运动员及原带训教练员,在各级比赛中破纪录的龙游运动员及带训教练员。

5.向省队输送的龙游运动员及带训教练员、原训教练员。

6.建成的县级以上阳光基地、体育后备人才基地。

(二)相关界定

1.龙游籍运动员:指龙游籍贯、龙游户口的非龙游注册运动员运动员。

2.龙游运动员:指注册地在龙游或代表龙游参加比赛的运动员。

3.原带训教练员:指在龙游县给予获奖运动员业余训练指导的教练员,并实际带训时间满6个月以上。

4.带训教练员:指获奖运动员的现任教练员,并且实际带训时间满6个月及以上。

二、奖励及分配标准  

(一)龙游籍运动员、龙游运动员及原带训教练员在全国及以上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1.龙游籍运动员、龙游运动员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 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奖励,获得第四至第六名的运动员给予 20万元奖励,获得第七至第八名的运动员给予10万元奖励。

2.龙游籍运动员、龙游运动员在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第四至第六名的运动员给予6万元奖励,获得第七至第八名的运动员给予4万元奖励。

3.龙游运动员在亚锦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青年及青少年锦标赛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4万元奖励,获得第四至第六名的运动员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第七至第八名的运动员给予1万元奖励。

4.龙游运动员在全国U系列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2万元、1.2万元、0.8万元奖励,集体项目按3倍奖励运动员。

5.龙游运动员在青奥会、世青赛、亚青赛、全运会青少年比赛及全国青少年学生运动会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按上述奥运会、世锦赛、亚锦赛、全运会比赛运动员对应名次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

6.对上述所列比赛中获奖运动员的原带训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额的30%给予奖励。

(二)龙游运动员及带训教练员在省运会、省体育大会、省锦标赛、省冠军赛以及省积分赛总决赛、省联赛总决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1.省运会的奖励标准。

(1)单项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获得第四至第八名的按省运会计分办法所得分值计(计分办法为各级比赛规程规定的各项目按名次可取得的分数,下同),每得1分奖励800元;两人及以上的多人项目(团体)比赛,获得前八名的,每名运动员的奖励金额按单项奖励标准的30%累计计算。

(2)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等)比赛中,获得1枚金牌的队伍奖励15万元、1枚银牌奖励3万元、1枚铜牌奖励2万元,其余名次按省运会计分办法所得分值计,每得1分奖励2000元,奖励对象为运动员及带训教练员。

(3)带训教练员、运动员按7:3比例分配奖励资金。

2.省体育大会的奖励标准。

(1)单项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万元、0.6万元、0.4万元奖励,获得第四至第八名的按省体育大会计分办法所得分值计,每得1分奖励250元。

(2)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等)比赛中,获得1枚金牌的队伍奖励2万元、1枚银牌奖励1万元、1枚铜牌奖励0.8万元,其余名次按省体育大会计分办法所得分值计,每得1分奖励500元,奖励对象为运动员及带训教练员。

(3)成年项目的带训教练员、运动员按2:8比例分配奖励资金,青少年项目的带训教练员、运动员按7:3比例分配奖励资金。

3.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年度计划内的省锦标赛、省冠军赛、省积分赛总决赛、省联赛总决赛的奖励标准。

(1)单项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0.2万元奖励,其余名次按比赛计分办法所得分值计,每得1分奖励300元;

(2)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等)比赛中,获得前六名的队伍分别给予1.5万元、0.9万元、0.6万元、0.5万元、0.4万元、0.3万元奖励,奖励对象为运动员及带训教练员。

(3)带训教练员、运动员按7:3比例分配奖励资金。

(三)龙游运动员及带训教练员在衢州市运会、市体育大会、市级竞技体育计划内比赛(不含分站赛、积分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1.市运会的奖励标准。

(1)单项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800元、500元、300元奖励。

(2)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等)比赛中,获得1枚金牌的队伍奖励2400元、1枚银牌奖励1500元、1枚铜牌奖励900元,奖励对象为运动员及带训教练员。

(3)带训教练员、运动员按7:3比例分配奖励资金。

2.市体育大会的奖励标准。

(1)单项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700元、400元、200元奖励。

(2)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1枚金牌的队伍奖励2000元、1枚银牌奖励1300元、1枚铜牌奖励700元,奖励对象为运动员及带训教练员。

(3)成年项目的带训教练员、运动员按2:8比例分配奖励资金,青少年项目的带训教练员、运动员按7:3比例分配奖励资金。

3.在市级竞技体育计划内(不含分站赛、积分赛)的奖励标准。

(1)单项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600元、400元、300元奖励。

(2)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等)比赛中,获得1枚金牌的队伍奖励1800元、1枚银牌奖励1200元、1枚铜牌奖励900元,奖励对象为运动员及带训教练员。

(3)带训教练员、运动员按7:3比例分配奖励资金。

(四)运动员及教练员在各类比赛中破纪录的奖励标准。

1.龙游籍运动员、龙游运动员在比赛中破奥运会纪录奖励20万元,破世锦赛纪录奖励10万元,破亚运会纪录奖励5万元,破亚锦赛纪录奖励3万元,破全国最高纪录奖励2万元;原带训教练员奖励按上述运动员奖励额的30%给予奖励。

2.龙游运动员破浙江省最高纪录奖励0.5万元,破衢州市最高纪录奖励0.3万元,破衢州同年龄组最高纪录奖励0.1万元;带训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额的1:1比例给予奖励。

3.同一项目按最高成绩计算,不重复计算破纪录奖励。

(五)向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含省射击射箭自行车管理中心、省水上运动管理中心)输送1名长期集训队员,奖励带训教练员、原训教练员各0.2万元;输送1名试训队员,奖励带训教练员2万元、运动员1万元;输送1名正式队员,奖励带训教练员2万元、运动员1万元。

(六)建成省级及以上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一次性奖励10万元,省级阳光基地、市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一次性奖励5万元,市级阳光基地、县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一次性奖励2万元,县级阳光基地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奖励程序

(一)由龙游县文广旅体局负责组织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发放;龙游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奖励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二)由龙游县文广旅体局负责龙游籍运动员、龙游运动员及原带训教练员、带训教练员的认定。

四、奖励监督

对违反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队伍、运动员、教练员不予发放奖励,已发放奖励的县文广旅体局负责予以追回。

五、非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赛事不在本办法调整范围。

六、本办法自2024年2月18日起施行,《关于修订龙游县学校体育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龙政办发〔1999〕106号)同步废止。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龙游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