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251010-001/2022-13939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龙政征〔2022〕30号 公开日期: 2022-09-02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有效性:

龙游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07 15:56 浏览次数:

为保障龙游县高铁站前区配套工程(景观绿化)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经龙游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征收土地位置、范围、面积

征收龙洲街道集体、柳村村集体土地,征收面积共计3.4342公顷。

二、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2022年10月7日前到龙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幸福路148号)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四、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22年10月7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土地承包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承包权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或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者未提出异议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五、其他事项

1.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装潢和抢种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2.本公告期限为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龙游县高铁站前区配套工程(景观绿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征求稿)

3.勘测定界图

4.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表

5.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表

龙游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日

(联系人:周志伟,联系电话:0570-7032375)

附件1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因龙游县高铁站前区配套工程(景观绿化)项目用地需要,需征收龙洲街道集体、柳村村境内集体土地。其中耕地0.7525公顷,园地2.0084公顷,其他农用地0.4239公顷,建设用地0.2494公顷,征收面积总共3.4342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一)征地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0〕45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被征地单位

征收地类

面积(公顷)

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小计

(万元)

合计

(万元)

一级区

二级区

三级区

柳村村

园地

0.0028

/

90

/

0.252

1.233

建设用地

0.0109

/

90

/

0.981

龙洲街道集体

耕地

0.7525

/

90

/

67.725

307.845

其他农用地

2.4295

/

90

/

218.655

建设用地

0.2385

/

90

/

21.465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经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龙游县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发〔2021〕28号)评估后确定。

(三)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人口的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10〕20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龙政发〔2018〕100号)和《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工作规定的通知》(龙政办发〔2018〕50号)执行,本次安置人口数为0人。

(四)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市、县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三、土地征收经批准后,龙游县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附件2

龙游县高铁站前区配套工程(景观绿化)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征求稿)

为推进龙游县高铁站前区配套工程(景观绿化)的顺利实施,根据《龙游II区域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搬迁改造范围

龙游县高铁站前区配套工程(景观绿化)地块,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龙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单位:龙洲街道办事处

三、面积认定

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或农民建房审批表(以下称“四证一表”)等为依据认定。

(一)具有“四证一表”其中之一或其它合法凭证的,按照证(表)上面积确认合法主体房屋面积。有下列情况分别确认:

1.经审批已建成的房屋,超出审批面积的按审批核定面积确认,小于审批面积的按实际面积为准;

2.经审批而未建成的房屋,结合被征收人原始登记和现状,确认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和合法占地面积;

3.被征人收因修缮、翻新而改变原住宅房屋的,按原始登记确认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和合法占地面积。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附属用房认定:

1.根据农房管控相关规定,允许暂缓拆除的40平方米之内附属用房;

2.土地证或其它有效权属证明材料上明确为附属用房的;

3.经原规划、国土、综合执法、“三改一拆”办、乡镇(街道)等单位作出相应处理的房屋。

(三)经审批但超审批面积,或未经审批自行修缮、翻新而改变原住宅房屋,符合一户一宅的,参照审批限额,限额范围内超出证载面积部分的房屋;以及符合建房户资格,未经审批建造的房屋,其建筑面积在审批限额内的部分。

四、补偿标准

(一)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以下称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合法主体房屋的阁楼、架空层按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二)附属用房按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三)经审批但超审批面积,或未经审批自行修缮、翻新而改变原住宅房屋,符合一户一宅的,参照审批限额,限额范围内超证载面积部分的房屋,以及符合建房户资格,未经审批建造的房屋,其建筑面积在现行审批限额内的部分按重置成新价的80%给予补偿。

(四)其他建(构)筑物、房屋装修、装饰等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人原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本区域安置公寓可安置面积部分,按2倍重置价给予补偿。

五、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票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凭房票(安置协议书)可按安置价购买指定安置小区安置房。

本次房票安置房源为城区安置房,具体为:飞云小区公寓(期房)和龙都锦城公寓(现房),具体房源信息以实际公布为准。不同类型的产权户根据本户情况持房票(安置协议书)购买相应房源。

六、产权户分类及相关规定

(一)产权户。本次征收安置以产权户为安置单位进行安置。本方案所称产权户是指在红线范围内具有合法独立宅基地房屋的被征收人,该户列入安置人口的其他人员随产权人一并安置,有下列情形的分别确认:

