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251010-001/2022-14989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龙政办发〔2022〕49号 公开日期: 2022-08-02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有效性:

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0 16:09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日

                                            

                                   龙游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我县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事件并消除危害,最大程度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衢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龙游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事件中属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食品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依照《龙游县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龙游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龙游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实施,未尽事宜按本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人民至上,预防为主。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机关部门及全社会要切实强化公共卫生安全观念,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做好各项卫生应急工作。积极开展卫生应急准备,落实防范措施,做到有备无患。加强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对可能发生的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事件进行分级管理。县政府负责本县范围内的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1.4.3  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机关部门要做好人员、技术、经费、物资、设备等应急储备,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强队伍建设、管理与维持,强化卫生应急队伍培训演练,提高“平战”快速转换能力,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

1.4.4  依法管理,科学防治。县政府应构建系统完备、相互衔接的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到全面规范、依法管理、审慎研判、果断决策;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科研创新,提升数字化、智能化防控水平,实现分区分级、精密智控。

1.4.5  联防联控,社会参与。建立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信息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积极整合协调社会力量、民间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共同参与防控。加强宣传教育和社区动员,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组织开展群防群控。全面准备,制定科学规范工作流程,统筹各方资源,做到防控措施科学有序。

2  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结合事件发生背景和专家评估意见等,将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事件分级标准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补充和调整。

2.1  特别重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特别重大事件:

(1)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县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3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乡镇。

(2)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2个以上乡镇,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再次流行。

(4)县内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丢失、泄露等事件。

(5)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并且我县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6)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省、市政府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健康危害事件。

2.2  重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重大事件:

(1)腺鼠疫在我县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2例。

(2)霍乱在我县发生流行,1周内发病5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乡镇,有扩散趋势。

(3)乙、丙类传染病波及 2 个以上乡镇,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4)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5)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我县2个以上乡镇。

(6)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并造成人员死亡。

(8)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县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0)省、市、县政府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具有严重健康危害的重大事件。

2.3  较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较大事件:

(1)霍乱在我县发生,1周内发病1-4例。

(2)1周内我县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3)在我县范围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4)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及以下。

(6)省、市、县政府和市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具有严重健康危害的较大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

(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2)省、市、县政府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健康危害事件。

3  应急组织体系与机制

3.1  应急指挥机构

建立事件防控应对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平战结合运行机制,在启动事件应急响应时,依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部门和单位应急指挥组织,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本部门及管辖范围内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1.1  县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件,启动三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的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专班工作机制;发生一般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由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启动联防联控机制开展防控工作。县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力量应对处置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件,迅速果断作出决策部署。

(2)向市政府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接受省、市政府和省、市应急组织体系领导以及省、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

(3)指导和要求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宣传教育、经费保障等应急准备,并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区)的联系和沟通,通报有关事件信息。

(5)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完善预案。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与处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3.2  日常管理机构

3.2.1  工作机构

由县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抽调乡镇(街道)、县机关各部门力量组建专门办公室,或由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作为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办公室常设机构,承担日常事务处理工作。

3.2.2  机构职责

承担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牵头负责事件联防联控机制日常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级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组织起草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制定应急处置方针、政策和措施;建立完善监测预警系统;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培训演练;开展公共卫生安全教育,参与救灾、反恐、中毒和放射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处置。

3.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由卫生健康行政管理、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职业病防治、医疗救治、食品安全、生物安全等人员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1)对日常应急准备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制定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对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提出应对措施意见建议。

(3)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及事后评估的意见建议。

(4)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

(5)承担应急组织体系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工作机制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精密智控相关工作机制,确保事件应急组织体系高效运行,全面做好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物资调度、部门联动、调查处置等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3.4.1  应急指挥机制

(1)县政府构建统一指挥、权责匹配、权威高效、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

(2)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组建跨领域、多学科的公共卫生应急高级别专家组,发挥科技在应急中的支撑作用。

(3)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事件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完善事件的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调查处置、医疗救治、社会管控等应对处置方案,建立预案动态调整机制。

(4)依法明确应急响应的主体、级别、程序和方式,形成分级分层、快速灵敏的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召开工作例会,实行工作任务交办单制度,做到当日问题当日协调、当日落实。

