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01/2019-1238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龙人社〔2019〕70号 | 公开日期: | 2019-11-11 |
发布单位: | 县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01/2019-12380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人社〔2019〕70号
- 发文日期:
2021-09-06
- 发布单位:
县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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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龙人社〔2019〕70号
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游县财政局 龙游县残疾人联合会 龙游县民政局 龙游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落实持证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19号),依据《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的指导意见》(衢市人社社〔2019〕37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持证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并在我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持有本县核发的第二代、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特困人员、低保户、低边户及其他经济困难户。
二、补贴标准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参保条件的补贴对象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给予个人缴费全额补贴;选择其他缴费档次的,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法定劳动年龄段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困难的(限定为低保和低保边缘户)持证残疾人,按当年度最低缴费标准的10%给予个人缴费补贴。
三、资金来源
上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四、有关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各责任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确保工作按时完成。
2、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游县财政局
龙游县残疾人联合会 龙游县民政局
龙游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