1.被征收人通过继承等方式取得的属集体土地性质房屋,经认定为合法主体房屋的,产权合并后按一个产权户确认。

2.产权证、土地证载明或法定继承共有的,因历史原因未分开办理证件,属于同一个产权户,按一个产权户确认。

3.同一行政村红线内外均有合法宅基地房屋,可将产权合并后按一个产权户确认安置,或保留红线外合法宅基地房屋,将红线内房屋按2倍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评估的重置成新价部分不享受)。

4.夫妻均有独立宅基地房屋的,合并后按一个产权户确认。

(二)产权户分类。产权户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类为拥有合法独立宅基地房屋,且符合父母随子女建房要求的本村农户。

第二类为父母及本村农业子女户均拥有合法独立宅基地房屋的父母农户。

第三类为拥有合法独立宅基地房屋的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父母及本村农业子女均拥有合法独立宅基地房屋的子女户,符合建房条件的,按第一类产权户确认。

七、安置人口核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但不具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1.原户籍在本村的下列人员:

①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三期以下士官;

②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包括在读研究生);

③正在服刑人员。

2.入赘招婿且户口已迁入该村人员(入赘条件为纯女儿户,每户只允许一个女儿招婿,且女婿户口现已迁入为本村农民);

3.世居(是指出生地和原户籍均在本村,现户籍在龙游县域内,且长期生活在本村)在本村的招商户口、土地征用农转非人员;

4.长期居住在本村的政策性转非人员(主要指享受转非政策前系本村农民的下列人员:下放知青或干部上调及随迁人员、顶职及对迁为本村农民的人员、千分之一点五转非人员、随军转非人员等),所在产权户中的父母、配偶或子女至少有一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本人可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5.本村农民出嫁至居民,户口未迁出,可列入安置人口计算,其子女户口在本村的,可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6.外村农民嫁入世居在本村的招商户口转非、土地征用转非人员,户籍属于不能迁入的本人及未婚的农业户口子女,可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7.世居本村的招商户口转非、土地征用转非人员,婚娶招商户口转非、土地征用转非配偶,其户口在龙游县域内的,配偶及其子女均可列入安置人口;

8.本村农业人口,婚娶招商户口转非、土地征用转非配偶,其户口在龙游县域内的,配偶及子女可列入安置人口;本村农业人口婚娶其他非农配偶,配偶户口现在龙游县县域内的,其配偶可列入安置;

9.离婚户籍回迁至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外嫁女(包括农嫁农户籍未迁出离婚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本人及未成年的随迁子女可列入安置人口:

①离婚未从男方分得宅基地房屋(以判决书、调解书、有效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内容为准);

②现户籍所在的产权户无异议,同意随其安置(以书面依据为准);

③离婚满二年或一方已再婚。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1.挂、靠在本村的外来人员;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原国有企业改制前退休的人员;

3.已享有实物房改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政策的人员;

4.本村农业人口婚嫁外村农业人口的人员;

5.世居本村的招商户口转非、土地征用转非人员嫁至外村农民的人员;

6.征收区域外有独立产权宅基地房屋产权人本人,或申请建房时建房审批表上登记的户主本人不列入安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夫妻双方至少有一人为本村农业人口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不重复增享受):

1.已婚娶或招婿(户口已迁入)只有一个子女,或尚未有子女的家庭(增计以最后一代为准);

2.已满22周岁的未婚农业户口男性;

3.纯女儿户中仅余一名未婚女儿(农业户口)且已达到法定婚龄,其他女儿均已外嫁且户口已迁出(未列入安置)的;

4.产权人子女均未列入安置人口,且子女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均无独立产权宅基地房屋的家庭。

(四)父母核定为可安置人口,其财产已全部划归子女名下或其他原因无房产的,列入子女户中计算人口。

(五)被征收人安置人口列入或增加人员,需收集户口性质、独生子女、服役情况、“再生育”证明和房改情况等有效材料。

(六)被征收农户安置人口核定截止时间以公告日为准,公告之日后,出生、死亡安置人口均不变动。

(七)在公告日前夫妻离婚已满2周年,至少有一方已再婚,以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有效离婚协议中的合法房产分割内容为准,确认其产权后按相应产权户予以安置,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被征收人,按原产权户安置。

八、安置面积

(一)第一类产权户安置面积。第一类产权户的可安置面积,按该户核定的可安置人口数结合相应安置方式确定。

城区安置房安置。被征收人选择城区安置房的,只允许选择公寓安置(飞云小区和龙都锦城小区)。安置面积为小户160㎡、中户200㎡、大户240㎡,7人以上(含7人)的大户按人均40㎡计算。

