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251010-009/2023-14456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龙民〔2023〕16号 公开日期: 2023-04-17
发布单位: 县民政局 有效性:

龙游县民政局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龙民〔2023〕16号)

发布时间:2023-04-21 11:38 浏览次数:

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和《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年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报对象

2022年6月30日以前经龙游县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检,2022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年检年报程序和时间

参加年检年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完成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1.自查并网上填报。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督促所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要求和期限进行自查和网上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建议使用“360 极速版”IE10内核及以上版本或“谷歌”浏览器登录),在首页选择“衢州市-龙游县”后,再依次点击“法人服务→按部门→县民政局”,然后找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再点击“在线办理”(按各自属性选择其中一项),输入民办非企业单位账号、密码登录,按照填写说明完成《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并在指定模块上传有关附件,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网上预审通过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2.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年检年报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签署年检意见(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3.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年报纸质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出具意见后,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3年6月30日前登录账户,依次点击“我的-办事记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件-文书确认-请签字后上传”,将《报告书》尾页(即业务主管单位的签章页)以PDF或图片格式上传,点击“提交”按钮完成文书确认,并将年检年报材料报送我局,由我局审查后作出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章。

(二)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上述(一)第1点的要求,进行自查并网上填报,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年检年报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查。

(三)报送截止时间

各类年检年报对象均应在2023年6月30日完成材料报送,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补正。逾期不予受理。

三、年检年报材料报送要求

(一)年检年报需提交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22年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慈善组织)》(2022年度);

2.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2022年等级评估4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自愿提交;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提交相关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4.列入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检查对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由我局统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我局承担,不需提供第2项材料。

5.衢州市清廉社会组织创建承诺书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报送原件,其中第1、2项材料需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式二份)。

(二)其他材料报送要求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四、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我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抽查审计、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或经业务主管单位来函说明存在的问题确有特殊情况的,年检时可视情从轻或者免予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4.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5.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6.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7.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8.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9.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0.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1.设立分支机构的;

12.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3.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4.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6.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7.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8.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我厅将依法依规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注意事项

1.我局将视情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其他有关说明材料。

2.年检年报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法规明确的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请各民办非企业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年检年报工作。

3.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同时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联系方式

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0570—7013190

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0571—81050495,81050591

附件:1.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

2.衢州市清廉社会组织创建承诺书

龙游县民政局

2023年4月17日

附件1

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

序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龙游县禾沐社会工作室

52330825MJ9748962B

2

龙游县星火社会工作室

52330825MJ97489706

3

龙游县模环乡钱江缘颐养院

52330825MJ9749252R

4

龙游县笛语社会工作室

52330825MJ9745809F

5

龙游县幸福社会工作室

52330825MJ9745876D

6

龙游县雨花敬老服务中心

52330825MJ9749076W

7

龙游县虔龙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52330825MJ974569XB

9

龙游县晓晟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52330825MJ9748954G

10

龙游县方坦窑陶艺技能培训学校

52330825MJ9745630B

11

龙游县欣浪职业培训学校

52330825689967069C

12

龙游县行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52330825MJ9745817A

13

龙游县明德书院

52330825MJ97489893

14

龙游画院

52330825MJ974892XT

附件2

衢州市清廉社会组织创建承诺书

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作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规范化建设,积极践行清廉社会组织创建,守护衢州社会组织风清气正、和谐清朗的良好生态,承诺如下:

1.强化党建引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自觉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将党建工作和清廉建设写入章程。遵守社会组织发起人、负责人和党组织负责人的任职准入、从业禁止等相关规定。

2.严守法律底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积极开展廉洁教育活动,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违法违规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3.勇担社会责任。践行亲清政商关系,引导正确舆论,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乱收费,不搞价格垄断,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定期进行强制收费、关联交易、违规牟利等不正之风的自查自纠,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积极传播清廉文化,引导从业人员培育廉洁自律意识,主动打造社会组织廉洁阵地。

4.自觉接受监督。每年按时参加年度检查,并如实详细填报年检内容。主动公开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业务活动、财务状况、接受捐赠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畅通举报渠道,配合管理部门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行动。

5.恪守非营利原则。遵循非营利性属性,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经费,不接受任何可能对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账外建账,不设立“小金库”。

6.完善治理机制。主动规范内部治理结构设置,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健全内部议事规则、选举制度、民主决策、信息发布、监督等治理制度和机制档案,把好会员入口关。积极使用浙江省“一社一码”应用场景。

7.信息真实准确。提供的成立登记、变更、注销等申请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主动提交联系方式、银行开户、机构成员等备案信息及变动情况,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和涉外活动。

上述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依法处理。

承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信息来源: 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