(5)实现态势智能感知、资源统一调度、信息权威发布、指令实时下达、防控协同行动。

3.4.2  联防联控机制

(1)在落实属地责任基础上,坚持“一盘棋”防控策略,建立部门工作职责清单,明确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建立部门高效协同、上下有序联动、区域紧密协作、信息互通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

(2)推进我县与周边县(市、区)公共卫生合作,建立防控工作的平时会商、战时会战、合作应对机制。

(3)坚持把城乡社区作为防控工作的最前沿,建立健全乡村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公共卫生责任,加强网格化管理,发挥社区工作者、网格员、社区医生以及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事件应对中的作用。

(4)完善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体系,培育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发挥其作用。

3.4.3  群防群控机制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宣传教育,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完善网格化管理,发挥社区干部、网格员以及公众在事件应对中的作用。

(2)完善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体系,积极培育整合协调社会组织、民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等,共同参与防控。

3.4.4  监测预警机制

(1)优化传染病和其他事件监测系统,完善各类哨点监测布局,以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为重点,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冷链运输、人群筛查等监测哨点,完善预检分诊、发热门诊等传染病监测系统。

(2)健全网络直报、医疗卫生人员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科学研究发现报告、大数据分析和舆情监测捕捉、社区公众举报等多渠道疫情监测和多点触发的自动预警提醒与快速反应体系。

(3)建立医疗机构与疾控机构的信息即时推送、会商分析和早期预警制度,实现信息源头收集、实时抓取和在线监测,提高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快速发现、报告、预警、响应和处置能力。

(4)疾控机构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相关场所、人员、物流和气候等特征分析与疫情追踪,及时监测预警高危区域、高发季节和高风险人群。

(5)疾控机构依法、独立、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疾病风险提示。

3.4.5  精密智控机制

(1)坚持动态防控、科学防控、精准防控,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

(2)强化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大数据等多部门数据共享和场景化多业务协同,全面提升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3)深化“大数据+网格化”管控机制,加强数字流行病学调查和智能化疫情防控工作,运用“一图一码一库一指数”实行区域分级分类管理、人员精准管控、数据集成分析、绩效量化评价的精密智控机制。

(4)建立覆盖时间、空间、人群的三维风险评估和疫情预警预测模型,构建涵盖传播指数、管控指数、风险指数等的公共卫生应急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估风险,及时预警预测,有效指导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5)推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大数据技术应用,保障公民隐私和网络安全。

3.4.6 平战结合机制

(1)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征用等机制,提高平战快速转换能力,确保平时服务、战时能战。

(2)加强行政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防治一体、专群协同的应急响应能力。

(3)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动员响应、区域联动和人员调集机制,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坚持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四集中”原则,提升应急救治能力和效率,建立健全传染病救治机构整体、院区、床位等的应急腾空与设备、实验室资源等的统筹调度机制。

(4)建立公共卫生应急物资预征预储和战时联保联供制度,建立大型场馆、重要物资、设施设备等资源的应急征用机制。

3.4.7 “三情”联判机制

(1)推进疫情、舆情、社情(以下简称“三情”)联判联动、综合管控,统筹风险防范、疫情防控和社会稳定维护各项工作。

(2)完善重大疫情和事件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权威信息发布和正面舆论引导,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3)利用大数据分析和研判手段,加强“三情”监测,捕捉疫情线索,有效管控负面信息,及时核实辟谣。

(4)统筹抓好事件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和储备经济社会应急政策,加强社会风险防范化解,保障应急状态下群众尤其是老年人、孕产妇、儿童、危急重症患者、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

(5)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应急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疏导社会恐慌情绪。

3.4.8 医防融合机制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贯通监测报告、预警预测、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全链条、各环节,推动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对接。

(2)强化医疗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设立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加强人员力量配备,明确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任务清单,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和绩效奖励制度。

(3)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县域医共体派驻公共卫生专员,向医共体成员单位派驻指导员,建立公共卫生指导团队,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培训、督导检查、考核评价,提高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前端发现、早期预警和应急反应能力。

(4)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能力建设,通过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强化基层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和有序就医秩序,织牢织密公共卫生网底。

