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01/2024-12909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龙政发〔2024〕1号 | 公开日期: | 2024-01-04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01/2024-12909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政发〔2024〕1号
- 发文日期:
2024-01-10
- 发布单位:
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LYD00—2024—0001
- 文件编号:
龙政发〔2024〕1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龙游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总局64号令)、《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持续优化良好营商环境,龙游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附件: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龙游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提升建筑业产业竞争力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实现我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浙江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专班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建高发〔2022〕1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跟县委、县政府加快建设“活力四射”“美丽幸福”浙西新明珠的要求,围绕实施“三大战略”、打造“两城四区”的目标,努力在共富路上当龙头争上游,坚持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增强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为加快建设“活力四射”“美丽幸福”浙西新明珠贡献力量。
二、发展目标
本意见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房屋、市政、公路水运、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活动的企业。
(一)产值目标。全县建筑业规模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至2027年全县建筑业企业产值力争至100亿元,建筑业税收达5亿元。大力支持本地建筑业企业拓展县外市场,力争县外市场建筑业产值实现年均增长10%。
(二)资质目标。进一步形成结构合理、管理规范、主业突出、信誉良好的建筑业企业发展体系,促进建筑业产业专业化、外向化、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建筑业企业竞争力明显增强,总承包企业引领行业发展能力明显提升。力争至2027年培育施工综合资质企业1家、甲级资质企业4家。
(三)管理目标。逐步形成规范有效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和市场准入清出机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完善建筑市场管理
1.加快构建全县统一开放建筑市场。深化招标投标规范创新,招标人应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要求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要求投标人具备类似业绩的,应设置合理的业绩数量和要求。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评标评分规则,设置的业绩、优质工程奖项等加分项不得超过项目实际创建目标。
2.培育建筑业示范企业。实施建筑业示范企业培育计划,培育一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落实一对一帮扶措施,建立服务工作机制,实行差异化管理。示范企业可优先参与市、省以及国家级各类试点及创优评杯,可减免其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为高等级的可免缴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到2025年,我县力争培育至少3—5家总承包示范企业。
3.全面推行以项目建设为中心的信用评价。调整优化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动态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及时发布信用信息。发挥信用评价激励作用,建立奖优罚劣机制,在工程招投标、评优评先和标后监管中分级分类采用信用评价结果。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通过工程专业分包参与各领域项目建设。发展一批在智能建造、绿色建造、新型建筑工业化等领域走在前列,具备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研发优势的钢结构、装饰、智能化、古建筑等专业生产型企业,在此基础上积极申报建筑业领域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支持入选省建筑业示范企业并支持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政府采购等方面全面落实支持中小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5.大力引进建筑业企业。鼓励龙游县外特级资质企业(资质改革后为施工综合资质)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资质改革后为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建筑业企业注册地迁入、重组分立或吸收合并至我县,对该类企业给予资金奖补,保障新引进企业办公等用地需求,“一事一议”予以重点支持。
6.推动企业共赢发展。在全县开展央企、国企和民营建筑业企业联合体投标试点,国有投资工程基础设施项目和标段支持我县建筑业企业与央企、县外地方国有企业强强联合,积极扩大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承建项目试点,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试点工作的指导。实行联合体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信用分原则上按照等级分数高者计算。鼓励中标的县外企业将其部分专业承包项目分包给县内企业,对达到总承包合同额20%及5千万元以上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定贡献突出的报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7.设立企业资质升级奖。鼓励企业通过资质晋升,提升企业竞争能力。对首次晋升为特级资质企业(资质改革后为施工综合资质),给予500万元奖励;对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资质改革后为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给予100万元奖励。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首次晋升奖励参照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标准减半享受。享受奖励的企业原则上8年不得转出。加大力度扶持专业承包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向特色专业企业发展,培育一批特色专业资质,支持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
8.推行绿色建造方式。落实“双碳”要求,加快推动装配式构件和部件标准化,推广应用一批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开展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化装修试点示范,推广整体厨卫、装修部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等技术应用。严格绿色建材评价认证,加大绿色建材、绿色技术、绿色工艺应用力度,鼓励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采用绿色建材。获评国家级、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的建设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9.支持企业开拓县外建筑市场。对在县外承接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每超出1000万元,增加5万元奖励;全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报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建筑市场,对年度完成境外工程营业收入500万美元(含)、1000 万美元(含)、2000 万美元(含)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奖励。
