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68/2023-15024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衢医保发〔2023〕60号 | 公开日期: | 2023-10-10 |
发布单位: | 龙游县医疗保障局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68/2023-15024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衢医保发〔2023〕60号
- 发文日期:
2024-01-16
- 发布单位:
龙游县医疗保障局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 文件编号:
衢医保发〔2023〕60号
衢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衢州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10日
衢州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实施办法(试行)
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柔性执法体系构建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市,深入推进本市医疗保障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暂行办法》《衢州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衢州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二十条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首违不罚”是指医疗保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坚持职权法定、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坚持严格执法与包容审慎并重的监管方式,积极推行柔性执法,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适用条件及认定标准
衢州市域范围内医疗保障领域的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属于《衢州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附件1,以下简称《清单》)所列明的违法事项范围。违法行为属于《清单》同一事项名称的,视为同一违法行为。
(二)不以欺诈骗保为目的。
(三)初次违法:经核实,当事人两年内无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做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的处理记录。如当事人同时涉及多项违法行为的,则须两年内无因其中任一违法行为被做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的处理记录。
(四)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行为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低于20000元(不含本数),个人违法行为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低于2000元(不含本数)。
(五)及时改正并退回基金损失。
三、适用程序
(一)办案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清单》适用情形的,应当给予当事人必要指导,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适用的具体要求并告知填写《衢州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告知承诺书》(附件2),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并作出承诺,自觉守法。
(二)对立案核查阶段,办案机构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清单》适用情形的,可以不予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三)对立案后调查阶段,办案机构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清单》适用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再予以医疗保障领域各类积(记)分处理。
四、其他
(一)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执法实践和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不断完善本《办法》内容,实行动态化管理,推动实现医疗保障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首违不罚”并未改变违法行为的违法属性,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危害性的义务。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三)违反衢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的行为,除涉及“可解除协议”或“解除协议”情形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对于《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予处罚的,依据其规定合理掌握裁量标准。
五、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实施。
附件:1.衢州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单.docx
2.衢州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告知承诺书.docx
衢医保发〔2023〕60号衢州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实施办法(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