(二)第二类产权户安置面积。第二类产权户安置面积。第二类产权户只允许选择公寓安置,安置面积按与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相对等,同时结合封顶托底原则确定:

城区安置房:安置面积按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除以系数1.5确认,同时结合“封顶托底”原则。最高不超过160㎡/户;户均不足80㎡的按80㎡/户安置。

(三)第三类产权户安置面积。第三类产权户安置面积。第三类产权户只允许选择公寓安置,安置面积按与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相对等,同时结合封顶托底原则确定:

城区安置房:安置面积按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除以系数1.5确认,同时结合“封顶托底”原则。最高不超过160㎡/户;户均不足60㎡的按60㎡/户安置。

九、结算价格

(一)第一、二类产权户可安置面积中与原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对等的部分按基本价结合楼层系数结算,剩余的可安置面积按保障价结合楼层系数结算;超出可安置面积10㎡以内的按照优惠价结合楼层系数结算。

龙都锦城小区:基本价以1700元/㎡为基准,保障价以2500元/㎡为基准,优惠价以3600元/㎡为基准,地下车位3万元/个。

飞云小区:基本价以1200元/㎡为基准,保障价以2000元/㎡为基准,优惠价以3600元/㎡为基准,地下车位3万元/个。

(二)第三类产权户可安置面积中与原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对等部分按照基本价结合楼层差价结算,除对等部分外的其他安置面积按优惠价结合楼层差价结算。基本价与优惠价同第一类产权户规定。

(三)被征收人原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本区域安置面积,超出部分按重置价2倍给予补偿。

(四)被征收人选择配有电梯井安置房屋的,扣除电梯井面积后结算,其分摊面积登记至各户房产面积。

(五)龙都锦城和飞云小区公寓安置房五年内不得上市,期满上市视同二手房交易,按规定收取相关交易税费。

十、调剂面积

被征收人可安置面积超过安置房实际面积(户型组合面积)部分,经征收实施单位批准登记备案后可用于公寓面积在被征收人之间调剂使用,每个产权户调剂面积不得超过3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剂面积不受30平方米限制:

1.第二类产权户安置面积调剂给直系亲属的第一类产权户;

2.兄弟(姐妹)关系的产权户,因父母随其中一方安置而产生多出原家庭的“跳档”安置面积,调剂给另一方时,不受30平方米限制,但不应超父母产生的“跳档”安置面积。

3.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调剂面积享受本户安置面积相关权益。

十一、安置费及奖励办法

(一)房屋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1.房屋搬迁补助费,按产权户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10元/㎡计算,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产权户从被搬迁房屋搬至周转房、从周转房搬至安置房,按2次计算搬迁补助费,以产权户为单位。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产权户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2元/㎡计算,不足780元/月的按780/月计算。从房屋腾空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6个月内,按月计算其临时安置补助费;从房屋腾空之月起到36个月止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个人住宅征收奖励

1.网格奖:征收红线范围内划分若干区块,在规定时间内,区块内所有被征收人完成协议签订的,给予10000元/户的奖励。超过规定签约时间签约的,分2个时间段依次扣除网格奖,扣除金额依次为500元、1000元,直至取消网格奖。签约时间以公告为准。

2.按时签约奖: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人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50元/㎡的奖励。超过规定签约时间签约的,分2个时间段(时间段划分同网格奖)依次扣除按时签约奖,扣除金额依次为30元/㎡、50元/㎡,直至取消按时签约奖。

3.按时腾空奖:分三个时间段享受按时腾空奖(时间段以腾空公告为准),在第一个时间段内腾空交付房屋,按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享受150元/㎡的奖励;在第二个时间段内腾空交付房屋,享受120元/㎡的奖励;在第三个时间段内腾空交付房屋,享受100元/㎡的奖励。超过规定腾空时间仍未腾空交付的,不再享受腾空奖励。

十二、其他事项

(一)出租或出借的住宅用房,对承租人或借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征收安置户自行处理租借关系。

(二)选房办法、公寓楼层差价、储藏室和水电煤气管道初装费及物业费等规定另行公布。

十三、本实施方案由实施单位负责解释,征迁过程中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由实施单位以“一事一议”方式决策。

附件3

勘测定界图

附件4

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表

附件5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表

信息来源: 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