10.加强人才引进培育。(1)我县建筑业企业引进的注册给排水工程师、注册暖通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等紧缺人才,与企业签订5年及以上服务合同并在岗履职的,满5年一次性给予奖励补助9万元;引进的一级注册造价师、一级注册建造师等紧缺人才,与企业签订5年及以上服务合同并在岗履职的,满5年一次性给予奖励补助6万元。企业培养的上述人才,对半奖励。本实施意见范围外的其他人才培养、引进享受我县相关人才奖补政策。(2)帮助解决引进人才子女就学问题,享受我县相关人才奖补政策。(3)加快培育与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等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操作的技术工人。
11.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引导建筑业企业实施科技创新发展战略,鼓励支持建筑业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县经信局、县科技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技术(研发)中心的申报、认定工作。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建筑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15万元、5万元(研发中心与技术中心不重复补助)。以第一企业名称新获得国家级工法、浙江省工法、外省省级工法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积极鼓励工程项目创优夺杯。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实施优质优价,对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优质工程质量奖的项目,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相关规定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用,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对县内建筑业企业承接的项目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或“詹天佑奖”的,给予单个项目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钱江杯优质工程奖的,给予单个项目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各类获奖工程的县级参建企业,按各自奖励标准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累计奖励总额最高分别不超过60万元、30万元。
13.继续培育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继续在全县建筑业企业中开展龙头企业、社会贡献奖、走出去贡献奖和建筑业发展杰出奖评选活动,由县政府予以表彰。
(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4.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全面推行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保证金,加快推行电子保函,建立小额保函核签核保绿色通道,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其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将在建或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建设单位应当按约定的付款节点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工程延期结算的理由,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
15.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健全人工费、规费等费用动态调整机制和主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人工费和材料价格浮动风险,超过部分应由发包方承担。健全房地产项目风险防范机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必须用于相关工程建设,商业银行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不得擅自划扣,归属房地产开发子公司的,母公司不得抽调。法院依法规范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保全、执行措施,保障房地产项目建设。
16.建立常态化清欠机制。健全完善建筑业企业账款清欠常态化机制,全面排查政府投资、国有投资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价款和其他账款,督促及时支付无争议的工程欠款。国有投资工程建设单位要带头依法履行与建筑业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不得违背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强化合同履约行为检查,严肃查处承发包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杜绝霸王条款、隐性拖欠。
17.持续优化金融服务。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贷款、债券融资等金融政策上一视同仁。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商标权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的贷款增信支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金融供给,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积极满足建筑业企业合理的流动性贷款需求,鼓励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发放无抵押无担保的纯信用贷款,推动降低建筑业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对暂时有困难但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优化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
(四)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18.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各方主体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各类执业人员质量安全行为。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数字化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健全质量安全管控机制。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
19.鼓励企业提升工程质量。积极鼓励建筑业企业参加政府质量奖的评选活动,对获得省、市、县政府质量奖项的,其奖励标准按照县工业企业同等标准奖励。
(五)发挥行业监管作用
20.建立行业动态监管体系。坚持“走出去一批、扶持一批、引进一批、清出一批”的工作方针。培养树立一批经营思路清晰、实力较好、专注企业质量发展的标杆企业。有序淘汰低资质企业。培养一批有责任心、上进心、干事实的企业家。提升我县建筑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从而推动我县建筑业从内到外质的发展。住建、交通、水利、监管办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日常监管。重点管控建筑业企业制度、组织机构、人员配置、社保缴纳等情况,提升行业整体自律性。
(一)申报企业在奖补对应年度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欠薪、欠税、骗补财政资金、失信行为等不良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规范性审查不通过,不予以资金奖补。
(二)企业各类奖补总额不超过其项目所属年度地方综合贡献总额。
(三)本意见自2023年3月6日起施行,原《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龙政发〔2020〕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