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238/2023-14829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龙农字〔2023〕158号 公开日期: 2023-09-18
发布单位: 县农业农村局 有效性: 有效

龙游县农业农村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龙游县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2 09:03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县农业农村局、县经信局、县供销社、县林水局对2021年印发的《龙游县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龙农字〔2021〕6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龙游县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县农业农村局               龙游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龙游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龙游县林业水利局

2023年9月18日


龙游县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加强服务与扶持,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产业与市场信息科负责组织实施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县农业农村局承担认定和监测管理具体工作,县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县级农业龙头企业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在龙游县范围内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观光农业或农业相关服务业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主营业务。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收入或农业服务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三)企业规模。申报企业须符合相应的规模条件:

1.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总资产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粮油、蔬菜、果品、竹木类专业市场年交易额500万元以上,水产批发市场及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6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电商企业。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60%以上。

4.休闲观光农业企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生产基地,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其中采摘(垂钓)、住宿、研学培训、餐饮、门票等服务业收入占年销售收入的60%以上。

5.农业服务企业。包括农机、农资、农业信息科技、物流配送、仓储等涉农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建立农事服务体系,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

6.对主要从事经营种子种苗研发、保护、推广、销售的企业,或主营产品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相关科技水平等级的企业,可适当降低要求。

(四)企业效益。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当年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平均水平;资产负债率低于70%;产销率达93%以上。

(五)企业信用。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带动能力。申报企业须符合相应标准。

1.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达到150户以上;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原料或购进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70%以上。

2.农产品电商企业。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国家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农产品占其销售农产品总量比例达到50%以上,带动农户150户以上。

3.休闲观光企业。带动农户数200户或基地面积100亩以上。

4.农业服务型企业。服务覆盖率占县乡镇数的40%以上或在全县乡镇数的10%以上,或年开展农业相关生产性服务3万亩以上。

(七)企业科研创新能力。具有较好的科技研发创新能力,技术或知名度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科研成果转化能力、新产品开发能力强。

(八)企业产品竞争力。产品质量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产品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等政策,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原则上有注册商标和品牌或使用农业区域公用品牌,近2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

(三)企业近两年度上报税务财务报表;

(四)县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证提供的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说明;

(五)企业承诺书(企业对包括资信情况、纳税情况、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的承诺说明)。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对照条件提出申请。县农业农村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对,并提出推荐意见。

(二)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县经信局、县林水局、县供销社等部门根据企业报送材料进行符合性评审,并提出审定意见。

(三)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县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三章 监 测

第八条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后每两年监测一次。

第九条 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监测年度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并提交企业资产规模和效益情况,经县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说明;企业承诺书(企业对包括资信情况、纳税情况、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自我承诺说明)。

第十条 监测认定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四章 资格管理

第十一条 对通过认定和监测的企业,由县农业农村局、县经信局、县供销社、县林水局联合发文公布。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认定的取消其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且4年内不得申报。

(一)认定监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因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四)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五)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六)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第十三条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当出具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同步提交核对确认,与监测结果一并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8日起施行,原《龙游县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龙农字〔202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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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