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251010-001/2021-12316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龙政办发〔2021〕46号 公开日期: 2021-07-14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危险化学品
事故应急预案 龙游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龙游县
工贸行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19 11:26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修订后的《龙游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龙游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龙游县工贸行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一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通过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指挥体系,形成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保障体系,强化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情况下,能快速、高效、安全、有序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衢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2018版)》《龙游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龙游县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和运输等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龙游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泄漏等突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应急抢险和事故处置。

本预案不适用于燃气、放射性物品、军事设施和核能物质的事故应急处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急处置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属地为主,分类管理。强化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类管理,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厘清事故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应急救援职责。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支撑保障作用,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现科学施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预案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专业能力。

二  分级应对

2.1  事故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本预案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2.1.1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3)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的;

(4)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5)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事故的。

2.1.2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或者50人以上、不足100人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

(3)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

(4)省政府认定为重大事故的。

2.1.3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不足50人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

(3)事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2.1.4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不足3人死亡,或者导致不足10人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00万元的;

(3)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2  响应分级

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的应急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2.2.1  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4)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2.2  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3)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4)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2.3  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事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3)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2.4  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三  组织体系及职责

龙游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是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主要职责为: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根据事故级别和救援情况,适时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3.1  应急指挥部

3.1.1  应急指挥部组成

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县政府成立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同时指挥协调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前期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县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副主任担任。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委宣传部、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气象局、县经信局、县纪委监察委、国网浙江龙游县供电公司、龙游新奥燃气有限公司、龙游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通信公司、事发地政府负责人和县应急指挥部专家组组成。

3.1.2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启动县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

(2)作出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的重大决策,下达命令并进行督查和指导;

(3)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5)落实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相关事项。

3.1.3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和全程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善后;组织协调危化品管理、应急救援专家到现场参与现场处置工作;协调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急队伍支援;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善后处置。

(2)县公安局: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保护、人员疏散、紧急救援、安全保卫、调查取证、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工作;负责组织、指导事故发生地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和人员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领域,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控制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3)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事故火灾扑救方案;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现场检测并划定警戒范围;在事故原因及事故危险物品性质特征未明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手段有效控制事故灾害的蔓延,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救援队伍,采取正确的施救方法,直至完全控制险情。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后实施洗消;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4)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制定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污染控制应急方案;负责对事故现场及事故可能诱发次生环境污染的土壤、水源、大气等进行监测,对现场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为正确救援和防止扩散提供详实依据;负责组织、指导制定遗、洒危险化学品及沾染物的无害化处置方案,确保事故得到控制后,有效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环境污染善后处置;负责事故引起的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5)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做好事故现场供电保障,指导做好重点物资的储备、紧急调运和综合运输协调工作。

(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业管理,配合公安、应急管理部门道路危险化学品救援和应急预案制定工作;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涉及的公路运输保障工作;负责抢险救援、应急疏散运输车辆、船舶的调用和保障,以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工作。

(7)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技术处置方案,组织专家提供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8)县委宣传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情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对事故处置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和对外发布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9)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毒有关症状和性质的鉴别。

(10)县民政局: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引导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援;指导有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救灾捐助活动。

(11)县财政局:负责按《龙游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行动专项方案》落实相关预算,负责应急救援、应急征用等资金的筹措和拨款,协调解决应急联动必需的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2)县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实况资料,预测预报有毒气体扩散的方向和范围等,为县应急指挥部做出科学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13)县经信局:协调有关工业企业做好重点物资生产工作;根据动用指令为事故中的受灾人员提供救灾物资。

(14)国网浙江龙游县供电公司、龙游新奥燃气有限公司、龙游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通信公司:负责做好事故现场供电、供气、供水、通信保障等工作。

(15)事发地政府:协助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协调落实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后的危险化学品暂(转)存。

(16)县应急指挥部专家组:针对火灾、爆炸、泄漏事故的不同特征,制定和推荐相应科学的应急处置方案,指导现场抢险救援,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实际邀请确定。

(17)县纪委监察委:及时查处违反本预案的行为。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按本单位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3.2  办事机构

