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场主体未年报行为给予宽展期免予行政处罚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2-
10-
18
10: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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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服务我县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为企业纾困解难。按照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县行政执法实际,以及疫情对我县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我局决定针对全县市场主体未年报、逾期年报行为实施服务型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未主动申报2021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即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主动改正并向我局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申请,可免于行政处罚。逾期仍未改正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8日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