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18/2021-1270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浙农办发〔2021〕9号 | 公开日期: | 2021-09-14 |
发布单位: | 县农业农村局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18/2021-12701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浙农办发〔2021〕9号
- 发文日期:
2021-09-14
- 发布单位:
县农业农村局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 文件编号:
浙农办发〔2021〕9号
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2021年浙江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办、乡村振兴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2021年浙江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
2021年8月5日
2021年浙江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细则
为争创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省,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和《浙江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对象
依据《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员会农村工作实施办法》《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督查检查考核年度计划〉的通知》和《浙江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的对象是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不包括开发区、纯城区的区)和省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省成员单位)。
二、考核内容和指标设置
考核内容以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争创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省的意见》明确的2021年农业农村主要工作指标、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2021年涉农工作任务、2021年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涉农工作任务、2021年省政府部门重点工作绩效目标和量化指标、省成员单位2021年乡村振兴重点工作任务、新时代浙江“三农”工作“369”行动、加强农业农村工作本质建设任务等为依据,重点考核2021年推进乡村振兴的实绩。
对市、县(市、区)的考核指标共设置4大类20项(具体见附表1),对省成员单位的考核指标共设置5大类12项(具体见附表4)。各市的考核指标任务分解由省里制定下达,各县(市、区)的考核指标任务分解由各市对接省级有关单位后,参照附表1、2、3制定下达,并报省农办备案。
三、评分方法
(一)对市、县(市、区)的考核采用千分制。
1.对市的考核评分,由省级有关单位(评分责任部门)对照《2021年市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指标评分表》(附表3),根据各市完成的数质量情况(数量权重一般占70%、质量权重占30%)进行逐项评分,由省农办汇总审核后,形成各市考核得分。某项考核指标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召集相关部门商量评定。
2.对县(市、区)的考核评分,采用市级评分和省级评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再按照权重计算形成各县(市、区)的考核得分。权重为:市级评分占70%、省级评分占30%。市级评分由各市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组织市级有关单位参照《2021年市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指标评分表》(附表3)对所辖县(市、区)进行逐项评分,形成市级评分后报省农办。省级评分按照“对市的考核评分”方法进行。
(二)对省成员单位的考核采用百分制。
考核评分按照《2021年省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评分表》(附表4),采用市级评分、县级评分、省成员单位互评、省农办评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再按照权重计算形成各省成员单位考核得分。权重为市级评分占30%、县级评分占30%、省成员单位互评占20%、省农办评分占20%。
四、结果评定
(一)对各市的考核结果评定。由省农办依据考核得分等情况,分优秀(900分以上且排名前6名)、良好(800分以上)、合格(700分以上)、不合格(700分以下)四个等次,提出各市考核结果评定意见,报省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或相关领导审定。优秀市原则上不超过6个。
(二)对县(市、区)的考核结果评定。由省农办依据各市所辖县(市、区)考核得分等情况,分优秀(900分以上)、良好(800分以上)、合格(700分以上)、不合格(700分以下)四个等次,提出各市所辖县(市、区)考核结果评定意见,报省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或相关领导审定。各市优秀县(市、区)个数不超过所辖县(市、区)总数的40%(具体个数按向上取整法确定),考核得分第一的市的优秀县(市、区)个数比例可上浮5%。
(三)对省成员单位的考核结果评定。由省农办依据考核得分等情况,分优秀(90分以上且排名前15名)、良好(80分以上)、合格(70分以上)、不合格(70分以下,不含70分)四个等次,提出各省成员单位的考核结果评定意见,报省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或相关领导审定。对没有完成乡村振兴年度主要工作任务或所承担的主要工作受到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省成员单位,取消评优资格。
五、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经省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或相关领导审定后,由省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进行公布,同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全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秀单位”相挂钩,并作为省级乡村振兴绩效提升奖补资金分配依据之一。
(二)省成员单位的考核得分作为省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评价“乡村振兴”专项重点工作的评分依据。县(市、区)的考核得分作为推荐“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督查激励对象的主要依据。
(三)根据《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员会农村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考核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六、组织实施
(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在省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农办、省乡村振兴局牵头组织,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协助,省级相关单位和各市农办、乡村振兴局配合。
(二)各市于2022年1月15日前报送本市和所辖县(市、区)的2021年工作总结(自评报告)以及改革创新亮点等相关申报佐证材料,2022年1月22日前报送本市对所辖县(市、区)的考核评分结果和对省成员单位的评分意见(含县级评分意见)。省农办、省乡村振兴局视情组织省级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三)省成员单位(省级有关单位)于2022年1月15日前报送2021年工作总结(自评报告),2022年 1月22日前根据考核评分责任分工,提交各市、县(市、区)的相关考核指标评分意见和省成员单位考核互评意见。
(四)省农办、省乡村振兴局对各市、县(市、区)和省成员单位的考核得分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提出各市、县(市、区)和省成员单位的考核结果评定意见,报省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或相关领导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