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251010-001/2021-13298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龙政办发〔2021〕77号 公开日期: 2021-12-23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05 10:44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修订后的《龙游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龙游县境内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规范和强化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和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

一、国家法规与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8.29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4.24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9)《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起施行);

(10)《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 号);

(11)《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

(12)《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

(1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生态环境部第17号令);

(1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

(15)《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

(16)《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30号);

(1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国家环保部,环发〔2012〕77号);

(18)《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 号);

(19)《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 号);

(20)《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第 17 号令,(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1)《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

(22)《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23)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环发〔2010〕146号)。

(24)《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二、地方法规、预案与技术规范

(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2014.4.3);

(2)《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修订版)》(2015.4);

(3)《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15.6.8);

(4)《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6.9.22);

(5)《衢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版);

(6)《衢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衢政发〔2021〕12号);

(7)《龙游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龙政发〔2021〕78号);

(8)《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85号);

(9)《关于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版)的通知》(环办〔2014〕90号)

(10)《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调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函〔2015〕193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龙游县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省市县大气重污染相关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3.1  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防范和安全处置,是指对龙游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所采取的环境应急防范及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紧急采取的污染控制和环境安全处置行为。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

(2)企业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其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及次生、伴生事故;

(3)因自然灾害影响而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

(4)其它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

1.3.2  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红色)、重大(Ⅱ级,橙色)、较大(Ⅲ级,黄色)和一般(IV级,蓝色)四级。

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①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②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③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④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⑤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⑥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⑦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①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②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③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④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①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③3类放射源丟失、被盗或失控。

(4)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①发生3人以下死亡;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③4、5类放射源失、被盗或失控。

1.4  工作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将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体系,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为主的管理体制,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为处置县城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主管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相应的预案。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县内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资源共享,科学处置。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机构,充分协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

1.5  原应急预案情况简介

1.5.1  原应急预案编制情况

龙游县按照《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15.6.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调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函〔2015〕193号)的要求,于2018年11月,编制《龙游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同时建立了龙游县环境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环境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启动龙游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

应急救援体系及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应急指挥机构、信息管理中心、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应急咨询专家库等机构,设置了相应的应急救援办公室,各个部门分工明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包括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指挥部成员。指挥部成员直接领导各下属应急专业救援队,并向总指挥汇报,由总指挥协调各队工作的进行。

预警分级及方式:应急预案根据环境污染、人体危害、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将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三个类别划分为三个预警等级, 每级预警方式主要通过固定电话和手机迅速进行,然后随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会升级、降级或解除。

分级响应机制:根据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控制事态的能力以及需要调动的应急资源,将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按照其影响的范围划分为三级。即一级事故(特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二级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三级事故(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级别不同采取的应急响应级别不同,确定了相应级别的现场负责人,进行指挥应急救援和人员疏散安置等工作。

应急响应程序: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通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并联系相关救援专家,同时向发生事件的企业(或事业) 单位应急救援指挥部了解事件情况,并调出指挥部储存的与事件有关的资料(环境风险源、危险物质、敏感保护目标等),为指挥部分析事件提供依据;视情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值班领导、相关专家和指挥通信人员,根据事件级别,组成现场指挥部,迅速奔赴事件现场,会同发生事件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现场指挥调度,按照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指挥、领导工作。

后期处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方案(包括人员安置,赔偿,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

1.5.2  原应急预案存在的不足

龙游县已经建立了应急救援组织体系,但仍存在不足之处:

(1)龙游县正在发展中,企业的情况变化较大,原应急预案已经不能满足现在的实际要求。

(2)原龙游县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时间较久,应急预案编制不够系统,无环境风险评估、专项应急预案内容,未能对县内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全面的识别。

2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龙游县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龙游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我县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是《龙游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是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指导性文件。

(1)本预案的上级预案为《龙游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衢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本预案同级应急预案主要指《龙游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子预案,如《龙游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龙游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龙游县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等。

(3)本预案下级垂直预案为我县各镇(街道、区)、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环境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见图 2.1-1 所示。

2.1-1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2.1.1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1.县应急指挥部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龙游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局长。

成员: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集团、县农业农村局、县经信局、县卫健局、县林业水利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广旅体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公司、龙游通信公司、各镇(街道、区)分管领导。

