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09-20 17:09 浏览次数:

龙人社罚先告字〔2023〕第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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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1日刘岳祥、何云峰、杨春富、邱西阳等4人投诉你(单位)无故拖欠其2023年工资未支付。我局于2023年8月11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龙人社监询字〔2023〕032号)。因你(单位)在限期内未提供相关材料,我局于2023年8月18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龙人社监令字〔2023〕035号),责令你(单位)改正而你(单位)在限期内拒不改正,且未提供相关书面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一份,员工笔录三份,劳动合同一份,外包协议一份,《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龙人社监询字〔2023〕03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龙人社监令字〔2023〕035号)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你(单位)的违反行为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龙人社监询字〔2023〕032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属于较轻违法行为。

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龙游县劳动监察科(龙游县太平西路121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df


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 9月14日


单位地址:龙游县太平西路121号舒心馆   邮政编码: 324400   

联 系 人:王尔斌、樊哲刊    联系电话: 0570-7019712 


信息来源: 县人力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