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251010-017/2023-14834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09-24
发布单位: 县林业水利局 有效性:

龙游县林业水利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

发布时间: 2023- 09- 24 11: 18 浏览次数:


序号

领域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处罚条款和内容

裁量基准

1

林业

330264034000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等的行政处罚

《野生动物保护法》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一般,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较重,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

林业

330264036000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区、禁猎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 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林业

330264033000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未按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无

4

林业

330264038000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规定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收缴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收缴采集证。

1.一般,收缴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收缴采集证;2.收缴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收缴采集证.

5

林业

330264030000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野生动物保护法》

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林业

330264040000

对生产、经营使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食用或为食用非法购买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野生动物保护法》

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较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并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2.一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八倍以上十四倍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并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3.较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四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并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

林业

330264007002

对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较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3.较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8

林业

330264100000

对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林地滑坡、塌陷和严重水土流失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林地,不得造成滑坡、塌陷和严重水土流失,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造成植被破坏、生态环境恶化和严重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林地滑坡、塌陷和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无

9

林业

330264119000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较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3.较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林业

330264133000

对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行政处罚

《草原防火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一般,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1

林业

330264046002

对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开矿活动的行政处罚

《自然保护区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法律规定实施。

12

林业

330264108000

对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一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林业

330264007001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十三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 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暂无

14

林业

330264016000

对违规生产、加工、包 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行政处罚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第六条 禁止在林木种子不成熟季节、不成熟林分抢采掠青以及损坏母树的树皮、树干、枝条和幼果等,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林木种子。第七条 采集林木种子应当在采种期内进行。采种期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木种子成熟情况及有关规定确定,并在采种期起始日一个月前,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因特网等形式对外公布。第八条 林木种子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采集的林木种子及时进行脱粒、干燥、净种、分级等加工处理。第九条 生产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不得用于销售。第十条 生产、销售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林木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包装;种植材料(苗木)、无性繁殖材料和其他不能包装的林木种子,可以不经过包装。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暂无

15

林业

330264002004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森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政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1.较轻,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2.一般,可以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3.较重,可以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

16

林业

330264044000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行政处罚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款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无

17

林业

330264080000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较轻,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3.较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8

林业

330264061000

对损坏森林消防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不得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不得干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配备的森林消防专用电台频段的正常使用。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 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的(二) 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

暂无

19

林业

330264082000

对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行政处罚

《草原防火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

1.一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0

林业

330264065000

对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般,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2.较重,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

21

林业

330264031000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无

22

林业

330264098000

对隐瞒或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政处罚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森林病虫害的除治第十四条发现严重森林病虫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同时报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三)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暂无

23

林业

330264060000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暂无

24

林业

330264109000

对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的农产品进行销毁;拒不改正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对农产品生产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的农产品进行销毁;拒不改正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对农产品生产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暂无

25

林业

330264150000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搬迁或破坏海洋自然保护区界碑、标志物及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自然保护区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1.较轻,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6

林业

330264122000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较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2.一般,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3.较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十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27

林业

330264140000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较轻,没收证件,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违法所得的价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3.较重,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违法所得的价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8

林业

330264055000

对销售林草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不论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销售该授权品种应当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暂无

29

林业

330264075000

对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暂无

30

林业

330264047003

对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 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十七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第四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暂无

31

林业

330264076000

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草原防火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一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2

林业

330264010003

对将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九条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种子销售。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暂无

33

林业

330264069002

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较轻,滥伐林木,立木材积2m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下的 ;2.一般,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3.较重,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4

林业

330264130000

对在草原上违反草原防火相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草原防火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 (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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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林业

330264164000

对在红树林湿地内挖塘的毁坏树木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红树林湿地挖塘,禁止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林或者过度采摘红树林种子,禁止投放、种植危害红树林生长的物种。因科研、医药或者红树林湿地保护等需要采伐、采挖、移植、采摘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红树林湿地内挖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树木造成毁坏的,责令限期补种成活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无法确定毁坏株数的,按照相同区域同类树种生长密度计算株数。违反本法规定,在红树林湿地内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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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林业

