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251010-016/2023-1449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公开日期: 2023-05-10
发布单位: 县交通运输局 有效性:

关于龙游县巡游出租汽车更新改造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5-10 10:14 浏览次数:

为认真做好我县新一轮巡游出租汽车更新改造工作,改善我县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状况,落实绿色交通发展目标,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 号)、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22〕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函、邮寄等方式进行反馈。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570-7024624

联系地址:龙游县公路港航与运输管理中心 客运科(龙洲街道衢龙路416号)

一、基本情况

我县现有巡游出租车78辆,分属两家出租车公司,其中:龙游县汽车出租有限公司47辆(法定代表人:罗伟铭),龙游长运出租分公司31辆(法定代表人:夏建清),车型均为汽油动力轿车,分别于2023年、2025年、2027年到期。首轮批次更新出租车共18辆,于2023年11至12月到期。2025年批次更新参照本次更新方案。

二、更新改造原则

(一)此次出租车更新改造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出租车企业根据原经营期限(6年加延续2年共8年)提出更新申请,经县政府批准确定营运权使用期限。如无更新意愿的,经营期满后经营权自然终止,并由县政府无条件收回营运权。

(二)出租车企业、车辆和驾驶员在经营期内应符合《龙游县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延续或收回营运权决定。

(三)对因更新或经营期限到期而退出营运市场的出租汽车,如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经车辆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的,允许转为自备车或进入二手交易市场,车身应当改色,拆除顶灯、计价器等营运设备,原车营运证予以收回。

三、更新改造目标

综合考虑未来出租车行业的发展,以满足群众安全、舒适、便捷的出行为原则。巡游出租车行业实行公司化经营,充分考虑符合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规划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满足公共交通领域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和文明城市创建的工作需要,本轮更新必须为纯电动车型,对自愿提前更新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安装顶灯及实时视频监控给予适当补助。

四、更新奖励标准

(一)更新纯电动车型,给予一次性3万元/辆奖励(车辆更新补助2万元/辆,车辆运营补助1万元/辆)。首批更新车辆应在2023年7月30日前完成协议签订,并于2023年11月底前完成车辆更新。

(二)申请提前更新的车辆,按经营期限到期剩余月份,给予每月800元/辆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资金视国补资金到位情况再予支付)。提前更新申请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由出租车企业在每年4月1日前统一提交。提前更新奖励时间截止至2026年12月31日,2027年开始参照后续政策执行。

(三)对安装顶灯及实时视频监控设备的车辆给予5000元/辆的一次性补助。

五、首轮更新改造实施计划

2023年3月中旬前,完成出租车更新改造情况摸底和动员;

2023年7月底前,完成出租车更新改造协议签订,完成车型选择、车辆(含标身标色)的订购;

2023年11月底前,完成车辆购置、附属设施设备采购单位,所有车辆相关设施设备全部安装到位,投入使用。

六、更新改造要求

(一)经营权年限要求

此次更新车辆营运权使用期限核定为6年,自新车核发《道路运输证》之日起计算。车辆营运权使用期间因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车辆发生事故等原因报废的,应在使用期限内选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低于同批次标准及要求的新车(纯电动车型),使用至同批次车辆使用年限到期后统一更新;在使用期限内不选择更新车辆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暂时保留原车辆经营权,待同批次车辆使用到期后统一更新新能源车。

(二)出租车型和标色、设施设备、采购、安装的确定

出租车主要在城市营运,应采用安全、舒适、环保、节能车型,车辆设施要求应达到:

1.车辆要求。本轮巡游出租汽车必须是出厂新车、新能源纯电动车型、工况纯电续航400km以上,车价10万元以上,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mm,普通三厢车型。配有 ABS 装置、空调、音响,预留服务监督卡位。

2.车型选择和标色要求。充分发挥企业及实际经营者的自主权,由出租汽车企业组织经营者自主选择车型,经营者自主确定1至3款备选车型;经营者根据个人意愿对备选车型进行公开投票,接受各方监督,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最终确定1-2款车型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更新车辆保留原出租车身标色不变。

3.车辆设施、设备要求。车辆应统一车辆标志(配置),包括顶灯、专用待租、暂停营业标志、安全防范设施、卫星定位装置、实时视频监控和打印式计价器。顶灯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免费进行公益广告宣传,规范喷刷投诉监督电话、企业名称,粘贴统一价格标签,预留创文标语、城市宣传标语粘贴位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4.设备采购及安装要求。车辆统一安装顶灯、实时视频监控设备(安装3个摄像头)及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由出租车企业自行组织采购。视频监控和卫星定位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装使用后应统一接入交通主管部门信息平台并保持有效上线。打印式计价器由企业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自行组织招标采购,安装时必须与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相连接。

七、工作保障

(一)出租车更新改造后,须由出租车企业进行公司化规范管理,不得擅自转让。

(二)加强稳定工作。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是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担负起工作责任,提高对稳定工作的思想认识,切实担负起客运出租汽车使用年限到期更新的维稳工作责任,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促进行业稳定有序发展。

(三)完善服务和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做好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车辆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考核工作,督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管理,解决老百姓关注的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违章问题和反映强烈的客运出租汽车交通违法问题,更好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八、监督管理

县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申报虚假材料的,或不按规定经营的,或采取其他方式骗取补贴的,将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 龙游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