4 监测、报告、评估与预警

4.1 监测

4.1.1 立足常态,强化监测网络和系统建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我县法定传染病和事件监测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舆情监测及社会公众举报等监测网络。

4.1.2 立足“四早”,保障监测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经信、生态环境、资源规划、公安、海关等部门单位,要完善事件监测技术方案和工作流程,做好针对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长期、连续、系统收集疾病与健康相关事件、危险因素的信息资料,认真核实、甄别、确认,分析其分布与动态变化。

4.1.3 立足实践,动态调整监测方式和策略。创新监测手段和策略,提升监测效率和绩效,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发展趋势等,在日常主动监测、被动监测的基础上,适时启动应急监测,增加或调整监测方式、范围、内容、频次等。

4.2 报告

4.2.1 报告单位和个人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海关、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教育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有关单位为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业中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等为事件的责任报告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2.2 报告时限和程序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接到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事件属实,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事件,事发地政府和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县政府报告情况,初次报告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和重大事件实行动态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

4.2.3 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涉及的地域范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以及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较大以上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较大以上事件结束后1周内,由县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组织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3 评估

4.3.1 根据各类监测数据、国内外事件发生发展情况、舆情监测数据以及公众举报等信息,开展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及时发现事件的风险隐患。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制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开展督导评估。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承担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并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4.3.2  加强事件的风险识别,识别事件的背景、流行病学特征、流行的强度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等。

4.3.3  加强事件的风险分析,通过可能性分析、后果分析、预防控制措施分析、不确定性分析等定性分析,确定事件的风险等级,并进行清晰的定义和客观的描述。

4.3.4  将风险分析的结果和确定的风险等级,按照风险准则同步考虑对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利益相关方的配合程度、优先次序、成本效益等因素,提交风险评估报告,辅助决策和事件应对。

4.3.5 一旦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应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全面综合人员活动、行为习惯、交通物流、气象气候等更大范围的社会化层面数据,结合事件发展趋势和应对处置情况,动态开展针对性的专题评估。日常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深入评估的内容,或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较大级别以上事件,或两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可能有流行病学关联的一般级别以上的事件,以及举办大型活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事件时需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4.4 预警

4.4.1 预警级别

根据事件的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的发展趋势,本县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的预警。

4.4.2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由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向同级政府报告后发布。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等级、起始时间、可能波及范围、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4.3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县政府、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调集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和设备,及时准确发布事件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应急科普宣传,开展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切,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将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

4.4.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及时解除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原则

5.1.1 符合特别重大事件标准的事件,由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县政府根据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如需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则向省、市政府报备后发布实施。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或者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要求我县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则直接启动。

5.1.2 符合重大事件标准的事件,由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县政府根据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建议,向市政府报告备案后,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如需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则向省、市政府报备后发布实施。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或者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要求我县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则直接启动。

5.1.3 符合较大事件标准的事件,由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县政府根据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议,向市政府报告备案后,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如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则向省、市政府报备后发布实施。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或者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要求我县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则直接启动。

5.1.4 符合一般事件标准的事件,由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5.2 分级响应

5.2.1 Ⅰ级应急响应

成立县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的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办公室、工作组和若干专班运行机制,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在组建疫情防控组、医疗救治组、宣传舆情组、物资保障组、综合协调组等工作组基础上,根据需要增加相应工作专班,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医疗救治、技术支撑保障、交通保障、物资设备供应保障、通信保障、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内外交流合作、后勤保障、督导检查等各项应急工作。

5.2.2 Ⅱ级应急响应

成立县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的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组建疫情防控组、医疗救治组、宣传舆情组、物资保障组、综合协调组等工作组,实行专班运作、分工负责,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医疗救治、技术支撑保障、交通保障、物资设备供应保障、通信保障、信息发布、宣传教育、后勤保障、督导检查等各项应急工作。

5.2.3 Ⅲ级应急响应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和县卫生健康局局长任副总指挥的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特殊情况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置相关工作组,实行专班运作、分工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县或特定区域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5.2.4 Ⅳ级应急响应

由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启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开展防控工作。

县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可参照市应急响应内容酌情提高本地应急响应等级,强化工作措施,严防事件传播扩散,控制事件影响。