330219158000

对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六十三条:除本法第五十九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但是,本法第六十、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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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林业

330264049000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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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水利

330264163000

对违法开采泥炭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采泥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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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林业

330264067000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在森林防火期内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1.较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下8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2.一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3.较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0

林业

330264101000

对伪造、涂改林权证以及其他有关林地权属图表资料的行政处罚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一般,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上的罚款。

41

林业

330219064000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造成水土流失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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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林业

330264135000

对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该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已伐林木的,按照无证采伐处理。

1.一般,撤销该林木采伐许可证,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按照无证采伐处理。

43

林业

330264045001

对施工单位在开矿、修路、筑坝、建设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行政处罚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款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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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林业

330264069001

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1.较轻,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木价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3.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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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

330264026000

对生产销售电捕等危害人畜安全猎捕工具和装置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生产、销售电捕等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工具、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一般,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 没收生产工具、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没收生产工具、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6

林业

330264159000

对破坏、损毁古道资源和设施等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 

第十八条禁止涉及古道的下列行为:(一) 破坏、损毁路基、路面路石、古亭、古桥、古驿站、关隘、人文遗迹等资源和设施;(二) 堆放物品阻碍通行;(三) 在历史遗迹、相关设施上刻画、涂污;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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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水利

330264147000

对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进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其他植物的检疫检查。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由防治检疫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责令改正;检疫不合格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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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林业

330264090000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1.较轻,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2.一般,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3.较重,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9

林业

330264145000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未对用毕松木材料进行清理、除害处理或销毁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十六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应当即时清理用毕的松木材料,并按照防治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进行清理、除害处理或者销毁松木材料的,由防治检疫机构予以销毁,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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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林业

330264035002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活动破坏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八条第二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标准执行。第二款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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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林业

330264003000

对在林草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较轻,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责令停止试验;处两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3.较重,责令停止试验;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2

林业

330264066000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第二款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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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林业

330264118000

对非法使用草原,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1.较轻,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2.一般,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3.较重,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十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54

林业

330264017000

对生产经营林草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一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2.较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55

林业

330264002001

对违反植物检疫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林业部 1994-07-26第三十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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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林业

330264123000

对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未按照确定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1.一般,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2.较重,责令纠正;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

57

林业

330264054000

对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活动的行政处罚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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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林业

330264057000

对违规借展大熊猫的行政处罚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在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国家林业局可以责令终止借展活动,限期将大熊猫送返借出方。 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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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林业

330264148000

对擅自将疫木调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十二条 疫木不得调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因当地不具备安全利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形确需向外地调运疫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运疫木的,由防治检疫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调运的疫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除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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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林业

330264143000

对未经许可利用疫木加工,未在安全期内完成对病死松木加工和加工剩余物除害处理,存放、使用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 木材加工企业利用疫木加工板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利用疫木造纸、制作人造板的,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第二款 从事疫木加工的企业应当在每年的安全期内完成对病死松木加工和加工剩余物的集中除害处理工作。安全期为每年的十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媒介昆虫的羽化期作出适当调整,予以公告,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款 除前款规定的疫木加工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使用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利用疫木加工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疫木、加工剩余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在安全期内完成对病死松木加工和加工剩余物除害处理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限期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疫木加工许可证。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存放、使用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由防治检疫机构没收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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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林业

330264029000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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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林业

330264121000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较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较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63

林业

330264167000

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十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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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林业

330264002002

对未依照规定办理森林植物检疫证书或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林业部 1994-07-26第三十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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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林业

330264047001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风景名胜区条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一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66

林业

330264002003

对擅自开拆森林植物、森林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森林植物、森林植物产品,或擅自改变森林植物、森林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政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1.较轻,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可以处以50元至500元的罚款;2.一般,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3.较重,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67