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增加有关县级单位和部门分管领导为县应急指挥部成员。

2.应急指挥部职责

(1)掌握有关事态变化情况,根据现场情况,研究确定具体应急方案、措施及其他重要事项。

(2)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排险、减害、救助工作。负责市际之间的污染事件应急协调工作。

(3)负责事故的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向衢州市政府请示启动《衢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全权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处置工作,紧急调动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5)统一对外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突发污染信息。

3.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办):根据各单位预警级别建议确定事件级别;负责组织事件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参与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行调查处理。

(2)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收集分析各界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现场媒体活动进行管理、指导。

(3)县发改局: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环境应急有关项目建设。

(4)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救援防护装备、监测设备和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包括在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等,以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负责生活类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及时组织企业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市场供应。

(5)县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落实应急处置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事件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设立警戒线;组织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负责剧毒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办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负责110指挥中心接入的信息报告处理工作。

(6)县民政局:负责受影响区域紧急转移人员临时安置工作,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统计报送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的死亡人数及人员转移安置信息;负责救助款物的调拨、发放工作,保障应急事件中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事发镇(街道、区)人员发生生活困难符合纳入低保、低边的,给予纳入低保、低边救助,符合临时救助的给予临时救助;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应急避灾场所建设管理。

(7)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保障经费的监督使用。

(8)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森林火灾导致突发环境事件、林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参与地质灾害、矿产资源事件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和灾情信息报送;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展应急测绘。

(9)县住建局:负责城县燃气、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由此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负责组织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县域内垃圾集中处理设施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由此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组织垃圾集中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县环卫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为环境应急救援提供物资、技术支持;协助做好全县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点和紧急避难场所统筹规划工作。

(10)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负责甄别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及时向县政府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提出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建议;负责所辖江河、湖塘、水库水体污染事件的水量监测、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行调查处理;牵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负责建立环境应急专家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指导和协助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企事业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修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尾矿库等特殊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12369接入的信息报告处理工作。

(1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调度联系所属专业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协助县应急指挥部调度全县应急资源;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调查工作;推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指导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开启准备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1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通航水域内河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港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公路交通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参与内河水域污染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制定公路、水路运输抢险预案,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人员的运送,以及危险货物的转移;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公路及桥梁路段的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工作。

(13)县农业农村局:参与农药、化肥、畜禽养殖业及渔业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调查、损害评估;负责提供灾后农田工程修复的技术支持;参与突发农业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14)县林业水利局:参与森林火灾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参与江河湖库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调水稀释工程建设,会同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负责所辖江河、湖塘、水库水体污染事件的水量监测、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提供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利、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组织为事发地区及受影响地区群众提供生活水源保障;指导有供水任务的大中型水库制定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15)县卫健局:参与医疗污水、医疗废物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制定救护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护工作,统计报送人员救治信息及伤亡情况;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协调应急救援药品的组织供应;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临时安置点、避难场所的疫病防控指导和现场救护,指导定点医院贮备有关急救药物;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影响人数和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负责120急救中心接入的信息报告处理工作。

(16)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综合监督,禁止受污染食品、饮用水等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依法参与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市场秩序,参与对商品流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工作,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17)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18)县文广旅体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协调旅游团队的疏导工作;负责星级宾馆、酒店等旅游企业的应急动员工作;协助做好相关宣传及后勤保障工作。

(19)县气象局:负责应急气象服务,为事件现场提供和预报有关的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分析气象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0)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线路拉闸断电;协调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等相关保障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结束后的电力恢复工作。

(21)县传媒集团:负责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审核,负责广播电视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对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加强广播、电视和报纸、期刊等出版物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

(22)县人武部: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环境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应急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

(23)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按照县应急指挥部指令,采取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消除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事故得到控制后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洗消工作;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24)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先期收集当地各种突发事件信息,汇总后传送至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先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待县应急指挥部介入后移交处置权,并汇总先期处置情况;负责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群众的疏散与安置,安排食宿,稳定群众情绪,组织周边企业共同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25)龙游通信公司:负责环境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及事后通信恢复工作。

(26)新奥燃气公司:参与县内城市燃气设施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由此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燃气设施管理相关应急预案;协调燃气设施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

(27)县水务集团:参与县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由此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救援的应急用水保障及事后用水恢复工作。

