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01/2023-14857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龙政办发〔2023〕59号 | 公开日期: | 2023-09-21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01/2023-14857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政办发〔2023〕59号
- 发文日期:
2023-10-08
- 发布单位:
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LYD01—2023—0009
- 文件编号:
龙政办发〔2023〕59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
农民集聚转化房票结算兑付规则》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23年度农民集聚转化房票结算兑付规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度农民集聚转化房票结算兑付规则
根据《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小县大城 共同富裕”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龙政办发〔2023〕38号),为稳妥有序推进房票结算兑付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一、房票实施及适用对象
1.实施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适用对象。2023年龙游县“小县大城 共同富裕”农民集聚转化项目所涉及的对象。
二、房票的印制及发放
1.印制。由龙游县“小县大城 共同富裕”全域土地整治工作专班统一印制。
2.发放。房票由实施单位统一发放,一份安置协议只出具一张房票。
三、房票的结算
完成网签购房合同满一个月可兑付至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20%,完成网签购房合同满六个月可兑付至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30%,满足集聚户不动产权办理登记条件后满六个月可兑付至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50%,满足集聚户不动产权办理登记条件后满十二个月可兑付至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70%,满足集聚户不动产权办理登记条件后满二十四个月可兑付至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100%。
实施单位负责房票资金预算、申请、审核及兑付等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凭集聚户提供的房票原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购房款发票复印件、集聚户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向实施单位申请结算。
四、兑付流程
1.申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结算兑付申请表(附件1)、房票(结算联)等资料至实施单位(每月申请一次)。结算兑付申请表应明确收款方、账号、开户行等详细信息。
2.审核。实施单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3.兑付。实施单位根据审核意见拨付资金,同时将兑付信息抄送给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备案,资金由县财政统筹保障。
五、其他规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实施对房票进行恶意套现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票适用资格,同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县住建局需做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房票款项录入的配合工作,并监督、指导期房房票结算款打入对应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3.对支持农民集聚转化工作并申请纳入房票体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一定政策扶持,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申请,根据其房票额度,按一定比例予以贴补。经济开发区及属地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4.对农民集聚转化工作提供金融支持的银行予以一定政策扶持。
本规则自2023年9月22日开始实施,最终解释权归龙游县人民政府。
附件:1.龙游县2023年度农民集聚转化房票结算兑付申请表
2.龙游县2023年度农民集聚转化安置房票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