3.2.1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其主要职责:

(1)修订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与措施的落实;

(2)动态掌握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预测和预警,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组织或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新闻发布和事故评估、调查处理工作;

(4)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事故信息;

(5)落实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的指示、批示;承办相关综合协调、请示报告工作。

3.2.2  现场指挥部

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救援行动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其主要职责:

(1)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等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综合专家组等各方面的信息,科学制定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3)研究判断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组织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源;

(4)必要时,调度或征集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受威胁人员和重要财产;

(6)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信息和现场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7)现场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的建议,经县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部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视情成立临时党支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3.2.3  应急工作组

组织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危险源监控、善后安抚、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任命。

(1)危险源控制组

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担任组长单位,成员由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救援力量由消防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及时控制危险源。

(2)抢险救援组

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担任组长单位,成员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生态环境分局等单位及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及处置工作,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

(3)警戒疏散组

由县公安局担任组长单位,成员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事发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及事发地政府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建事故现场治安队伍,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从上风侧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4)医疗救护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或医疗机构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5)环境监测组

由县生态环境分局担任组长单位,成员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卫生健康局、相关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研机构及有关专家组成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及时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农作物、水域、水体等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测定危险物质的成分、浓度和污染区域范围及程度,对事故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

(6)气象监测组

由县气象局担任组长单位,成员由气象专业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进行气象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大气化学污染扩散气象条件分析、评估。

(7)物资供应组

由县发改局担任组长单位,成员由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信局、国网浙江龙游县供电公司、龙游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有关通信公司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受灾群众的安置、救助等工作;统筹通信、供电确保通讯线路畅通,保障区域电网安全;负责抢险救援物资运输和抢险人员的运送;做好事发现场人员的用餐、饮水等后勤保障工作。

(8)新闻舆论组

由县委宣传部担任组长单位,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地政府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事故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组织事故现场记者采访活动,协调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以及对外发布事故和救援信息。

(9)应急救援专家组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已组建应急管理和重大事项咨询决策专家组,由危化品管理、工贸、矿山、应急救援、物资管理、防汛防台、气象灾害、火灾、森林防灭火、地质灾害、特种设备等11个专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应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或相应安全执业资格。

主要职责:对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参与应急演练及事故调查。

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参与单位。各应急工作组牵头单位要结合应急处置特点和应急资源情况,预先制定工作方案,加强日常演练,提高应急组织协调能力和反应时效。

3.2.4  其他应急组织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可参照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  预防与预警

4.1  风险防控

4.1.1  规范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时应当根据龙游县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科学规划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统筹安排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必须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本县安全生产水平。

4.1.2  逐步建立危险源数据库并监控。各部门、各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风险点和危险源,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和危险源数据库,构建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

4.1.3  加强安全管理与培训。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员工安全意识。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防火、防爆、防泄漏、防中毒和窒息的管理。

4.1.4  完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预案。涉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确保单位应急预案与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相关预案相衔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4.1.5  加强隐患排查治理能力。不断推进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4.2  监测预警

4.2.1  监测

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动态监督管理,通过专业监测、企业上报、风险承诺、公众投诉等渠道收集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依职对危险化学品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根据搜集到的异常情况,组织专家预测事态发展趋势,提前做好事故防范和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及涉及使用环节重点单位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断推进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以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为基础,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相关数据库,形成政府监督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安全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依托信息化系统,根据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和危险源数据库,绘制风险点和危险源电子图,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实时监控,督促企业结合自动检测、计算机仿真、计算机通信等现代高新技术,及时发现可能使重大危险源由安全状态向事故临界状态转化的各种参数变化趋势,给出预警信息或应急控制指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及涉及使用环节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建档等监控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向县应急管理局、其他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报告。

4.2.2  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灾害,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级)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二级(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三级(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III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四级(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危险化学品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急指挥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进行评估,预测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级别。当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按程序向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督促企业做好防范工作。

(2)发布预警信息

对于可预警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通过政府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基层信息员发布预警信息;对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①Ⅲ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②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并及时报送上级。