2.1.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突发环境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负责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和应急协调工作。

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分管副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和县水务集团分管副总经理。

办公室成员: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集团、县农业农村局、县经信局、县卫健局、县林业水利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广旅体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公司、龙游通信公司、各乡镇(街道)各明确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2.应急办公室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主要分为突发事件的日常管理和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响应。

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部署,执行县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负责与上下级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措施落实及信息联络、传达、报送、新闻发布等工作;组织调查一般(Ⅳ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组织协调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负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牵头组建和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和专业应急队伍,组织开展环境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环境应急知识普及工作;对企业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队伍建设、装备和经费等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追回垫付的应急处置经费。

2.1.3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应急指挥部下设现场应急指挥部。

主要职责:负责统一指挥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副指挥人选由县应急指挥部指定。

现场应急指挥部由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6个工作小组组成。

①污染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集团、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林业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乡镇(街道)。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进行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可能受影响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并疏散转移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公安、消防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②应急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务集团、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事发地乡镇(街道)。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监测频次;协调衢州市龙游生态环境监测站及其他监测单位对污染现场进行应急监测,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配合有关部门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指导和监督污染物的收集、处理以及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等。

③医学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卫健局。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县市场监管局、事发地乡镇(街道)。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援、转诊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和卫生防疫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确定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范围;禁止受污染的食品、饮用水等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④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经信局。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水利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事发地乡镇(街道)。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的市场监测,及时组织企业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⑤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县经信局、县卫健局、事发地乡镇(街道)。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⑥社会稳定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县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事发地乡镇(街道)。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2.1.4  专家咨询机构

环境应急专家库由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组建并负责管理,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与评价、污染控制、化学化工、环境生态、水利生态、应急救援等专业领域专家组成。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专家库中选取组成环境应急处置专家组,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2.1.5  应急救援队伍

以县应急指挥部为中枢,利用应急救助联动指挥平台,整合各部门的应急处置资源和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由各专业部门按照各自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需要,根据应急联动机制调遣应急救援人员,组成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及应急准备

相关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依法组织开展区域环境风险、县内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企业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移动风险源环境风险、污水排放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环境风险、燃气液化气输送及存储的环境风险、汽、柴油输送及存储的环境风险等诸多环境风险的预防工作,对上述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源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同时,定期对县内重点风险源进行例行监测及监督性监测,当发现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针对县域内存在的诸多环境风险,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1)系统评估各种环境风险,科学评估各风险程度及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制定环境风险防控对策,建设环境风险防控工程。

(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培训、演练、相关知识培训、应急平台建设等。

(4)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5)合理规划区域产业布局,遏制恶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保障区域环境安全,实现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目标。

(6)建立环境风险防控设施体系,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7)加强重点河段、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

3.2  预测预警

3.2.1  信息监测

(1)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县外、有可能对县内造成环境影响事件的收集与传报。

(2)县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主管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级别确认和预警信息监控工作。

①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级别确认和预警信息监控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负责;

②农业污染事件、渔业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级别确认和预警信息监控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③内河船舶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级别确认和预警信息监控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过程中发生泄漏造成的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级别确认和预警信息监控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3.2.2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和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规定执行。

3.2.3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发布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警报器和宣传车等手段和媒介,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

预警发布流程: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提出预警信息的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3.2.4  预警措施

当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衢州市政府。

(2)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3)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做好应急防范。

(4)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咨询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还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②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③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环境风险防控准备工作;

④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⑤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2.5   预警级别变更及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前提升、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应立即提出预警变更或预警解除的建议。

预案变更和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4  信息报告、通报

4.1  信息报告时限与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或责任人)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110指挥中心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政府、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要求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县政府、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县委、县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  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是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是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3  信息报送渠道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行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加强对事件现场的监视、控制,并及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向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接报后应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报告,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响应分为一般(Ⅳ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和特别重大(Ⅰ级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县政府启动一级响应,成立总指挥部,县主要领导进岗到位;同时须报请上级政府启动响应,省级、市级预案响应,按照上级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有关专项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响应。

(2)发生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事态较为复杂、敏感,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大危害或威胁的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县政府启动二级响应,成立总指挥部,县主要领导进岗到位,并报请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省级、市级预案响应,按照上级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有关专项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响应。