林业

330264010002

对在境内销售为境外制种的林草种子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1.较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3.较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68

林业

330264001000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的行政处罚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1.较轻,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500元的罚款;2.一般,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3.较重,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69

林业

330264056000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影视拍摄或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应当提出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方案和措施,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协商一致,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二款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不得破坏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对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无

70

林业

330264124000

对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行政处罚

草原防火条例 

第二十二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暂无

71

林业

330264165000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暂无

72

林业

330264006000

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给予扶持。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暂无

73

林业

330264117000

对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九条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第六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暂无

74

林业

330264047002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行政处罚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二) 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第四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暂无

75

林业

330264139000

对发包方私自扣留、强制代保管、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擅自更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报材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扣留、强制代保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得擅自更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内容。第五十条 发包方扣留、强制代保管、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擅自更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报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无

76

林业

330264161000

对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缴纳湿地恢复费的,不再缴纳其他相同性质的恢复费用。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暂无

77

林业

330264084000

对未完成造林任务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18-03-19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二) 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三) 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四) 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暂无

78

林业

330264063000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暂无

79

林业

330264002007

对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森林植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1.较轻,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可以处以50元至500元的罚款;2.一般,

80

林业

330264134000

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木材的行政处罚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暂无

81

林业

330264141000

对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设施,并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五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决定。林业主管部门在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暂无

82

林业

330264162000

对违法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一) 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二) 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暂无

83

林业

330264011000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五条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暂无

84

林业

330264146000

对未按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规程对病死松树进行清理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病死松树由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单位组织专业队伍按照松材线虫病除治方案和防治技术规程进行统一清理。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规程对病死松树进行清理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无

85

林业

330264019004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1.一般,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86

林业

330264120000

对在荒漠等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进行采挖植物或从事其他破坏草原植被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较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3.较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7

林业

330264008000

对生产经营林草假种子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 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 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暂无

88

林业

330264097000

对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政处罚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1.较轻,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500元的罚款;2.一般,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3.较重,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89

林业

330264064000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等的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暂无

90

林业

330264079000

对未取得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或超出核准证规定范围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必须按管理权限报经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或者超出核准证规定范围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吊销经营利用核准证。

暂无

91

林业

330264151000

对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进入海洋自然保护区或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政处罚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暂无

92

林业

330264085000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对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行政处罚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不得破坏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对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无

93

林业

330264149000

对单位或个人跨行政区域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未向调入地防疫机构备案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向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备案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较轻,责令限期改正;2.一般,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3.较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94

林业

330264107000

对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影响湿地生态功能或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调查 、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已经影响湿地生态功能或者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的,由有关湿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一般,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95

林业

330264042000

对擅自举办陆生野生动物旅游观赏景点、展览、表演和陆生野生动物标本展览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设立以陆生野生动物为旅游、观赏景点或者举办陆生野生动物展览、表演和陆生野生动物标本展览的,须经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或者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陆生野生动物展览、表演和陆生野生动物标本展览,或者擅自设立以陆生野生动物为旅游、观赏景点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暂无

96

林业

330264039000

对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野生动物保护法》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

1.一般,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97

林业

330264027000

对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无

98

林业

330264018000

对林草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一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暂无

99

林业

330264021000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陆生野生动物物种的行政处罚

《野生动物保护法》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较轻,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较重,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0

林业

330264020000

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陆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条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无

101

林业

330264023000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陆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有关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有关情况,应当依法公开。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无

102

林业

330264032000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8-10-26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暂无

103

林业

330264022000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五条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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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林业

330264015000

对伪造、倒卖、转让经营利用核准证、运输证和省重点保护或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1.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2,较重,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105

林业

330264081000

对未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行政处罚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对前款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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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林业

330264010001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七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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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林业

330264009000

对侵占、破坏林草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草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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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林业