(3)采取预警措施

①蓝色等级(Ⅳ级)预警响应:进入蓝色预警期后,相关成员单位、预计事发地乡镇(街道)、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做好应急响应准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应急管理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并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

②黄色等级(Ⅲ级)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应急指挥部及时进行研判,如果达到黄色预警,按程序申请启动本预案Ⅲ级预警响应,并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应急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对预警危险区域进行应急处置;应急救援专家组进驻应急指挥部或现场,对事态发展做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应急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级别,定时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室内临时避险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事发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其它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必要时由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直接指挥抢险救援行动并做好配合和保障工作。

③橙色等级(Ⅱ级)、红色等级(Ⅰ级)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应急指挥部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按程序申请启动本预案Ⅱ级、Ⅰ级预警响应,并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

(4)调整、解除预警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预测会升级,预计现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消除事故险情,事故等级将升级至重大甚至是特别重大级别时,应急指挥部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申请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应急指挥部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五  应急处置

5.1  事故报告

5.1.1  事故报告时限

(1)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等)报告事故情况。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市级各对口部门上报事故情况。

(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的情况,应当及时补报。

(4)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5)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5.1.2  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需要支援的其他情况。

5.1.3  事故报告程序

(1)企业发生事故时,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组织力量实施抢险,并向110(119、120)报警,向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等)以及事发地乡镇(街道)和企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本级政府: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委;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其他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其他有关部门。

(2)事发地乡镇(街道)和企业主管部门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和施救,并向县应急管理局等职能部门书面报告事故的基本情况。

(3)符合《预案》启动条件的,由总指挥下达启动命令,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县应急管理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把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县府办、市应急管理局。

5.2  先期处置

5.2.1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发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根据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3)迅速拨打110报警,并向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4)当事故影响可能超出本单位的范围时,要及时将险情通报给周边单位和人员。

5.2.2  事发地的村(社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5.2.3  事发地乡镇(街道)等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组织相关力量开展遇险人员抢救,受伤人员救治;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交通管控,事故现场隔离、秩序维护,受到威胁人员的疏散;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的依法发布等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2.4  应急指挥部负责Ⅲ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先期处置工作。上一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协助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  应急响应

5.3.1  响应分级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

特点、危害程度,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申请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1)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应急指挥部立即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

(2)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①应急指挥部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报告后,及时组织研判,经确认为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府办,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救援行动;

②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管理局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成立应急工作组,制订应急救援方案、开展救援抢险、交通管制等应急处置工作;

③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好现场人员防护工作;

④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3)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省、国家相关应急机构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要求和组织、协调下,配合市、省、国家相关应急机构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5.3.2  指挥和协调

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部主要采取措施:

(1)及时掌握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态进展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

(2)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

(3)根据现场需要,开设现场指挥部;

(4)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相关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应急装备等应急资源参与事故应急处置;

(5)及时向现场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6)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5.4  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需及时了解现场情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遇险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等情况;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数量、应急力量情况;相关装置、设备、设施损毁情况等),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研究分析采取安全、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各应急工作组应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事故抢险救援: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及现场处置的各职能部门在组织抢险时,应按应急救援的原则实施抢险救援。首先要采取切实措施控制灾情,在摸清险情,保障救援人员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先实施救人,然后救灾(包括抢救伤亡人员和灭火、堵漏、排险等);迅速确定事故涉及危化品的种类、数量、危害性和波及范围;现场的应急专家针对危险化学品的物质特性和现场事故状况,迅速提出一个或多个应急处置方案,现场处置部门在指挥长的指挥下,针对事故的不同特征,在应急专家的现场指导下,采取相应的科学的应对方案实施处置。

(2)应急疏散及交通管控: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专家组建议,确定警戒隔离区。警戒疏散组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疏散过程中应避免横穿危险区,并注意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指导疏散人员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取简易有效的保护措施;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

(3)医疗救护:医疗救护组赶赴事故现场,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并将伤者送往医院实施治疗。

(4)现场监测:环境、气象监测组加强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和气象监测,提供现场动态监测信息。