(3)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事态较为复杂、敏感,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的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县专项指挥机构启动三级响应,县分管领导进岗到位;有关专项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响应。同时报请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省级、市级预案响应,按照上级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发生其他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县专项指挥机构启动四级响应;相应乡镇(街道)和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相关专委办公室和指挥机构办公室开展信息收集、报告、通报工作,关注事态发展,随时做好应急响应升级准备。

5.3  应急响应程序

1)Ⅳ级响应程序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研判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按以下程序响应:

①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②县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先期处置指令;

③现场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指令后立即组织各应急工作小组赶赴现场,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及时掌握应急救援工作动态报告、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分析处置效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部署相关工作;

④现场应急指挥部随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⑤组成专家组,进行情况分析,并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集结待命,随时准备为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2)Ⅰ、Ⅱ、Ⅲ级响应程序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研判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按以下程序响应:

①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和衢州市政府报告;

②县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先期处置指令;

③初判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县应急指挥部立即向衢州市政府报告事态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由衢州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由衢州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级部门及时提出响应等级变更情况建议。

5.4  响应措施

5.4.1  现场污染处置

事发企事业单位视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立即采取关闭、截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物扩散,同时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处置工作。应急救援人员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大气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隔离、导流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主要采用隔离、吸附、打捞、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场所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事发地周边环境污染负荷。

5.4.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5.4.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5.4.4  应急监测

事件发生后,应急监测组应立即开展污染源及其周围水、气、土壤等环境监测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事故责任单位有环境检测能力的,要立即开展先期应急监测工作,第一时间掌握环境风险物质的环境暴露事故责任单位应按县应急指挥部的要求,配合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2.环境监测人员应根据污染物种类、性质、相态、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周边地表水、地下水、环境敏感区的分布情况,确定监测点位,明确监测项目,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开展应急监测。视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变化趋势,及时对监测方案进行调整。

3.在应急监测能力无法满足应急需要时,负责请求浙江省衢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或省级监测单位增援,在衢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或省级监测单位应急监测部门到达后,配合其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周边进行环境污染应急监测

4.在事件发生初期,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适当增加监测点位和频次;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科学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监测法当不具备快速监测条件和监测技术时,或需对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将污染物样品送衢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实验室进行分析检测。

5.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浓度的时空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为县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5.5  应急处置

5.5.1  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5.5.2  应急处置指挥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各成员单位、事故责任单位分别按照各自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对县突发环境事件的进行应急处置。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后,应急指挥部应统一指挥坚决、迅速地实施处置。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依据自身制定的应急处置预案,在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指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勢,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5.5.3  应急处置协调

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后,现场应急指挥部责成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协调工作。

1.协调各部门、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2.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资金等,确保应急所需及时到位;

3.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与预警工作;

4.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城,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5.5.4  现场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或控制污染源,阻止污染物泄放,防止污染扩散。责任单位还应及时主动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事发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根据相关预警单位提供的预警内容初步确定预警级别,应急指挥部根据相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预案,调集物资、设备与人员,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控制和缩小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土壤和水体污染,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

根据污染物性质、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敏感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可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污染处置组到达现场后根据所了解的信息,立即确定事件控制具体方案,布置救援任务,在救援过程中要结合环境风险物质特性配备、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维护现场秩序,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在事故现场不同区域设定明显标志。

2.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引发原因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应急处置措施。其中主要措施包括:灭火、点火、隔绝、堵漏、拦截、稀释、中和、覆盖、泄压、转移、收集等。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进一步控制污染物泄放,切断污染物环境转移途径;在事件处理过程中,要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消防污水等污染物。

3.医学救援组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应急监测组根据监测结果确定事故影响范围及疏散区域,应急保障组确保救援物资和装备的生产、调拨、供应工作。

4.社会维稳组及时疏散受影响群众,向社会告知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稳定社会秩序。

5.新闻宣传组需及时核实现场情况,组织收集、整理、编辑应急现场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传递的及时与畅通,有效管理体,并及时向同级政府部门、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公众汇报应急处置具体情况。

6.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医学救援组各组成成员根据自己的职能范围应及时对应急人员、装备进行洗消,清理和安全处置被污染的水、土壤及其他次生污染物。

5.5.5  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充分认识县内道路交通畅通的重要性,以及县内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形势的严峻性,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切实解决好严重交通堵塞以及其他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严重交通堵塞等突出问题。