5.3 响应措施

5.3.1 各级政府

(1)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指挥体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机构职能和工作职责参与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需要及时调集县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对资源进行集成优化后投入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生产、供应和调度防控物资,满足防控需要。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组织协调各部门利用储备资源和新技术、新资源支持应急响应工作。建立多部门参与的事件应急处置支持信息系统,提升应急监测、信息报告、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疫情追踪溯源等的时效性和智能化水平,确保应急处置信息准确、平台共享,促进防控措施科学有序落实。建立跨区域的事件应急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4)划定控制区域。发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划定并宣布疫区范围,由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实施疫区封锁措施;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新发传染病时,应快速通过大数据技术确定患者活动轨迹及其接触范围,评估事件影响后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重大职业中毒事故时,根据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发生水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重大自然灾害且可能引起事件时,根据自然灾害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事件控制措施。实施分区分级防控策略,实现防控事件和保障正常社会秩序有机结合。县政府应开展区域风险评估,动态编制风险等级地图,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和调整限制措施,包括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和指导复工复产复学等;根据事件处置需要,采取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或化学毒物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有关房屋、交通工具以及设施设备。采取影响其他行政区域人流、物流、商流的措施,应依法实施并明确实施主体和相应工作权限,必要时请示市政府同意。中断交通干道的,应请示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6)重点人群管理。对重点人群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对传染病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按属地管理原则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对新发传染病、易发重症疾病及疫情中的重症、危重症患者按“四集中”原则救治,提高救治成功率;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加强“大数据+网格化”管理,应用“健康码”“行程码”等个人风险状态识别技术对重点人群采取精密智控措施,健康人群可按防控工作要求正常开展生产生活活动。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在交通站点、干线公路和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或利用现有的卫生检疫场所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病媒生物进行检疫查验,严防疫情跨区域传播。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或向县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和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转送。

(8)信息发布。事件信息发布要依法依规、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注重社会效果。涉及疫情的数据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县卫生健康局统一发布。及时发布事件防控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情况.披露信息、澄清谣言,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同时应加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

(9)群防群控。乡镇(街道)、村(社区)协助做好重点人群有关事件信息收集、查验、报告,人员隔离,健康随访及其他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强化社会动员,注重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社区、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的积极作用。重视心理健康服务,加强事件应对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及时提供社会公众心理援助。

(10)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防护用品、消杀药品和日常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3.2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1)及时组织事件风险评估、疫情发展趋势研判,提出政策建议,做好决策参谋。组织制定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和医疗救治方案,组织开展病原溯源、追踪调查,制定和调整防控措施,发布公众健康指引。整合动员医疗资源,开展医疗救治。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疾病防控、事件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及监督执法。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启用集中医疗救治点、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方舱医院。

(2)组织县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公众健康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对事件发展趋势进行预判,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或调整级别的建议。

(3)组织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工作方案、规范标准、应急处置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对辖区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4)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相关信息,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件防控工作情况。

(5)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健康教育,普及防治知识,提高公众健康素养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心理危机干预,消除公众心理恐慌。

(6)组织专家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处置效果、经验教训、改进措施和对策建议等。

5.3.3 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各部门主动按照机构职能和部门职责开展防控工作,并完成县政府或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防控工作任务(见附件1)。

5.3.4 非事件发生地区

未发生事件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区域、发展趋势和应急响应范围,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事件发展趋势,多渠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专家开展事件影响及危害程度的风险评估和趋势研判。

(2)组织做好县域内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经费、物资、技术、信息等资源的储备,优化集成和风险沟通等准备。

(3)加强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项报告制度。

(4)落实上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的应急响应措施。

(5)认真准备,随时等待上级指令,支援事件发生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 响应调整和终止

5.4.1 响应调整原则

响应调整和终止程序同启动程序。在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件发生、发展的趋势和控制效果,由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向县政府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意见建议。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或经处置后得到有效控制的事件,应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国家和省、市有明确要求的,按照要求执行。

5.4.2 响应调整程序

(1)Ⅰ级、Ⅱ级和Ⅲ级应急响应由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提出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的建议,由县政府向省、市政府报备后发布实施,提高应急响应级别的,由县政府向省、市政府报备后发布实施。

