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251010-001/2022-1420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龙政办发〔2022〕84号 公开日期: 2022-12-14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有效性: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龙游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19 09:48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处置各类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科学、高效地组织实施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生产、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和《龙游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原则,坚持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

2  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2.1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必要时,经县政府同意,成立龙游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作为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全县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理工作。

县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国网龙游供电公司、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文广旅体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总工会;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指挥部职责

(1)统一协调指挥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龙游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公布特种设备事故救援情况;

(2)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成立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职责;

(3)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2.2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收集和汇总信息,及时上报县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

(2)督查、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重大决策的实施;

(3)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

(4)负责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组织救援演习;

(5)向县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做好预案启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

(6)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县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1)抢险救援组:制定抢险救援方案,调用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和施救方工程机械设备实施现场处置;

(2)安全保卫组:设置警戒区域、进行交通封锁和道路疏通及事故现场保护,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劝说无关人员离开现场,对需要采集证据的物品、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

(3)交通运输组:负责急需物资、装备、药品的运输,负责群众疏散交通工作的落实;

(4)后勤保障组:负责指挥及救援人员的食宿安排,负责急用物资的采集和现场调配;

(5)医疗救护组:负责实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6)善后处理组: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和应急救援及征用物资的补偿工作,稳定群众思想和家属情绪,以防意外事件发生;

(7)事故调查组:负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环境检测组:负责事故现场及周围大气环境检测工作;

(9)预备机构组:由县指挥部临时确定工作职责,由指挥长调用;

(10)综合组:负责各小组工作的综合协调,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2.2.4  成员单位职责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参与现场指挥,负责协调专业救援队伍、技术机构和专家组工作,协助做好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包括现场指挥的协调,部门、街道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的联络工作,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县公安局:负责安全保卫组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的警戒保卫、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管制、证据收集固定等工作的实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做好因特种设备泄漏、爆炸而引发的火灾事故的扑救工作。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因特种设备泄漏、爆炸而引发的化学事故的处置与救援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抢险物资、装备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总工会:负责善后处理组织工作,协调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慰问和事故赔偿工作,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

县住建局:协助抢险救援组工作,协助征调施救工程机械和现场建筑物安全情况评估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医疗救护组工作,组织卫生技术力量对伤病员实施紧急医学处置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做好学校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善后处理、思想稳定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组工作,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疏散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县文广旅体局:协助做好旅游景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游客疏散和思想稳定工作,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负责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监测与环境危害监测,指导、监督控制和治理工作;

国网龙游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照明和抢救用电,确保现场用电安全;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本辖区应急救援,配合指挥部救援行动,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救济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救援。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警范围

3.1.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实行重点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发生特种设备事故: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经检验判为限制条件使用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3.2  预防措施

3.2.1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实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和三项制度,有效运行特种设备安全双重预防机制,切实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

3.2.2  各主管部门要履行好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行业内各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

3.2.3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3.3  信息监测与报告

3.3.1  县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全县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后,按照分级响应规定,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报告。

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直接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

3.3.2  县市场监管局应建立全县特种设备基本情况及设备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3.4  预警行动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以及可能导致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的报告后,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向县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由县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1.1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于1小时内报告县市场监管局。

4.1.2  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报告,每级上报的时间不超过2小时。

4.1.3  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4.1.4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或业主)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4.2  分级响应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专项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分级响应程序为:

4.2.1  响应分级及启动

与事故等级相对应,实行4级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启动 I 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重大事故时,启动 II 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事故时,启动 III 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 IV 级应急响应。

4.2.2  分级响应措施

IV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事故时,县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向市指挥部报告。当事故严重程度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不能有效控制事故时,报请实施III级应急响应。

III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事故时,县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请求启动相关预案。在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赶到前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前期工作。

I级、II级应急响应: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县指挥部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报告,请求启动相关预案。在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赶到前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前期工作。

4.3  预案启动

4.3.1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预案,并组织人员赶赴事故发生现场指挥抢险。若遇事态可能进一步扩大等原因需启动本预案时,县人民政府必须立即报告市指挥部请求启动本预案。

4.3.2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根据事故情况及可能的发展态势,由主要领导决定是否向县政府报告,属较大事故或可能发生较大事故的,必须立即向县指挥部报告,经县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1  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县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建立通讯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确保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全体人员24小时信息畅通。

4.4.2  现场采集信息

县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 并按规定上报。

4.5  指挥和协调

本预案启动后,成立现场指挥部和各现场工作组,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贯彻执行本预案。各部门应服从现场指挥部指挥,协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当指挥长不在现场时,应按顺序由副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6  应急处置

4.6.1  特种设备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事故发生后,应迅速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或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6.2  特种设备事故单位和当地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抢险救灾时,县指挥部可以向市指挥部请求增加救援力量。

4.6.3  现场应急处置技术措施:设立人员疏散区,疏散人员;封锁事故现场;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抢救受害人员;清理事故现场,涉及应急、公安、卫健、交通运输、发改等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处置。

4.7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应配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处理事故现场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没有配备安全防护用品的不得直接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应当动员有关人员和调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参加应急抢险救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

4.9  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县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由县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发生事故及事故中受损的特种设备,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改造修理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5.1.2  发生事故造成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5.1.3  事故救援结束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  应急工作评估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对事故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交通和通信保障

6.1.1  县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与县人民政府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市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

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的物资、装备储备,切实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公安、卫健、交通、生态环境、通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抢险救灾、警戒保卫、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监测和通讯联络等应急保障。

6.1.2  县指挥部办公室依托特种设备在线平台,及时掌握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情况。

6.1.3  县指挥部办公室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整合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防护器材、应急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等,健全完善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化网络。

6.2  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具体按照《龙游县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处理。

6.3  技术储备与专家保障

6.3.1  县指挥部办公室依托市特种设备技术协会,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保障。

6.3.2  专家组成员由技术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6.3.3  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

6.3.4  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指导企业建立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6.4.2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6.4.3  有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须进行一次以上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不包括如下情形: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次生事故:指特种设备事故诱发的其它事故。

事故隐患: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在48小时以上的。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种设备重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特种设备较大事故: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种设备较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和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 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