一、应急处置

(一)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救援处置

1.应急指挥部接到警情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实施伤员、财产的抢救工作,并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财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必须设立标志,拍照录像、详细记录、固定现场、提取痕迹物证。外围设置现场警戒线,指挥疏导车辆及人员。

2.应急指挥部要根据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决定组织足够警力赶赴现场,指挥和实施抢救,减少人员伤亡。

3.应急指挥部要从把握大局、稳定社会的角度出发,积极准备新闻报道材料,争取在第一时间对事态进行正面、积极报道,引导社会舆论。同时,利用电台、电视等媒体开展道路交通诱导工作,引导车辆、行人绕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路段,避免发生进一步的道路交通拥堵。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现场执勤民警应迅速设置警戒线、封闭现场,疏导道路交通,及时上报。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根据上级指挥部的指令,组织疏散现场群众,开辟应急通道,迅速离开现场。指挥施救车、救护车、消防车等救援车辆及救援人员及时准确进入现场施救,采取相应的化学品污染消减措施,降低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并配合其他警种、相关部门控制局势。

二、处置措施

(一)及时掌握路况信息,快速排阻保畅。执勤民警要增强排阻保畅意识,及时发现、上报引发的阻塞信息。应急指挥部要迅速查明原因,指挥协调相关股队和执勤民警第一时间快速赶赴现场处置、疏导。

(二)如出现严重交通阻塞,应急指挥部要及时指令全体人员严格按照预案要求执行,加强路面巡逻监控,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对于确有必要封闭道路的,须报请领导批准,并认真做好交通疏导工作,避免出现大面积交通拥堵。

(三)做好值班备勤和交通管理联动工作。要落实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并确保与县内道路交通协管工作机制的有效运行。要加强与交警大队以及公安其他警种、交通部门的协作配合,组织力量及时排除突发性事件的安全隐患,确保道路尽快恢复安全、畅通。

5.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并向公众科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特性及防护常识。信息在未经核实或授权情况下不得发布。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污染物特性、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8  扩大应急

(1)因突发环境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或已有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请求县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县应急指挥部可提请县政府请求各方力量(如附近驻地部队)的支援。

(3)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并有可能危及周边地区环境,县应急指挥部应提请县政府请求衢州市应急指挥部及邻近地区应急指挥部增援。

6  安全防护

6.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县应急办公室应结合县域内各企业生产的特点,分析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制定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措施。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现场相关安全规定。应急救援时,所有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应急的人员(现场指挥、监测调查取证、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应急协助、人员救护等)都应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相关程序。

6.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部门应组织落实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根据引发事故的环境风险物质的特性,提出患者医疗救护方案的建议。

6.3  现场人员的撤离

在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波及到的现场,除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指挥人员及需要留守在岗位的人员外,其余全部离,离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队职责分工开展。

撤离方向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如污染物特性、浓度、风向、水流向、周边环境等特点有序的组织进行。

在突发环境事件危险区域中心,污染处置组、医学救援组、社会维稳组要做好受伤、中毒人员的抢救,使其尽快脱离现场,同时组织群众疏散,在伤员或中毒人员救出现场后,根据情况就地实施急救或送医院救护,同时做好事故现场治安、交通指挥、危险范围警戒,协助进行群众疏散。

6.4  次生灾害防范

次生灾害,也称二次灾害,是原生灾害所诱导出来的一系列新的衍生灾害,具有后发性的特点,其造成的损失往往超过原生灾害。县政府责成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及专家咨询组进行研究制定次生灾害防范措施、现场监测方案,防止人员受伤及连锁效应引发次生环境事件。

次生灾害防范措施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往往火、爆、毒等环境污染同时存在,尤其是化工企业最为突出,因此,在环境应急事件处置、抢险救援过程中,更要避免次生灾害的发生。根据环境风险物质的易燃性、毒性和腐蚀性等特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及防范措施如下:

1.易燃物质发生火灾、爆炸后大量消防水的使用对地表水、土壤环境的污染;针对消防水各事故单位必须建立事故应急池,第时间将事故消防水引入应急事故池。

2.易燃物质发生火灾后产生的烟气等有害气体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各事故单位和监测人员必须第一时间组织大气环境监测,及时制定人员撤离路线及交通管制措施。

