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 12- 15 16: 02 浏览次数: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经信局: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8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3〕341号)等文件规定,现提前下达2024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精特新方向)预算指标(详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应增加你市、县(市)2024年“2150805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支出预算指标,待2024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二、本次提前下达资金为第三批国家“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第二年中央奖补资金(以下简称“第三批企业第二年资金”),暂按山区海岛县平均每家企业110万元,其他地区平均每家企业106万元预拨。其中,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已上市,按规定此次不再享受奖补政策。待工信部完成绩效考核并明确继续支持的第三批国家“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名单后,将根据企业实施期满一年绩效完成情况对第三批企业第二年资金进行分配。

三、此次提前下达资金集中用于支持第三批国家“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和经信局要进一步压实责任,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中央奖补政策浙江省工作指南(试行)》(浙经信企业〔2021〕164号)有关规定,按职责分工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同时加强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跟踪机制,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附件:1.提前下达2024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分配表

2.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提前下达部分)绩效目标表(2024年度)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提前下达202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分配表

序号

市、县(市、区)

金额(万元)

序号

市、县(市、区)

金额(万元)

全省合计

3200

12

新昌县

106


杭州市小计

530


金华市小计

530

1

钱塘区

106

13

金华市本级

212

2

滨江区

106

14

东阳市

106

3

萧山区

106

15

永康市

106

4

富阳区

106

16

浦江县

106

5

建德市

106


舟山市小计

106


温州市小计

530

17

舟山市本级

106

6

龙湾区

106


台州市小计

542

7

瑞安市

424

18

黄岩区

106


嘉兴市小计

212

19

温岭市

106

8

海盐县

212

20

玉环市

110


湖州市小计

106

21

三门县

110

9

德清县

106

22

仙居县

110


绍兴市小计

424


丽水市小计

220

10

越城区

212

23

龙泉市

110

11

嵊州市

106

24

缙云县

110

信息来源: 龙游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