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学校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暂行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龙游县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自愿选择原则,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学校可以申请按照民办事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
第三条 本县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学校(包括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时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登记条件
第四条 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除符合《龙游县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教育或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有与其教学活动相适应的合法办学场所;
(三)学校为省等级幼儿园、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省特色示范高中、省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或者标准未评定但具备上述办学条件,并经教育或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一定规模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
第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的,到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的,到学校所在地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六条 民办学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具体按照《龙游县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名称。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教育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总”等字样,应当与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连用;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名称中的教育业务领域,应依照国家相关教育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进行明确;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一般称学校、幼儿园等。名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在筹建期间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按照“×××学校(园)(筹建)”名称进行登记。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依据办学许可证核准登记,并且不得超过办学许可证的范围。对于筹建阶段的学校,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统一核准登记为“负责×××学校(园)的筹建工作”。
(三)开办资金。开办资金实行确认登记制,举办者出具的商业银行存款证明,或是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或财务审计。筹建阶段民办学校的开办资金在申请登记时,可暂按注入资本进行登记,筹建完成后应以其净资产作为开办资金。中小学校及以上开办资金数额不低于300万元,幼儿园开办资金数额不低于50万元。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登记对象的国有资产情况、行业等级、单位规模、章程(草案)等情况,征求教育或人力社保部门的意见,教育或人力社保部门应及时出具书面意见。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教育或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监督、指导民办学校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章程开展业务活动;
(二)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学校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一)制定相适应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加强资产管理。
(二)健全以大额资金使用的集体决策为重点的资金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积极开展内控制度检查,推进财务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四)执行国家颁布的《中小学会计制度》、《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五)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教育或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在每年度的年终,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一并上报教育或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民办学校,非财政供养民办事业编制报备员额(以下简称编制报备员额)内教师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平均岗位绩效工资。学校应按照公办学校教师工资制度建立教师档案工资,纳入编制报备员额管理的教师的档案工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并书面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纳入编制报备员额管理的教师的“五险一金”及职业年金,应根据有关规定并参照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标准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 建立民办学校的事业风险金制度,专项用于民办学校终止(歇业)时处理退费、赔偿等遗留问题的相关费用。
(一)没有自建校舍的民办学校,事业风险金按当年学费收入的4%提取,累计提取的事业风险金总额达到当年事业收入总额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二)有自建校舍的民办学校,事业风险金按当年学费收入的2%提取,累计提取的 事业风险金总额达到当年事业收入总额的30%时可不再提取。
(三)事业风险金由教育或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分户核算的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在每年的12月前将当年的事业风险金缴入统一专户存储。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债务的风险预警与危机干预机制,按照学校债务自负的原则,在发现办学资金存在问题时,要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第十五条 学校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非财政性资金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并报教育或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从非财政性资金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年奖励金额按不超过出资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计算。出资人累积出资额核定以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证明为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游县教育局
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游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