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四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有效开展,本局成立以局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各警种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部门自行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日常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维护、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务信息。督促本局各部门及时、准确地发布或提供本部门制作、获取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指导各部门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开展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业务培训;

(五)对本局各部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

(六)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中心(科、室)所队是本局政府信息的采集、制作方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责任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发布或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本部门制作、获取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情况。

(一)法制大队负责协助处理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争议。

(二)督察大队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

(三)政治处负责以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四)科技通信科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台的技术保障。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六条 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县有关公安工作的重大决策的情况,作出决策前将拟定的草案和依据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实行预公开,及时反馈意见收集、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责任单位:县局有关单位)

(二)公安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责任单位:县局有关单位)

(三)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规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具体应用解释等。(责任单位:法制大队)

(四)局领导及分工,本局职能、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局内设机构及其职能、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人事任免信息。(责任单位:政治处)

(五)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县局有关单位)

(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县局有关单位)

(七)本局出台的有关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办公室)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警务支援中心)

(九)针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不实传言或谣言,以本局名义解疑释惑、澄清事实的情况;(政治处)

(十)本局作出的道路管制、宵禁、戒严等告示;(治安大队、交警大队)

(十一)对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事)件的侦破、查处情况;(政治处)

(十二)本局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县局有关单位)

(十三)报警、举报、投诉、监督、信访的范围、途径和受理情况;(警务支援中心、督察大队、信访室)

(十四)干部任用、公务员考录、人员选聘、公安院校招生等情况;(政治处)

(十五)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制度、年度工作重点及进展情况;(纪委监察组)

(十六)财政预算、决算信息。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警务保障室、审计室)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县局有关单位)

第七条 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据需要通过下列形式公开:

(一)龙游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以及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提供政务信息、政务服务、政民互动功能的新媒体;

(四)本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九条 本局内设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初稿起草完成并呈报审核审批时,拟稿人必须在发文稿纸选择是否公开,拟公开文件应当填写公开意见、公开途径。正式对外公布文件必须注明“此件公开发布”字样。

第十条 通过龙游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信息,各单位根据《龙游县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一栏表》及时更新、充实、完善相关栏目信息。发布路径及格式参照《龙游县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格式规范操作说明》。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前填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归档。属于主动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将政策解读一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一条 本局在龙游县人民政府网站设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平台。对批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通过下列形式之一予以公开:

(一)当场提供;

(二)告知指定日期领取;

(三)寄送信函;

(四)传真;

(五)发送电子邮件。

(六)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程序和期限]

(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面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部门代为填写。受理部门应当将填写完成的申请表复印1份,作为受理回执提供申请人保存。

(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本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经县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本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依申请公开答复]

各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区别下列情形当场分别给予不同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以《龙游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适用于全部公开或部分公开)》形式予以答复;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非本局政府信息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以《龙游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适用于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形式予以答复;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以《龙游县公安局补正申请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四)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当填写《龙游县公安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批表》,经办公室审阅后,随同申请人填写的《龙游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2个工作日内转局相关部门征求答复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请的不同情形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答复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完成是否公开和保密、法制审查,并以不同情形作出相关答复。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四条[自身信息获取和更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条例》向本局申请获取或者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本局有权更正,且能够当场更正的,应当当场更正;不能够当场更正的,应当自收到更正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经核查认为政府信息记录准确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更正,并说明理由。本局无权更正的,应当自收到更正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收到转送更正要求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年度报告的编制

第十五条 县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并及时更新;县局各内设机构应当及时向办公室提供与本部门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及其变动、更新情况。

第十六条 本局在每年按照县政府政务公开公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局各内设机构应当在每年的1月底之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本部门负责的上述工作情况。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监督主体]

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督察大队负责对局各内设机构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履行不到位情况进行通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评议。

第十八条 本局在龙游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设立意见箱,开通公开电话热线,接受公众对本局及内设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受理部门收到意见、建议后,应当填写《龙游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建议处理单》,经县局办公室研究,视情作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决定,并告知反映人。受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填写《龙游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处理单》,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阅,在3个工作日内转监察室处理;监察室应当及时组织完成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抄告办公室。

第十九条 局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时公布或不按时向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已变更或者更新的与本部门相关的政府信息内容的,或者提供的内容不准确、不全面的;

(三)不按时向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意见的,或者提交的答复意见不准确,不全面的;

(四)不按时向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与本部门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和年度报告的,或者提供的上述内容不准确、不全面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八)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局各内设机构以本部门名义公开政府信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龙游县公安局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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