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09-04 11:53 浏览次数:

龙人社理先告字﹝2023﹞第007号 

被告知人:龙游可易纺窗帘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25MA29TBN037

经营者:余锦珠

经营场所: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大道141号

本机关于2023年8月30日对你单位拖欠员工工资一案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郑美钗和朱卸芬2名员工2023年工资合计50958元。本机关于2023年8月22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龙人社监令字〔2023〕035号),责令你单位改正而你单位在限期内未改正到位,且未提供相关书面说明。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投诉登记表1份,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投诉人调查询问笔录2份,欠条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龙人社监询字〔2023〕036号)1份,《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龙人社监令字〔2023〕035号)1份。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支付郑美钗和朱卸芬2名员工劳动报酬合计50958元。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告知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pdf


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31日


单位地址:太平西路121号舒心馆   邮政编码:324400   

联 系 人:王尔斌、樊哲刊 联系电话:0570-7019712

信息来源: 县人力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