(2)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终止应急响应的,报县政府备案后发布实施,提高应急响应级别的,按照提高后级别按规定报备后发布实施。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应及时组织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复盘和全面评估,包括事件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卫生学评价、居民健康状况评价、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形成评估报告并报告上级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6.2  奖励抚恤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应急处置一线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对在应急处置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因参与应急处置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3  责任追究

对在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以及不遵守有关规定、不配合或拒不执行应急管控措施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6.4  征用补偿

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在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6.5  恢复重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政府负责。根据事件风险评估结果、防控措施、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制定当地复工复产和恢复重建计划,科学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7.1.1  各级政府加强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建立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保证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科学有序、依法规范。

7.1.2  将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县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层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尤其要强化卫生健康系统的卫生应急管理与处置力量配备。

7.2  技术保障

7.2.1  信息系统

各部门要发挥技术优势,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和5G等新技术应用于事件应急处置,在事件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病原溯源、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和重点人员追踪排查、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绩效评价等方面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完善大数据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中应用的立法保障。

7.2.2  专业机构

建立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提高事件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健康教育、科研创新能力;建立健全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强化急救、传染病救治、化学中毒救治、核辐射救治、创(烧)伤救治、心理危机干预能力;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完善在线监测和数字化监管手段,提升应急监督执法能力。

建立由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县域医共体、院前急救机构、采供血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组成的应急医疗救治网络,落实应急后备医疗机构、方舱医院、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发挥中医药疫病防治优势,建立健全中医药应急管理体系、疫病防治体系和应急救援机制。

7.2.3  卫生应急队伍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卫生应急队伍。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组建传染病防控、紧急医学救援、创(烧)伤救治、化学中毒救治、核辐射救治、心理危机干预等种类的应急处置专业队伍。 加强卫生应急后备处置队伍建设,组织志愿者队伍、民间救援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和常态化培训演练,提升卫生应急处置扩容能力。建立集成化、梯队化队伍管理模式,加强专业队伍与社会力量的工作联动,通过实战和培训演练不断优化应急管理和协调联动机制。

7.2.4  培训和演练

县政府、相关部门、专业机构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培训演练的内容和对象应立足于实践,对标预案和情景构建,除了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后备处置队伍、志愿者队伍和社会救援组织、公众参与外,应加大对政府领导、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指挥协调能力。按预案内容及流程开展培训演练,及时对培训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通进实战和培训演练完善预案体系。

7.3  经费和物资保障

7.3.1 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事件应急准备、处置和常态化建设经费。县财政局安排事件应急预算并及时拨付资金,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经费的绩效评价工作。

7.3.2 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智能管理、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指挥调度、日常储备、应急生产、物流配送等机制,提高战时紧急扩容和自主保障能力。

7.3.3  建立应急生产供应渠道,推进紧缺医用应急物资的技术评审和生产审批。

7.4  通信和交通保障

7.4.1  通信管理部门要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事件应急监测、报告、预警、调查、处置等提供技术服务和通信保障。

7.4.2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车辆,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来自疫区的人员、物资和车辆进行交通管制和检疫。

7.5  法律保障

7.5.1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损失和影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7.5.2 县司法局、县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

7.5.3  加强事件应急相关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提高全民公共卫生法律意识,教育公众自觉配合事件防控处置工作。

7.6  督导考核

各地、各部门加强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确保应急处置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督导、考核和问责机制,将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公共卫生:公共卫生是以保障和促进公众健康为宗旨的公共事业。政府组织社会共同努力,改善与健康有关的自然和社会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和其他疾病流行,提供预防保健与必要的医疗服务,培养公众健康素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达到预防疾病、促进公众健康的目的,创建人人享有健康的社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无法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职业中毒:指由于职业危害原因造成众多人员中毒或死亡的事件。

新发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指埃博拉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指在应对事件过程中,整合相关部门力量,建立突破常规的部门间信息共享、调度指挥和工作协调等工作机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的制定

8.2.1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2.2 县级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单病种专项预案,报县卫生健康局备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龙游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龙政发〔2004〕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龙游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成员单位及职责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3.应急组织框架图

附件1-附件3.doc

信息来源: 龙游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