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251010-005/2019-12379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1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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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 08- 17 14: 52 信息来源: 县经信局 浏览次数:

第一章  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专项资金是由商务部、财政部安排以及地方配套资金,专项用于扶持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二章  资金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县电商办、财政局共同管理。电商办负责收集项目申报材料,会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审定具体资金分配方案。电商办牵头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并负责项目实施日常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县电商办和财政局共同负责项目资金管理拨付。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三条  本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1500万元,用于龙游县农产品上行体系建设、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农村电商物流体系建设、农村电商产业集聚体系建设、电商扶贫体系建设、和农村电商人才培育体系建设等六个方向。

政府购买服务主要包括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建设、日常运营;镇级服务站、村级服务点的建设、运营;培育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和策划营销品牌建设;开展电子商务的宣传、培训工作;物流配送包装体系建设;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服务体系建设;光纤接入费用和无线智能wifi覆盖工程建设;公共性外地城市分仓建设、县农村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其他农村电子商务公共事项。

同时,中央财政资金可用于以奖代补及贴息,但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农产品上行体系建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用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使用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5%,专项补贴中用于物流固定资产资金投入原则上不高于原有投入的30%。不同项目切块资金若有结余,经龙游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策,可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其他项目间调剂使用。

一)龙游县农产品上行体系建设

通过加强农产品产销对接,积极组织农产品资源对接会;搭建农产品溯源体系,畅通农产品供应链各个环节和节点;打通农产品上行的通道。创新农产品网上营销,利用新媒体,新零售以及各种内容社交平台,打造具有龙游地方特色和优势的农村电商公共品牌,加快推进农产品触网,促进农产品的上行效率。

二)龙游县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龙游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枢纽作用,加快构建和完善“1个县级+2个乡镇”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构建县、乡、村三级公共服务体系。依托龙游县现有村淘、邮乐购、赶街及丰收驿站等农村服务站点,进一步叠加商品代购、村民自产农产品上架、政务、便民服务、金融等“五位一体"的农村电商综合体。

三)龙游县农村电商物流体系建设

支持建设改造集配仓储中心、购置车辆和补贴网销网购商品的配送等物流配送体系,着重解决由乡(镇)到村“最初一公里”“最后一公里”物流瓶颈问题。鼓励配送中心、商贸中心、传统商贸物流和邮政、第三方物流和本地物流等企业在内的各类主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釆取市场化的方式建立农村电子商务物流解决方案。

四)龙游县农村电商人才培训体系建设

支持有资质的电子商务企业、培训机构、协会对县、乡(镇)政府机关、企业、合作社、农牧民、农村青年、待就业大学生、退伍军人等就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实际操作等方面进行培训,加快培育一批兼具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的复合型人才。

五)龙游县农村电商产业集聚体系建设

开展电商专业村培育创建工作,在基础设施、物流仓储、公共服务、人才培训等方面精准施策,结合龙游特色产业优势,继续挖掘和培育一批电商专业村(镇),进一步强化电商村(镇)的产业集聚功能和区域辐射带动功能。

六)龙游县农村电商扶贫体系建设

加强与四川省叙永县的东西部电商扶贫协作,为当地农特产品开展产销对接及电商人才培训,发挥龙游本地电商平台和社群电商优势,帮助叙永县销售当地特色农产品。组织专家学者为叙永开展农村电商致富带头人培训。

第四章  项目推进和资金管理

第四条  选拔企业

根据工作方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或专家评审等办法遴选相关项目承办企业,向社会公示项目及其承办企业,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检查验收

县电商办、县扶贫办应加强对项目跟踪检查,积极推进项目加快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共同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项目建设整体验收合格后,由县电商办向省商务厅上报情况。

第六条  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一)申报

项目方向县电商办进行书面申报,所需材料如下(一式三份):

1.项目验收申请书(含项目方基本情况、试点项目完成情况);

2.项目执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3.需提供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并提供投资额发票、资金往来证明;

4.其他要求提供的项目明细、图片等证明材料。

二)审核和验收

县电商办负责审核项目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信息公开、组织验收、开展绩效评价。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核、预算执行,组织指导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公示

县电商办在龙游县人民政府网上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如有投诉举报,需重新审核公示。

四)拨付

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由县电商办报送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

第七条  资金监管

项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相关硬件设施或项目建设应执行国家、省或县相关规定,组织采购或专家评审。对骗取、挪用中央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工作职责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龙游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综合示范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总体规划、管理监督等工作,配备精干专职人员负责综合示范工作。加强廉政建设,强化风险防控。

第九条  县电商办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及专项资金的预算;县财政局按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会同县电商办和县扶贫办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或承办企业必须具有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县电商办、财政局、扶贫办和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电商办、财政局和扶贫办要建立健全项目的建设改造档案,对项目的申报、评审、建设、验收、补贴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应及时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虚报、冒领项目资金的行为,除追缴已支付资金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电商办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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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县经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