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251010-016/2021-12468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公开日期: 2021-07-08
发布单位: 县交通运输局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约谈管理办法》及其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05 10:47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交通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履约管理,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自2021年8月15日起施行,《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约谈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一、约谈情形

全省公路、水运、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建设工程中,如存在参建单位履职能力严重不足,项目进度严重滞后,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存在较大隐患、发生欠薪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的(详见附件1),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约谈。

二、约谈程序

约谈由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组织,必要时也可邀请建设、铁路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约谈单位应当向被约谈单位发出约谈通知书(参考格式见附件2),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地点及参加约谈人员要求。被约谈单位应当在收到约谈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

约谈单位应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被约谈单位应当就约谈事项准备书面材料并进行陈述。

约谈单位负责起草约谈纪要(应当包括约谈时间和地点、参加约谈各方单位及人员、约谈事项情况、约谈工作要求等内容),并将纪要印发至参加约谈的各单位,同时抄送上一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

被约谈单位应当在约谈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约谈单位,并在整改期限内及时上报整改方案落实情况。约谈单位跟踪督办整改方案落实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约谈单位应当将约谈通知书、约谈纪要、整改方案、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现场检查记录汇总收集归档,并作为约谈处理的依据。

三、约谈处理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被约谈的相关情况,根据有关规定纳入信用评价。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的责任,涉及建设、铁路等相关行业从业企业的,相关信息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地方征迁指挥部、前期工作牵头单位被约谈的,约谈情况将纳入全省交通运输目标责任考核。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处理。

《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约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


信息来源: 县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