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

发布时间:2023-03-27 09:54 浏览次数:

 衢龙政〔2022〕6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龙翔路110号

负责人徐意大队长    

申请人陈某请求变更被申请人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2年1月25日作出的编号为330825191231****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超速20%以上被罚200元记6分变更为超速20%以下并按20%以下处罚),于20223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驾驶浙H1****小型越野车在杭新景高速连线5公里670米处车速84,该处限速70,被测定超速20%以上,被罚200元记6分,该处罚不恰当。原因是:一、该处限速70km/h,测速84km/h,直接按超速20%以上处罚,未考虑测量误差;二、本路段是杭新景高速连线,路况非常不错,车辆也不多,限速70严重限制本路的效能;另连接的320国道除路口等部分路段外都限速在80-90km/h,即此路段限速70km/h明显偏低。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不合理,请求变更被申请人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2年1月25日作出的编号为330825191231****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超速20%以上被罚200元记6分变更为超速20%以下并按20%以下处罚)

被申请人辩称: 一、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2021年12月17日14时20分许,浙H1****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杭新景塔石连接线5公里670米的雷达测速仪处,经雷达测速仪测速,速度为84km/h,该雷达测速仪经衢州市计量质量检验研究院于2021年11月26日鉴定,检定结论为合格,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5日,该雷达测速仪测速的数值准确有效。该违法行为的图片的内容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要求。该杭新景塔石连接线与到塔石镇交叉路口的红绿灯位置就有小型车辆70km/h的限速标志,在红绿灯的以北位置,竖有小型车辆70km/h限速标志,该竖立的限速警告标志牌位置距雷达测速仪位置518米,雷达测速仪前215米处有前方测试的警示牌,限速标志、前方测速标志牌醒目,雷达测速仪的设置符合《非现场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程(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非现场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程(试行)》第五条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构成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825191231****)处以罚款200元,记6分,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二、小型车辆70km/h限速符合法定程序杭新景连接线原限速小型车辆90km/h,运行一段时间,此限制速度不适宜,后根据道路状况,交通流,事故发生情况,结合附近村民出行规律,综合各乡镇、部门意见,将该路段最高限速调整为:小型车辆70km/h,并于2018年6月26日向社会公告,此路段小型车辆70km/h限速符合法定程序。综上,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

经审查,2021年12月17日14时20分,申请人陈某驾驶H1****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杭新景塔石连接线5km670m段时,车速达84km/h,其轿车的行驶状况被雷达测速仪测速为超速;该路段限速70km/h。后被申请人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上述雷达测速仪采集的数据,认定2021年12月17日14时20分陈某在途径杭新景塔石连接线5km670m时,超速行驶,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代码1636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1月25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编号为33082519123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陈某超速违章行为决定予以200元罚款、记6分的行政处罚。陈某互联网上缴纳了罚款。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信息驾驶证、行驶证、行政处罚决定电子凭证各一份,违法处理图片三份;被申请人提供的衢州市计量质量检验研究院检定证书及其计量授权证书材料各一份,《关于调整龙游县境内国省道、杭新景高速塔石连接线等道路限速值及启用新增测试仪的公告》及其发布情况,现场照片7张,案涉雷达测速仪情况照片4张,违法行为照片3张,《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所属辖区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案涉雷达测速仪是否存在误差。涉案雷达测速仪编码为013200277,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鉴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的衢州市计量质量检验研究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检定证书:结论为合格;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机动车测试仪》(GB/T21255-2007)4.4道路实测误差的规定:“测速仪载标注的使用条件下:当机动车速度小于100km/h时,道路实测误差应不超过-6km/h-0km/h。”案涉雷达测速仪属于合格产品,且即便有误差,也不存在超过0km/h;即申请人案发时速为84km/h,但不存在超过84km/h的情形。焦点二:限速70km/h是否合理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印发<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三、六点规定,龙游县公路管理局与被申请人经相关程序联合下文《调整龙游县境内国省道、杭新景高速塔石连接线等道路限速值及启用新增测试仪》,并与2018年6月26日向社会公告,同时,衢州发布也公布了涉案地段限速情况,后在该路段规定位置均设有前方测速、限速等标志,符合《非现场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程(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因此限速70km/h未违法且在合理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超过规定时速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罚款”。申请人陈某驾驶H1****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杭新景塔石连接线5km670m段时,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最高限速70km/h,实际速度84km/h)。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并记6分,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五、五十六条及其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计分分值》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处罚结果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2年1月25日作出的编号为330825191231****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