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251010-023/2023-14518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龙卫健〔2023〕36号 公开日期: 2023-05-19
发布单位: 县卫生健康局 有效性:

龙游县卫生健康局关于修订《龙游县卫生健康局重大复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3 13:58 浏览次数:

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

新修订的《龙游县卫生健康局重大复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已经局长办公室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游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5月19日

                                                         

                                                                  

龙游县卫生健康局重大复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和《浙江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价值)标准》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立案查处的重大复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属于情节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局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需要案审委讨论的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罚没款数额较大的案件:拟对个人单处罚款2万元以上或处罚没款合计2万元以上的案件;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单处罚款10万元以上或处罚没款合计1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以上或没收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5 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给予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

(四)社会影响较大、后果严重、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五)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案件。

(六)需要减轻处罚的案件。

(七)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八)其他需要案审委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五条 需案审委讨论的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前,由案件承办机构(单位)提交案审委讨论。

需案审委讨论的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后,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的,经复核后认为当事人 提出的意见成立,符合法定减轻或从轻情形确需减轻或从轻处罚 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局综合监督与法规科提交县卫生健康委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再次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案审委讨论案件由案审委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分管法制工作的副主任主持,业务相关的案审委副主任和其他相关成员参加。

案件承办人员列席会议。经听证的案件,听证人员列席案审 委讨论会议。

案审委主持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其他会议列席人员。

第七条 在案审委会议召开3天前内,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将需要提交讨论的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材料、案件简介及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最新版)的相关条文(附纸质材料)交局综合监督与法规科,案件简介等相关材料分发案审会成员审阅,经请示分管领导后,由县卫健局主要领导或受主要领导委托分管法制领导7日内确定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讨论决定作出3天后,案件承办单位根据讨论决定依法履行其他行政处罚程序。

第八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县卫健局主要领导、分管法制工作领导、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主要领导、案件涉及工作范围分管领导、法制机构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集体讨论小组,人数必须是单数。县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分管业务和法制领导、法制科和案件承办人员列席,必要时确定其他人员参加。会议由县卫健局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分管法制的领导主持。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九条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应首先简要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经复核的案件,应介绍复核情况;经听证的案件,由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会上就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法律依据等内容的双方陈述和质证情况及提出的听证意见。

第十条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是否充分并符合规定,对案件情况的调查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处罚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方面,最后应形成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经过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或决定的案件,(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应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由卫生健康局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案审委讨论程序:

(一)由案件承办人员介绍对案件的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 实、证据、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及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经复核的应介绍复核的情况;经听证的案件,由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 会上就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法律依据等内容的双方陈述和质证情况及提出的听证意见;

(二)参会人员(不含列席人员)分别发表意见并进行集体 讨论;

(三)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举手表决(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决定。

(四)对重大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局综合监督与法规科负责制作应作会议记录并撰写《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笔录由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法制人员负责,经主持人审查同意后形成正式笔录。笔录应如实反映现场讨论的真实情况以及形成的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未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也应在记录和笔录中如实反映,笔录应归入本案案卷。

第十三条如因工作需要查阅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的,应经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县卫健局分管法制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四条参加或者列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人员,对案件讨论有关情况必须保密,对因泄密而造成重大后果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龙游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龙卫健〔2019〕105号文件同时废止。

注:本制度以上罚款最高额度包含本数。

信息来源: 龙游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