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企业研发费用 补助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推进工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县委发〔2021〕32号)、《龙游县推进工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操作细则》(信笺〔2022〕3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就2022年度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及奖补标准
1. 支持范围。注册地在龙游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龙头企业、标杆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2. 奖补标准。按核定的研发费用总额(扣除相关政府补助及材料费用,研发设备投入与企业技改设备投入不能重复计算和享受)的5%给予补助;对研发投入的增量部分(与上年度比),再按增量(扣除相关政府补助及材料费用)的5%给予补助;上年度研发投入为零的,按研发投入总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县级地方财政贡献总额,且最高不得超过3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 企业在税务部门申报的按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口径认定200万元以上且占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3%(含)以上的。
2. 2022年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或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被列入信用中国、信用浙江网站失信黑名单清单的企业,视为政策兑现规范性审核不通过,不得申报当年度企业研发费用补助。
3. 申报企业必须在税务部门申报了当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研发投入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2021年度及2022年度);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2年度);
4.2022年度企业县级地方财政贡献计算表(见附件2);
5.2022年度企业分税种完税证明(要求分月、分税种,有入库日期);
6.研发费用补助专项审计报告由科技局统一委托第三方出具,申报单位应及时提供材料并做好相应配合。
四、申报要求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申报材料送至龙游县科技局(文化西路176号)高新技术科。
联系人:高新技术科 叶红水,联系电话:7110372。
附件1:2022年度企业研发投入补助资金申报表
附件2:2022年度企业县级地方财政贡献计算表
龙游县科学技术局
2023年11月13日
附件1:
2022年度企业研发投入补助资金申报表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 |||||||||||||
申报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企业类型(可勾选多个类型) | □龙头企业 □标杆企业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 ||||||||||||
奖补标准 | 对龙头标杆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研发投入(按加计扣除口径认定)200万元以上且占销售收入3%(含)以上的,按核定的研发费用总额(扣除政府补助及材料费用,研发设备投入与企业技改设备投入不能重复计算和享受)的5%给予补助;对研发投入的增量部分(与上年度比),再按增量(扣除政府补助及材料费用)的5%给予补助;上年度研发投入为零的,按研发投入总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年度县级地方财政贡献总额,且最高不得超过300万元。 | ||||||||||||
年份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① | 研发投入 (按加计扣除额/加计扣除比例计算)② | 主营业务收入③ | 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④= ②/③ |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⑤ | 当年研发项目获得的政府补助⑥ | 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⑦ | 核定研发费用总额⑧=⑦-⑤-⑥ | |||||
2021年 | |||||||||||||
2022年 | |||||||||||||
核定研发费用总额增量(与2021年度比) | |||||||||||||
申请补助金额(精确到小数点后面两位,只舍不入) | |||||||||||||
申请 单位 | 本单位已了解相关申报要求,所提交填写的申报材料为本单位组织编写,本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内容及数据真实、准确,无欺瞒和作假行为;提供的相关附件资料真实、有效,如存在重复申报补助、弄虚作假和与事实相违背的内容,由本单位(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并退回相应的补助资金。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主营业务收入③来自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①、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⑤、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⑦均来自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其中①为第51行,⑤为第8行,⑦为第45行。
附件2: 2022年度企业县级地方财政贡献计算表 | ||||||
企业名称(盖章): | 企业联系电话: | |||||
序号 | 税种 | 年度缴纳税额(税款所属期,不含滞纳金、代扣代缴和一次性税款) | 县级所得比例 | 县级地方 | ||
企业自核 | 县税务局审核 | |||||
1 | 增值税 | 出口退税 | 40% | |||
留抵退税 | ||||||
净入库(剔除上述两因素) | ||||||
2 | 城建税 | 80% | ||||
3 | 印花税 | 80% | ||||
4 | 企业所得税 | 32% | ||||
5 | 房产税 | 80% | ||||
6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80% | ||||
合计 | ||||||
企业申请 | 税务局审核意见 | 县财政预算局 | ||||
经办人: | 经办人: | 经办人: | ||||
法人代表: | 主管领导: | 主管领导: | ||||
说明: | 1.企业年度首次申报县级财政奖补时填报,一年填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