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01/2023-14528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龙政办发〔2023〕31号 | 公开日期: | 2023-05-22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01/2023-14528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政办发〔2023〕31号
- 发文日期:
2023-05-26
- 发布单位:
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LYD01—2023—0003
- 文件编号:
龙政办发〔2023〕31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
进一步加强龙游县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持续推进我县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衢州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结合龙游县建设工程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质量意识,明确管理范围
建筑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全性、使用性能和经济效能,更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到抓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各项使用功能正常发挥。
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房建及市政项目,按照本意见规定做好工程质量过程把控及质量验收、质量通病防治工作。
二、做好质量监督,加强过程验收
(一)严格落实工程实体质量责任
各建设单位务必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开工建设,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参建各方要严格落实质量主体责任,严格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质量管控,定期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强化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质量检查和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按要求开展工程检测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真实有效。
(二)加强施工过程验收
参建各方严格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突出抓好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质量管理。
1.材料进场验收
①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需对进场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检查,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到场材料进行核实,根据规范对部分关键材料进行见证取样。
②验收不合格的进场材料作清场处理。
2.隐蔽工程验收
①隐蔽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自检评定合格,向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隐蔽工程验收报告。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复核验收。
②参加隐蔽验收的各方对隐蔽验收记录进行现场签字确认。
③不合格的隐蔽工程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④施工单位必须提供证明隐蔽工程尺寸和材料的影像资料,作为验收和结算审计的必要依据。
3.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建筑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召集各方建设相关单位对各个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进行检验,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作出确认,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其程序到位、验收评定标准准确。
4.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在完成各项施工任务、自检合格后,先由监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预验收。预验收问题整改完毕后,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的建筑质量验收程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其程序到位、验收评定标准准确。
5.验收内容
①对工程技术资料和台账资料完整性进行验收,主要包括材料进场试验报告、第三方复试报告、质保材料等。
②单位工程所含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③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④项目观感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三、明确管理重点,强化各方责任
(一)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是项目实施管理总牵头单位,要加强合同履约管理,根据事前确定的设计、施工方案,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督促各方履职到位,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严格设计变更程序,工程项目完成招标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方案。
(二)强化设计服务责任
设计单位要自觉接受业主单位监督,按合同约定派设计代表到项目现场,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现场服务,了解现场施工情况,对施工单位发现的设计错误、遗漏或对设计文件的疑问,要及时予以解决,同时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严格工程设计变更管理,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按原报审程序报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审查,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不得作为竣工验收和工程概算调整的依据;未经批准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项目主管部门应依法追究相应单位的责任,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加强施工图审查管理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及时将施工图报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不得作为施工、监理、招投标的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送原审查机构审查的,建设单位必须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凡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或未尽审查职责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加强施工过程管控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严格执行有关质量安全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文件中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质量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要加强对施工风险点的监测管理,根据标准规程,科学编制监控量测方案,合理布置监测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质量安全检查结果纳入征信平台。对在建的民生项目、市政设施项目、便民服务设施项目,特别是对其中的隐蔽工程、重点部位的验收,要重点加强检查监管。
(五)加强工程监理责任监督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设计方面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方案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发挥现场监理作用,做到监理人员到位、监理责任到位、问题督促整改到位,确保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做到严格监理全覆盖。监理单位要及时建立完善真实的施工监理台账,接受监督。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的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严禁出借资质、违规转包、低价恶意竞争、与施工单位串通降低工程质量等违法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对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和记录不良行为。
(六)加强竣工验收质量管理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将工程质量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要求全面整改,直至符合工程相关质量验收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对已完成竣工验收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要及时移交运营管理,尽早发挥效益。
四、强化样板引路,开展通病防治
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已列入工程监督重点,将定期对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尤其加强对公租房、廉租房、移民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检查。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要强化样板引路,提高工程质量意识,不断提高住宅工程交房质量水平。同时参建各方落实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并认真执行;监理单位要对质量通病防治内容进行重点监理,关键节点和部位要旁站监理到位。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图纸施工,杜绝擅自改动图纸行为;要规范原材料进场报验手续,杜绝不合格原材料进场使用。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要把质量通病防治作为分户验收工作的重要内容,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尽量消除质量通病问题。
质量通病防治基本准则包括:
(一)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按各自职责执行本措施,并在实施过程中采取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强化各专业协调配合,对容易产生建筑工程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应当在施工图设计中,按本措施落实相应的设计措施,并应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技术处理,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缺陷,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对因施工造成的重大质量缺陷,应委托设计单位出具技术处理方案。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处理方案应以设计文件的形式按相关规定报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变更设计文件。如确需变更设计的,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本措施作为审查主要内容之一。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重要使用功能变更的联系单、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处理方案设计文件也应列入审查内容。
(六)施工单位应编写《工程质量通病防控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图纸会审时,施工单位应当将设计不当或不符合本规定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并形成记录。
(七)监理单位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通病防控施工方案》,提出具体要求并在监理细则中提出监管措施,作为重点监理内容。在分项和分部工程验收时应重点对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进行核查,评估报告应对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八)建筑结构层数(含地下室、架空层、阁楼、夹层)超过 5 层或建筑高度超过 12m时,不得采用砖混结构。
(九)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有代表性的部位应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十)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本措施要求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均有义务进行制止,并上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十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本措施的落实情况列为日常监督抽查的重点内容。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执行。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