(5)应急保障:物资供应组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以及向受到事故影响的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6)洗消和现场清理:抢险救援组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并根据有害物质的品种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对所有受污染人员及工具、装备进行洗消。环境监测组负责清除事故现场各处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统一收集处理泄漏液体、固体及洗消污水。

(7)环境污染处置: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织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进行应急监测,对现场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环境污染处置方案并指导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

5.4.1  现场处置要点

5.4.1.1  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根据火灾发生位置、危险化学品性质及火势扩大的可能性,综合考虑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及火灾可能对周边的影响,确定警戒范围。警戒疏散组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2)调集消防队伍、专家、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3)制订灭火方案。现场指挥部组织事发单位、专家及各应急救援小组制订灭火方案。制订灭火方案时应根据化学品的性质选用合适的灭火方法。

(4)实施灭火。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有关设备、设施。注意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防热辐射、防烟等),出现意外情况时,立即撤离。

(5)现场监测。注意风向变化对火势的影响。

(6)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应急指挥部。

5.4.1.2  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确定爆炸发生位置、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及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初步判断是否存在二次爆炸的可能性。

物理爆炸则重点关注爆炸装置的工作温度、压力及相邻装置的运行情况,谨防相邻装置二次爆炸;化学爆炸,则须关注现场点火源的情况。

(2)警戒疏散组确定警戒范围,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3)如有易燃物质则应注意消除火源(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有关设备、设施)。在警戒区内停电、停火,消除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火源。

(4)危险化学品危险源控制组、抢险救援组在进入危险区前宜用水枪将地面喷湿,防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要特别注意避免泄漏的易燃液体随水流扩散。

(5)调集消防队伍、专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6)如果发生化学爆炸事故的,环境、气象监测组要加强监测事故现场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及气象条件。

(7)应急救援专家组根据现场气体浓度及爆炸源的情况确定是否有二次爆炸的危险,确定应采取的处置措施。

(8)制订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9)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应急指挥部。

5.4.1.3  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质泄漏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确定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性质(主要是沸点、闪点、爆炸极限、溶解性等)、泄漏源的位置及泄漏现场点火源情况。

(2)确定警戒范围。警戒疏散组负责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交通部门注意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3)调集消防队伍、专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救援现场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有关设备、设施。

(4)现场指挥部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5)环境、气象监测组,检测泄漏物质是否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加强现场大气、土壤、气象信息等监测,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6)应急救援专家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预测泄漏扩散趋势。确定主要的控制措施(如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7)制订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8)各应急工作组实施救援方案,危险化学品危险源控制组进入现场控制泄漏源,抢救泄漏设备。出现意外情况,立即撤离。

(9)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应急指挥部。

5.4.1.4  危险化学品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立刻进行疏散。现场指挥部应根据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泄漏源的位置,并考虑风速风向、泄漏量、周围环境等确定警戒范围,警戒范围宜大不宜小。警戒疏散组尽快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

(2)需要发布预警信息的事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调集医疗急救力量赶赴现场。

(4)调集所需的消防队伍、专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5)环境、气象监测组,检测泄漏物质是否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加强现场大气、土壤、气象信息等监测,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6)应急救援专家组根据企业提供的情况及现场监测的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7)确定应急救援方案,实施救援。

(8)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应急指挥部。

5.5  安全防护

5.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应对事发地现场的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必要时,要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短暂培训后,再开展救援行动。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靠近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装、防化手套、防化靴等。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一级(二级)化学防护服和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5.5.2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特性,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5.6  响应升级

因危险化学品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协调其他力量增援,必要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

如果预计危险化学品事故将要波及周边县(市、区)的,应及时请示市委、市政府协调周边县(市、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县政府自身控制能力,需要上级相关应急力量提供援助和支持的,请示市委、市政府报请省委、省政府或党中央、国务院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故处置。

5.7  应急联动

县应急指挥部与周边县(市、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通信联络、信息共享、应急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建立完善与当地中央、省、市属大型企业的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值守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应急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5.8  社会动员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门户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发布动员令,动员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民、具备应急救援资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恢复重建等处置工作。

