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不服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行政复议案
衢龙政复〔2020〕10号
申请人:谢某某
被申请人: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西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章宇夫,局长。
申请人谢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2日作出的《举报投诉回复告知书》(龙市监举投回〔2020〕***号)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邮寄告知,于2020年6月2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2020年7月10日收到申请人对购买商品交易凭据及身份信息等补正材料,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5月5日邮寄向被申请人举报龙游某心屋食品商行销售的“上越味噌米酱”包装标签标注问题。申请人认为,只有瑕疵和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况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案中,涉案产品违反《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第4.1项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且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被申请人虽已责令被举报人进行整改,但并不代表已依法处理了被举报人。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应依照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予以处罚,同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应依法予以召回。另,被申请人已责令被举报人改正违法行为,故申请人的举报属实,应当给予奖励。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投诉回复告知书》(龙市监举投回〔2020〕***号)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同时邮寄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投诉回函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附录A: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NRV)及其使用方法中的A.3计算可知,申请人购买的“上越白味噌”的脂肪营养参考值(最小)
为NRV%=%≥13.33%,钠营养参考值为
=200%。该食品标注的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并没有违反《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4.1关于强制标示内容的规定。涉案食品的经营者已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供货方的资质材料和食品合格检验报告等书证,故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并作出《龙市监举投回〔2020〕***号》并无错误。就该起举报投诉,被申请人无需撤销或重新作出任何回复。二、关于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出应给予奖励的问题,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第二条的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且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才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申请人并不符合该条规定,故被申请人不能对其进行物质奖励。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0年5月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其在龙游某心屋食品商行销售的“上越味噌米酱”包装标签标注问题,认为此商品标注的脂肪营养参考值及钠营养参考值不符合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举报投诉后于2020年5月12日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同时邮寄告知申请人,5月17日申请人签收。2020年5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的举报投诉补充材料,受理后对被举报人龙游某心屋食品商行开展核查工作。2020年5月27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现场检查,被举报人当场提供了其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安徽省庐江县友邦食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及《送货单》,当日被举报人申请拒绝调解。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龙市监责改字〔2020〕1-*号)并送达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当场对上述产品自行销毁。2020年5月28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纠正情况进行核查证实:被举报人已将库存的1包“上越味噌米酱”销毁并将该产品的介绍信息从淘宝网撤除。2020年6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回复告知书》(龙市监举投回〔2020〕***号)。书面告知申请人:1.举报部分,对于你反映的问题,经查,该产品实际钠营养参考值为200%与产品包装标签标注无误,实际脂肪营养参考值为13.3%与产品包装标签标注的14%不相符,属于标签瑕疵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限期整改,不予立案;2.投诉部分,对于你提出的诉求,商家愿意退货退款处理,拒绝其他赔偿,我单位终止调解。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书》(龙游市场监管〔2020〕***号)及《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龙游市场监管〔2020〕***号),被申请人将上述文书于6月3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寄出,6月6日申请人签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举报投诉函、《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回复告知书》(龙市监举投回〔2020〕***号),手持身份证照片,购买的商品情况、订单记录、支付记录及签收信息等;被申请人提供的举报投诉函,补充材料通知及邮寄的邮件跟踪查询记录,现场笔录,龙游居心屋食品商行涉案产品信息、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拒绝赔偿申请书,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安徽省庐江县友邦食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送货单》,《责令改正通知书》(龙市监责改字〔2020〕1-*号),销毁照片,违法行为纠正情况核查笔录,《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回复告知书》(龙市监举投回〔2020〕***号)、《投诉终止调解书》(龙游市场监管〔2020〕***号)及《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龙游市场监管〔2020〕***号),邮寄的邮件跟踪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负有查处职责。根据国家《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及其问答的相关解释,脂肪和钠是营养成分表里强制标示的核心营养要素之一,系食品营养标签的组成部分,“国家提倡以技术指导和规范执法并重的监督执法方式,对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不规范的,应积极指导生产企业,帮助查找原因,采取‘加贴’等改进措施改正”。本案中,根据营养素参考值计算公式,涉案产品“上越味噌米酱”的脂肪营养参考值最小为13.33%,钠营养参考值为200%,与实际标注的脂肪营养参考值14%有误差,但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附录A表A.1可知:脂肪的营养素参考值是小于等于60g,在分母越小分子不变的情况下,计算出的数值是大于等于13.33%,因此该标注属于标签标注瑕疵,并不能证明食品的安全性有问题,也难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钠营养参考值根据计算公示可知,其标注无误。标签存在瑕疵、不规范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被举报人限期整改,并无不当。况且,被举报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将库存的1包上述产品销毁同时将网页对该产品的介绍信息撤除,符合整改要求;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关于投诉问题,被举报人愿意退货退款,拒绝其他赔偿,因此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同时,被申请人在处理过程中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调解、告知、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2日作出的《举报投诉回复告知书》(龙市监举投回〔2020〕***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