3.毒性和腐蚀性物质泄漏后通过土壤渗到地下水,对水体造成污染;各事故单位应制定三级防控措施,防止环境风险物质通过水土壤等环境通道进入外环境。

4.毒性和腐蚀性物质泄漏后因不科学收集处置而导致累积性污染。事故应急结束后应由有资质、有处置能力的单位对污染土壤进行规范收集,无害化处置。

7  应急状态终止

7.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即可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已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7.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视事件处置情况确认终止时机,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响应终止建议,县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组现场调查后研判,向事发地单位和人员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2)Ⅲ级应急响应终止由衢州市生态环境局经专家组研判后提出响应终止建议,由衢州市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响应终止消息。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研判,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3)应急终止后,应急监测组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7.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县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2.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协调监测队伍继续进行跟踪环境监测。

3.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2天内上报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衢州市生态环境局;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同时报省应急指挥部。

4.根据实战经验,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

8  后期工作

8.1  总结评估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对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范围、程度等进行合理鉴定、测算,出具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前期工作,并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可以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污染损害评估应当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应当于评估报告技术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县政府和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并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开。

8.2  事件调查

(1)事故调查评估的一般规定

根据《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对危及公众身体健康财产安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其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视情况组织。

调查权限在我县职能部门的(含上级委托调查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实施对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评估。调查权限在上级职能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规定由相应的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评估,县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服从、协助、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评估工作。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60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必须调查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30日。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事件调查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县政府和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期限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

(2)评价的基本依据。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过程纪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

(3)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环境事件等级;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8.3  善后处置

视应急事件处置需要,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组成善后工作组,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给公众造成的精神创伤。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县民政局应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县财政局应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事发地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对受污染区域、流域污染消除和生态恢复工作,落实应急处置过程收集的各类污染物的最终处置。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9  应急保障

9.1  信息通信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办公室及各环境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和救援力量信息库,保证应急信息交流和指挥的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及各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和通信技术力量,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确保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办公室、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组之间的联络畅通。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相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

9.2  装备物资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重点加强危险路段(危险化学品运输途径的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水源地和危险化学品集中区)沿途增加活性炭等应急物品的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县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可能发生环境事件类型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9.3  应急队伍保障

县政府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中型化工石化医药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要依托企业的消防、防化队伍组建应急分队;同时依托社会力量组建志愿者队伍,并接受有关部门专业培训和组织管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及企业应急专业队伍、社会力量组建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保证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参与并完成应急监测、污染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重点建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饮用水源地应急快速监测和救援队伍等。

9.4  应急技术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并发布给各成员单位,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应协调联系省级、衢州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专家队伍,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9.5  应急医疗保障

县卫健局负责应急处置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及汽车。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到达指定地点实施医疗急救,相关医疗专业医院确保复诊后的续治疗。

9.6  交通运输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公安局牵头负责事件现场的警戒、治安管理,负责封锁事件现场、设立警戒区,并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与保护,维持现场秩序,根据事件情况及时疏散群众;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公安局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相关单位应迅速组织对受损道路、县政管道等的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

9.7  应急经费保障

县财政负责保障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经费,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由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提出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及时拨付。县财政局要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

10  监督管理

10.1  宣传、培训与演练

10.1.1  宣传

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科普宣传和教育工作,广泛宣传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与避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10.1.2  培训

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10.1.3  演练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的要求,每年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环境应急技能的目的,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战能力。

10.2  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建立对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

10.3  奖励及责任追究

一、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二、责任追究

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质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11  附则

11.1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由于某一突发公共事件所派生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的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市或者某一县市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采取的紧急措施。与此对应的为后期处置,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采取的系列措施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11.2  预案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第34号)有关规定,对本预案进行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报县政府批准。

11.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1.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龙游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龙政办发〔2018〕1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2.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置流程图

3.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及联系电话

4.环保应急救援专家名单及联系电话

5.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网络单位联系电话

6.主要救援力量及器材情况

7.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8.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措施

9.龙游县环保应急救援物资清单

10.2021年龙游县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11.龙游县部分企业风险分析

12.应急资源调查

13.龙游县地理位置图

14.龙游县应急设施及物资储备分布图

15.龙游县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图

16.龙游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块图

附件1-附件16.doc


信息来源: 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