5.9  事故的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对事故发生地的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现场污染物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5.10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信息发布由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必要时,按照县政府或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由县委宣传部门统筹协调发布。

(1)信息发布时限: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县政府或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和事故初步原因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电台、广播、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事故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5.11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县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至国务院,由国务院决定并宣布。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省级及以上通讯社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5.12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得到解救,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环境监测符合相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按照响应启动级别和“谁发布谁终止”原则,由各级发布机构负责终止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处置情况及专家组评估建议,报告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终止Ⅳ级应急响应),可通过电话、短信或书面形式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13  应急恢复

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上级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后,各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组织、部门、队伍及有关人员,投入救援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消耗的救援物品、药剂及损坏物品等,要尽快恢复、补充、维修,在48小时之内恢复正常应急状态。

六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街道)组织做好现场污染物清理、环境污染消除、疫病防治、事后恢复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事发地乡镇(街道)牵头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会同民政等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发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事发地乡镇(街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6.2  社会救助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民政部门和工会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6.3  保险

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和企业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及涉及使用环节重点单位应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不同群体和人员的需求,开发保额适度、保障层次多样、服务便捷的险种,扩大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抵御事故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共担风险机制。

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展事故风险管理研究,建立事故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6.4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等有关规定,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分析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形成应急救援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市政府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下发有关单位。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结评估工作由县政府负责。

应急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

(1)应急事件的基本情况;

(2)应急事件处置过程;

(3)处置过程中动用的应急资源;

(4)对预案的改进建议。

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应急评估报告、应急值班记录等资料进行汇总、归档。

6.5  恢复重建

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政府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组织事发地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和单位制订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公共交通、生产生活等基础设施。

七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能够与有关人员随时取得联系。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组织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危险源、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力量(含专家)信息数据库,并组织管理和维护。

相关部门牵头通信运营单位制定通信与信息保障方案,保障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相关机构的通讯畅通,确保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实现双向传递。

7.2  队伍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全县应急救援队伍的规划指导、管理与督促落实工作。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消防救援大队为依托的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承担各类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环境环境污染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交通运输保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其他成员单位负责组建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会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3)骨干应急队伍。公安、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地方或国防动员力量是事故应急处置的骨干支援和突击力量,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基层应急队伍。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力量。鼓励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进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乡镇应急队伍建设,发展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等一员多职应急信息员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发挥共青团和公益救援队伍、志愿者组织的作用,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资质的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在力所能及的领域协助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辅助工作。

(6)应急专家。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处置办法提供技术支持。

7.3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抢险救援免费快速通行协同保障机制,做好抢险救援车辆在县域范围内的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应急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发放应急车辆的应急通行标志。

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交通运输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7.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县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准确掌握本县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针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开展医疗救援演练和公众自救互救医疗常识宣传教育。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健康危害。

7.5  社会秩序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根据治安维护应急行动方案和有关预案,指导和支持现场治安保障工作,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维护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秩序及所在区域社会公共秩序,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抢险提供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控制事故肇事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7.6  财力支持

预防和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财政应建立健全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要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应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县本级常备物资相关经费由县财政局解决;企业常备物资经费列入生产成本。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项目建设。

7.7  物资装备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县不同行业、区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种类、风险和特点,结合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做好维护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道)按照“专业管理、专物专用”的原则,自行调拨使用本部门(单位)的应急物资。跨部门(单位)调用应急物资时或动用区储备物资的,申请使用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应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必要时,以县政府的名义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涉及周边县(市、区)的物资调用的,由县政府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物资调用的申请。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7.8  人员防护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企业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及其他安全地带。

在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订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个体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

7.9  避难场地保障

各乡镇(街道)负责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加强管理和维护。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和检查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事故发生后,由县应急管理局统一协调使用应急避难场所。

已建成的综合应急避难场所,主管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灾时应急预案。

依托全县各中小学校、体育广场、公园等场所设立的临时避难场,有关部门应规划投入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基本生活设施保障工作。

