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251010-001/2022-1369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龙政发〔2022〕48号 公开日期: 2022-06-09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15 08:48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微企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产业核心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工业企业闲置及低效土地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Ⅰ区域村庄搬迁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的条款结构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微企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龙政发〔2020〕1号)

1.第四条、开发管理:“13.分割标准。生产性用房最小销售单元为一层,且最小销售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职工宿舍和厂房必须捆绑销售给入园企业,并捆绑登记过户,不得单独转让抵押。”修改为“13.分割标准。生产性用房最小销售单元为一层,且最小销售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入园企业因生活性需要配套非生产性用房(如职工宿舍等),需与生产性用房合并登记过户。”

2.第五条、运营管理。“19.加强物业管理。小微企业园项目开发主体必须按约定负责保障和维护项目内配套设施,满足入驻企业所需条件,对园区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建立各小微企业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保障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维修。”修改为“19.加强物业管理。小微企业园项目开发主体必须按约定负责保障和维护项目内配套设施,满足入驻企业所需条件,对园区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建立小微企业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规范收取、使用制度,物业维修资金缴纳标准,按照10元/平方米缴存;物业保修金缴纳标准,按照5元/平方米缴存。”

3.第四条、运营管理:“20.规范企业入园。严把企业入园关,小微企业园招商要制定入驻企业审核规定和准入条件,建立小微企业园产业项目负面清单,依法严格审查能耗、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项,小微企业项目必须通过决策咨询才能入园。”修改为“20.规范企业入园。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小微企业园功能定位,按照我县工业项目审核流程,经申报同意后入园建设。”

4.第七条、扶持政策:“29.开发建设奖励。对落户湖镇镇新建小微企业园工业地产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5 亿元以上的,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基础完工后,可给予开发主体最高7万元/亩奖励;对达到项目投资承诺的,前3年每年按其缴纳税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 65%贴补;第 4 年至第 6 年,每年按其缴纳税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 40%贴补。

运营政策奖励。①对首次被评为省五星级、四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入园企业培育为规模工业企业,给予运营机构 2 万元/家的奖励。②新建(含改建)小微园建设期满〔新建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入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下同)亿元以下的小微园建设期自土地挂牌成交之日起 12个月,固定资产投资亿元(含)以上的建设期自土地挂牌成交之日起 24 个月;改建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下的小微园建设期自出具项目决策咨询意见书之日起 12 个月,固定资产投资亿元(含)以上的建设期自出具项目决策咨询意见书之日起 24 个月〕后,再给予 2 年的发展过渡期,自过渡期满之日起 5 年,给予小微企业园运营机构亩均效益奖励,具体为:小微园综合亩均实缴入库税收达到 10 万元/亩(含)以上的,按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出租部分)县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 50%的标准奖励;亩均实缴入库税收达到 20 万元/亩(含)以上的,按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出租部分)县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 80%的标准奖励。该奖励在年度绩效评价完成后兑现,评价分数在 60 分以下或 D 类的,取消当年享受资格。”修改为“29.运营政策奖励。①对首次被评为省五星级、四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入园企业培育为规模工业企业,给予运营机构 2 万元/家的奖励。②新建(含改建)小微园建设期满〔新建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入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下同)亿元以下的小微园建设期自土地挂牌成交之日起 12个月,固定资产投资亿元(含)以上的建设期自土地挂牌成交之日起 24 个月;改建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下的小微园建设期自出具项目决策咨询意见书之日起12 个月,固定资产投资亿元(含)以上的建设期自出具项目决策咨询意见书之日起 24 个月〕后,再给予 2 年的发展过渡期,自过渡期满之日起 5 年,给予小微企业园运营机构亩均效益奖励,具体为:小微园被评为市三星级以上(含)的小微园,且亩均综合效益达到全县规上工业企业亩均综合效益2倍及以上的,按小微园运营方县级地方综合贡献部分80%的标准奖励;小微园被评为市三星级以上(含)的小微园,且亩均综合效益达到全县规上工业企业亩均综合效益的,按小微园运营方县级地方综合贡献部分50%的标准奖励。经省市县三级认定的小微园方可享受运营政策奖励,该奖励在年度绩效评价完成后兑现,评价分数在 60 分以下或 D 类的,取消当年享受资格。”

