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01/2023-1464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龙政办发〔2023〕39号 | 公开日期: | 2023-06-21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01/2023-14640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政办发〔2023〕39号
- 发文日期:
2023-07-14
- 发布单位:
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LYD01—2023—0006
- 文件编号:
龙政办发〔2023〕39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龙游县文旅
融合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龙游县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龙游县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加快打造“诗画浙江 活力浙江”大花园核心景区的精品景区,进一步推动龙游区域明珠城市建设,促进龙游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和文旅产业深度融合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丰富旅游业态
(一)促进重大项目投资。对投资0.5亿元—1亿元的文旅项目建设用地给予优先保障,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文旅项目,在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
(二)推进旅游专项补助。对现有的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旅游重大项目等进行改建、扩建的,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0%给予补助,单个文旅企业补助不超过50万元,年度补助不超过3个。对列入民生实事清单的文旅体场地建设单位,按照投资额度进行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
(三)提升民宿品质
1.星级民宿。对连续合法经营6个月以上的民宿,根据《龙游县民宿等级评定标准》申请民宿等级评定,评定验收后达到一、二、三星级及以上标准的,按照房间数分别给予0.2万元/间、0.5万元/间和1万元/间奖励。
2.品牌培育。对获得省级白金宿、金宿、银宿级民宿的,分别给予民宿业主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文化主题(非遗)民宿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浙韵千宿”品牌民宿的,给予1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省级白金宿、金宿、银宿级民宿,省级文化主题(非遗)民宿、“浙韵千宿”品牌民宿的,奖励资金按5:3:2比例自当年起分三年完成兑现。省白金宿、金宿、银宿级和文化主题(非遗)民宿经复核保留原有等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和3万元。资金兑现过程中,出现破产、倒闭、停业或被有关部门降级、取消等级的,未兑现资金终止兑现。
3.民宿集聚发展。对星级民宿10户(含)以上,且总床位数100张(含)以上、总餐位数300个(含)以上的民宿集聚培育村,经市民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一次性给予村集体30万元奖励。奖励重点用于停车场、标识标牌、游客服务中心、旅游景观小品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四)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对新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重点村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省金3A级景区村庄的,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乡村旅游市场化运营。推动乡村旅游运营团队化、专业化管理,对符合省市乡村旅游运营相关要求且主动申报的运营主体,每年开展乡村旅游运营综合评估,按照当年度乡村旅游经营性收入、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排名,对排名全县前列的乡村运营主体进行差异化补助,每年安排90万元。
二、强化旅游营销
(六)拓展客源市场
1.对组织外地旅游团队(10人〔含〕以上)在本县游览A级旅游景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特色旅游点3个(其中A级旅游景区不少于2个),或游览2个售票A级旅游景区,并在县内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业场所住宿,年度接待游客人数0.2万人(含)以上的,经第三方审计通过后给予奖励:
住宿1晚的,给予35元/人奖励,连续住宿2晚的,给予50元/人奖励,连续住宿3晚(含)以上的,给予65元/人奖励。其中,在四星级及以上酒店、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金宿级及以上民宿和库内限上住宿业企业住宿的,另外再给予每人每晚15元奖励;在三星级酒店、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银宿级民宿和库内限下住宿业样本单位住宿的,另外再给予每人每晚10元奖励。
2.对一次性引进500人(含)以上旅游专列,在县内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业场所住宿1晚(含)以上,且在本县游览A级旅游景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特色旅游点3个(其中A级旅游景区不少于2个),或游览2个售票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3.对引进1000人(含)以上的大规模组团,在县内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业场所住宿1晚(含)以上,且在本县游览A级旅游景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特色旅游点3个(其中A级旅游景区不少于2个),或游览2个售票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
4.鼓励开展团队自驾旅游,一次性组织自驾车辆30辆(含)以上且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在县内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业场所住宿,且游览2个售票A级旅游景区,住宿1晚的给予组织方每辆车150元奖励,住宿2晚及以上的给予每辆车200元奖励。
单个旅行社地接奖励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引进旅游专列、大规模组团需提前两天向县文广旅体局报备。
同一个团队只能计算一次人数,不能拆分。向龙游输送县外游客团队与县内旅行社地接团队属于同一团队的,人数不予重复计算,只计入县内旅行社地接奖励。
5.鼓励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业单位开展旅游营销和市场拓展,对引进县外50人(含)以上团队(党政机关主办的除外)来龙举办会议、培训、团建、赛事活动并住宿,且年度接待团队游客人数0.5万人(含)以上的,经第三方审计通过给予奖励:住宿一晚的,给予30元/人奖励,连续住宿2晚的,给予40元/人奖励,连续住宿3晚(含)以上的,给予50元/人奖励。单个住宿业单位奖励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旅游营销推介
1.文旅企业参加由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博览会、交易会、推介会等展会活动,展销人员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给予50%补助。展示人员和展演人员往返交通费、住宿费按实报销,并给予180元/天的差旅补助。对参加省外、省内市外、市内县外、县内博览会、交易会、推介会等展会企业(企业支付展位费),每个展位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500元、300元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单次补助不超过3个展位。
2.鼓励支持乡镇(街道)、文旅企业举办多形式宣传营销推广、旅游节庆、非遗民俗等文旅活动,对年活动费用累计10万元(含)以上的单位,给予活动费用30%比例补助,同一主体年度累计补助不超过15万元,提前两天向县文广旅体局报备。
三、鼓励品牌创建
