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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公开日期: 2021-07-21
发布单位: 县林业水利局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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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机国能龙游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发布时间: 2021- 07- 21 10: 28 浏览次数:

龙游县林业水利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林水罚字〔2021〕22号

 

被处罚人基本情况:中机国能龙游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根据上级线索交办,本机关于2021年6月18日,对中机国能龙游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15年中机国能龙游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詹家镇西方村水露山占用林地搭建光伏发电设施及项目道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鉴定,中机国能龙游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范围面积为4081.1平方米,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中机国能龙游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刘建宇陈述,2015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詹家镇西方村水露山占用林地搭建光伏发电设施及项目道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2、证人证言,证实中机国能龙游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詹家镇西方村水露山占用林地搭建光伏发电设施及修建项目道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3、浙江省衢州市山林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中机国能龙游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搭建光伏发电设施及修建项目道路所在位置的山林权属。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和现场示意图各一份,证明中机国能龙游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现场位置、痕迹情况及土地现状等事实。

5、衢州市全盛资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机国能龙游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案件技术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中机国能龙游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范围面积为4081.1平方米,为一般商品林。

6、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本机关认为中机国能龙游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4081.1平方米,即6.13亩,林地类型为一般商品林,符合《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5亩以上5亩以下,或者擅自改变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5亩以上10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地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地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情形。

2021年6月28日本机关向被处罚人中机国能龙游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具体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诉、申辩的权利,愿意接受林业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现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被处罚人中机国能龙游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肆佰玖拾陆元整(121496.00元)。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某某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龙游县林业水利局

     2021年6月30日


信息来源: 县林业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