330264071000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第一款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30%。第三款 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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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林业

330264062002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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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林业

330264062003

对未按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草种子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 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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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林业

330264012000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行政处罚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1.一般,予以没收;并可1000元以下的罚款;2.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112

林业

330264010004

对进出口假、劣林草种子或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林草种子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条 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 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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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林业

330264074000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林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1.较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收购、加工、运输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的价款1.5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收购、加工、运输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3.较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收购、加工、运输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的价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14

林业

330264105000

对不配合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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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林业

330264096000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 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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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林业

330264062006

对未执行林草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林草种子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四条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保证种子符合净度、纯度、发芽率等质量要求和检疫要求。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六) 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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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林业

330264062005

对不再具有繁殖林草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草种子生产地点或林业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林草种子生产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五) 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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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林业

330264095000

对机动车辆在森林防火期内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较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一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3.较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七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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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

330264046003

对单位和个人在海洋自然保护区进行捕捞、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和行为:2.非法捕捞、采集海洋生物;3.非法采石、挖沙、开采矿藏:4.其他任何有损保护对象及自然环境和资源的行为。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及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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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水利

330219204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1

水利

330219147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1)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

1、存在违法行为,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2、存在违法行为,并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22

水利

330219155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1、存在违法行为,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存在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存在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3万元的罚款。

123

水利

330219150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存在违法行为,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存在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存在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的罚款。

124

水利

330219145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1、存在违法行为,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存在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存在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3万元的罚款。

125

水利

330219146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1、存在违法行为,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存在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存在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3万元的罚款。

126

水利

330219148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按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

1、存在违法行为,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存在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存在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3万元的罚款。

127

水利

330219152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1、存在违法行为,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存在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存在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3万元的罚款。

128

水利

330219149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实施。

129

水利

330219154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2)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1、存在违法行为,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2、存在违法行为,并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30

水利

330219153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1、存在违法行为,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存在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存在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3万元的罚款。

131

水利

330219093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3)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1、存在违法行为,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2、存在违法行为,并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32

水利

330219012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1、存在违法行为,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存在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存在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3万元的罚款。

133

水利

330219132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按照法律规定实施。

134

水利

330219174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二) 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 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按照法律规定实施。

135

水利

330219055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存在违法行为,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存在违法行为,并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36

水利

330219151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存在违法行为,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存在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存在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3万元的罚款。

137

水利

330264152000

对经批准在海洋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向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政处罚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考察等活动,应事先向该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海洋自然保护管理机构。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及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务院 1994-10-09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按照法律规定实施。

138

水利

330219076000'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按照法律规定实施。

139

水利

330219127000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按照法律规定实施。

140

水利

330264142000

对破坏海洋生态系统、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1.一般,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2.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141

水利

330219159000

对生产建设项目违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按照法律规定实施。

142

水利

330219048000

对生产建设项目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法律规定实施。

143

水利

330219188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违法情节一般的,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2、违法情节严重的,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点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44

水利

330219190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19-03-02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按照法律规定实施。

145

水利

330219169000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按照法律规定实施。

146

水利

330219171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按照法律规定实施。

147

水利

330219192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进行谈判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款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按照法律规定实施。

148

水利

330219165000

对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行政处罚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九条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罚:……(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存在违法行为,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以下罚款。2、存在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存在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将违法行为通报资质许可机关。

149

水利

330219186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予罚款。2、违法情节一般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50

水利

330219205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按照法律规定实施。

151

水利

330219196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按照法律规定实施。

152

水利

330219173000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其他情况,或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按照法律规定实施。

153

水利

330219191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十五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十六条第一款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未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视为未公告。第二款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三)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四)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注明正本与副本,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第二款 在一个招标项目中,一个投标人只能向招标人报送一个有效投标文件。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第二款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三款 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组建的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现场监督。特殊招标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第四款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第二款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第三款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借资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按照法律规定实施。按照法律规定实施。