(八)景区品牌升级。创成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奖励,资金按5:3:2比例分三年完成兑现。奖励政策兑现期内,如在市级及以上景区复核中,被书面通报或警告的,扣除复核当年相应奖励额度资金;被摘牌的,未兑现资金终止兑现。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通过复核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九)旅游度假区建设。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资金按5:3:2比例分三年完成兑现。奖励策兑现期内,如在省级及以上复核中,被书面通报或警告的,扣除复核当年相应奖励额度资金;被摘牌的,未兑现资金终止兑现。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通过复核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1万元奖励。
(十)旅行社品质提升。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评的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0.5万元奖励。
(十一)提升旅游饭店(酒店)品质
1.对新评定为金树叶级(金桂级)、银树叶级(银桂级)绿色(品质)饭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新评定为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3.对新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酒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项目投资协议已明确建设等级并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条政策。
(十二)“文旅体+”创建。对新评定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旅游科技示范园区、休闲旅游街区、研学旅游基地(营地)、采摘游体验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红色旅游教育基地、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等国家级、省级“旅游+”示范类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省三星、二星、一星露营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市三星、二星、一星露营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四、加强文旅企业培育
(十三)文旅企业提升。对新评定为领军型文旅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评定为骨干型、新锐型文旅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四)“百县千碗”培育。对新评定为省级“百县千碗”美食小镇、美食街区、旗舰店、美食体验(示范)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创建主体20万元、15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十五)文旅IP创建。对新评定为省级示范级、创建级文旅IP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五、注重人才培育
(十六)人才培训。开展文旅服务、旅行社管理、酒店接待、礼仪养成、安全生产等业务培训及演练,费用由全域旅游专项资金列支。
(十七)导游人才培育。对新取得国家高级、中级、初级和外语导游员资格,在县内旅游企业服务满1周年(含)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0.5万元、0.2万元和0.2万元奖励。对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在龙游从事专职导游1年以上、每年累计地接带团数量100个以上、无重大投诉的导游,满1年、2年、3年(3年及以上)的,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奖励。对新获评衢州市“金牌导游”和“明星导游”的,按市奖励标准50%进行奖励。对在国家、省级文旅部门组织的导游技能比赛、讲解员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或相应等次奖项)的,国家级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省级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0.2万元。
(十八)酒店服务人才培育。对在国家、省级文旅部门组织的酒店服务技能个人赛、团体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或相应等次奖项)的个人或团体给予奖励,国家级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省级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0.2万元。
(十九)美食人才培育。对在国家、省级文旅部门组织的厨艺、菜式大赛、美食评选评比等美食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或相应等次奖项)的,国家级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省级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0.2万元。获得国家、省级“十佳”奖励的,国家、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0.5万元、0.2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美食技术职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0.5万元、0.2万元。
(二十)民宿管家人才培育。对在国家、省级文旅部门组织的民宿管家技能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或相应等次奖项)的,国家级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省级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0.2万元。县域内民宿从业人员在浙江省乡村民宿伴手礼大赛中获奖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二十一)文创产品开发人才培育。对文创产品(旅游类)获得国家金奖、银奖、铜奖(或相应等次奖项)的创作人员,一次性给予6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省级金奖、银奖、铜奖(或相应等次奖项)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市级金奖、银奖、铜奖(或相应等次奖项)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0.8万元奖励;对于拥有知识产权的各类创意及衍生产品,年纳税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六、健全服务体系
(二十二)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新(改、扩)建旅游厕所通过3A等级验收的,一次性给予项目业主3万元/个奖励。等级提升为示范性旅游厕所的,给予项目业主2万元/个奖励。新(改、扩)建旅游驿站通过省一级、二级、三级验收的,一次性给予项目业主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二十三)农家乐品质提升。新评定为省五星、四星级农家乐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
(二十四)旅游商品开发。在国家、省级旅游商品评选或大赛中获金奖、银奖、铜奖(或相应等次奖项)的,国家级每件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省级一次性给予1万元、0.5万元、0.2万元奖励。
(二十五)文旅消费区建设。对新评定为国家、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创建主体,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七、附则
1.凡同一事项符合县级多项优惠政策的,按就高原则实施,等级提升的给予级差额度奖励。
2.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重大旅游服务质量责任投诉事件且被查实、重大违法行为,给我县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当年政策享受资格。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政策奖励的,取消当年起3年享受政策的资格。
3.本政策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参照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出台后,原全域旅游奖励办法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龙游县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