5.第七条、扶持政策:“30.入园奖励政策。入园企业给予 2 年过渡期,入园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以上)企业标准的,按县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升规奖励。

①现有区外企业入驻小微企业园的,自入园后三年内达到规模企业标准,对于租赁企业,给予企业入园三年内租金补助,按照每年每平方米 60 元补助(补助面积按实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0 平方米)。该项补助在企业入园的第四年兑现。

入园企业达到规模企业标准,同时亩均税收达到承诺的,按上一条进行租金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县级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即企业入园后六年内,以入园企业前三年缴纳的县级地方财政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平均数为基数,按超基数部分的 50%给予贴补。企业当年租金补助加县级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合计不超过企业当年县级地方财政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

②入驻小微企业园的新注册企业,自入园后三年内达到规模企业标准,对于租赁企业,前三年租金按照每年每平方米 60 元补助。(补助面积按实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0 平方米)。该项补助在企业入园的第四年兑现。

入园企业达到规模企业标准,同时亩均税收达到承诺的,自企业入园后五年内,给予企业县级地方财政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50%的奖励。企业当年租金补助加县级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合计不超过企业当年县级地方财政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修改为“30.入园奖励政策。入园企业给予 2 年过渡期,入园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以上)企业标准的,参照执行县工业政策中企业升规奖励及增量奖励政策并给予相关租金补助。

①现有区外企业入驻小微企业园的,自入园后三年内达到规模企业标准,对于租赁企业,给予企业入园三年内租金补助,按照每年每平方米 60 元补助(补助面积按实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0 平方米)。该项补助在企业入园的第四年兑现。

②入驻小微企业园的新注册企业,自入园后三年内达到规模企业标准,对于租赁企业,前三年租金按照每年每平方米 60 元补助。(补助面积按实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0 平方米)。该项补助在企业入园的第四年兑现。”

二、《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产业核心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19〕119号)

1.第三条、配套政策:“(三)地方财政贡献激励:1.基数核定。以核心企业在扶持项目规定投产时间的前两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平均数为基数。2.享受时间以及激励比例。核心企业扶持项目在按规定投产时间的次年开始八年内,核心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地方财政贡献高于基数部分,按照前四年80%、后四年40%给予激励。3.享受条件。核心企业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当年方可享受。”修改为“(三)县级地方综合贡献激励:1.基数核定。经认定后,以核心企业在扶持项目规定投产时间的前两年县级地方综合贡献部分平均数为基数。2.享受时间以及激励比例。核心企业扶持项目在按规定投产时间的次年开始八年内,经认定后的核心企业县级地方综合贡献高于基数部分,按照前四年80%、后四年40%给予激励。”

三、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工业企业闲置及低效土地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龙政办发〔2020〕78号)

1.第四条、认定标准:(二)低效用地的认定“ 1.开发效率低下的工业企业用地。已动工开发建设的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且已完成的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的 25%,但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未达到项目验收要求的工业用地(不包含政府同意企业预留用于发展空间的用地)。”修改为“(二)低效用地的认定 1.开发效率低下的工业企业用地。已动工开发建设的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且已完成的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的 25%,但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未达到《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设定的标准或出让合同要求(属高原则执行)的工业用地(不包含政府同意企业预留用于发展空间的用地)。”

2.第四条、认定标准:(二)低效用地的认定“3.其他低效利用工业企业用地的情形。(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等的产业用地。”修改为“3.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等的产业用地。”

四、《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0〕45号)

1.第七条第二款:“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及收益,可以优先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缴纳社会保障费用”修改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及收益,应当优先用于购买二三产物业,发展物业经济,确有需要的,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2.第九条“征地补偿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被征地承包农户土地被征收,未调剂安排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修改为“征地补偿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被征地承包农户土地被征收,未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经营的,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五、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高考中考期间加强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的通告(龙政通68号)

该文件宣布失效。

六、《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0〕45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Ⅰ区域村庄搬迁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27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Ⅱ区域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28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Ⅲ区域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29号)

将条款结构改为段落结构。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规范性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并重新予以公布。

                                                                                                                     

                                                                                                                         龙游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9日

信息来源: 龙游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