154

水利

330219202000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1、存在违法行为,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存在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6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将违法行为通报资质许可机关。3、存在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将违法行为通报资质许可机关,将违法行为通报资质许可机关。

155

水利

330219203000

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有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存在违法行为,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2、存在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3、存在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通报资质许可机关。

156

水利

330219176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对招标代理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项目总投资在1000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对招标代理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对招标代理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将违法行为通报公安机关和资质许可机关。

157

水利

330219182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第二款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三款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按照法律规定实施。

158

水利

330219178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超过规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实施。

159

水利

330219011000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违法情节一般的,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情节严重的,拒不进行整改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将违法行为通报资质许可机关。

160

林业

330264062002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实施。

161

水利

330219194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邀请招标未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

第五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按照法律规定实施。

162

水利

330219117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违法情节一般,主动进行整改且整改到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情节较重,主动进行整改但逾期未整改到位,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情节严重,拒不进行整改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63

水利

330219180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按照法律规定实施。

164

水利

330219181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存在违法行为,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存在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2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存在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将违法行为通报资质许可机关。

165

水利

330219175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违法情节一般的,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2、违法情节严重的,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点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66

水利

330219142000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实施。

167

水利

330219199000

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存在违法行为,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2、存在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3、存在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通报资质许可机关。

168

水利

330219138000

对水利工程中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按照法律规定实施。

169

水利

330219193000

对水利工程勘察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存在违法行为,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以下的罚款。2、存在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通报资质许可机关。3、存在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违法行为通报资质许可机关。

170

水利

330219197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5、《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收费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违法情节一般的,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七以下的罚款。2、招标人违法情节严重的,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三十七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千分之七点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三十七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将违法行为通报资质许可机关。

171

水利

330219139000

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按照法律规定实施。

172


330219144000

对水利工程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3)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1、存在违法行为,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2、存在违法行为,并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73

水利

330219201000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1、存在违法行为,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存在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6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将违法行为通报资质许可机关。3、存在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将违法行为通报资质许可机关,将违法行为通报资质许可机关。

174

水利

330219179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十八条第二款 招标文件应当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方法。选择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项目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评标方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二)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三)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客观、公正地评标;(二)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四)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六)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三)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一)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第二款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招标。

按照法律规定实施。

175

水利

330219065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违法情节一般的,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2、违法情节严重的,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点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76

水利

330219004000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拆除工程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按照法律规定实施。

177

水利

330219200000

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存在违法行为,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以下的罚款。2、存在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将违法行为通报资质许可机关。3、存在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将违法行为通报资质许可机关。

178

水利

330219168000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存在违法行为,未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存在违法行为,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将违法行为通报资质许可机关。

179

水利

330219172000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招标人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予罚款。2、招标人违法情节一般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3、招标人违法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0

水利

330219141000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水利建设工程,水利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1、违法情节一般的,限期内立即整改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情节严重的,拒不进行整改的或者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将违法行为通报资质许可机关。

181

水利

330219170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代理招标事宜,或未经招标人同意转让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代理招标事宜。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予罚款。2、违法情节一般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82

水利

330219189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1、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的,登记违法行为,可不予罚款。2、违法情节一般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83

水利

330219185000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违规聘用人员、隐瞒有关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1)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2)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1、存在违法行为,未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存在违法行为,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将违法行为通报资质许可机关。

184

水利

330219198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存在违法行为,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6%以下的罚款2、存在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6%以上0.7%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通报资质许可机关。3、存在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7%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将违法行为通报资质许可机关。

185

水利

330219187000

对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存在违法行为,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2、存在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2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通报资质许可机关。3、存在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将违法行为通报资质许可机关。

186

水利

330219167000

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87

水利

330219143000

对水利工程中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1、违法情节一般的,限期内进行整改但整改不到位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情节严重的,拒不进行整改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将违法行为通报资质许可机


信息来源: 县林业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