7.10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气象部门应当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林业水利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江河、水库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建立并规范数据采集、维护、交换、更新长效机制,做好应急平台和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对接,实现监测、监控、预警等工作信息化、现代化。

7.11  区域合作保障

县人民政府指导、鼓励各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

加强与毗邻县(市、区)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不断完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加强训练基地共享与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区域性事故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此外,新闻发布、政策与法制等保障工作分别由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承担。

八  预案管理

8.1  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为:龙游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部门专项预案+乡镇(街道)预案+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构成。

(1)龙游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县应急管理部局牵头编制,并按要求修订、演练。

(2)部门专项预案:县级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编制,并按要求修订、演练。

(3)乡镇(街道)预案:各乡镇(街道)预案编制,并按要求修订、演练。

(4)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预案:危险化学品单位编制,并按要求修订、演练。

本预案向上衔接《衢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龙游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8.2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编制,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8.3  应急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综合应急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至少每2年进行1次综合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和锻炼应急救援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并做好演练评估工作。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通过演练不断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应急管理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应急管理局等责任单位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8.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8.5  宣教培训

8.5.1  宣传教育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应当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与应急意识以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安全实景模拟教育基地等载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8.5.2  培训

县应急管理局应组织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应急管理相关培训,提升其预防和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事故应急救援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紧急避险、自救互救以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8.6  责任与奖惩

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对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统一指挥,迟报、瞒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请县委、县政府,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九  附则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修订。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与日常管理。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游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一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进一步提升龙游县矿山事故应对能力,规范事故救援处置行为,高效组织、指导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减轻矿山事故造成的损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龙游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龙游县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本县行政区域内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及其附属设施中发生的矿山事故。

1.4  工作原则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减少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属地为主,分类管理。强化矿山事故分类管理,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厘清事故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应急救援职责。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矿山事故应对工作。

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支撑保障作用,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现科学施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预案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专业能力。

二  分级应对

2.1  事故分级

根据矿山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本预案将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2.1.1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3)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事故的。

2.1.2  重大矿山事故

重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或者50人以上、不足100人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

(3)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

(4)省政府认定为重大事故的。

2.1.3  较大矿山事故

较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不足50人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

(3)事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2.1.4  一般矿山事故

一般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不足3人死亡,或者导致不足10人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00万元的;

(3)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2  响应分级

按照矿山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发生矿山事故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的应急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2.2.1  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矿山事故;

(2)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矿山事故;

(3)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矿山事故。

2.2.2  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矿山事故;

(2)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矿山事故;

(3)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的矿山事故;

(4)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矿山事故。

2.2.3  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矿山事故;

(2)事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3)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矿山事故。

2.2.4  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矿山事故;

(2)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矿山事故。

三  组织体系及职责

龙游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是全县矿山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主要职责为:领导、组织、协调全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根据事故级别和救援情况,适时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3.1  应急指挥部

3.1.1  应急指挥部组成

发生一般矿山事故,县政府成立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同时指挥协调较大以上矿山事故的前期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县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副主任担任。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资源规划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委宣传部、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气象局、县经信局、县纪委监察委、国网浙江龙游县供电公司、龙游新奥燃气有限公司、龙游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通信公司、事发地政府负责人和县应急指挥部专家组组成。

3.1.2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启动县级矿山事故应急响应;

(2)作出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的重大决策,下达命令并进行督查和指导;

(3)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4)落实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相关事项。

3.1.3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全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县级政府建立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调、组织调动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组织协调矿山、应急救援等专家到现场参与现场处置工作,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开展矿山事故应急演练、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负责提出救灾物资储备需求,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制订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组织事故影响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和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事故交通处置方案,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通道畅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3)县资源规划局:负责提供矿山事故区域相关地质资料,协助指导矿山事故应急处置。

(4)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现场被困人员搜救,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5)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矿山、尾矿库事故现场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对因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提出处置建议。

(6)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做好事故现场供电等能源保障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石油、天然气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抢险救援、应急疏散运输车辆的调用和保障,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所需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工作。

(8)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矿山事故(不含井下事故)中相关特种设备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技术支持。

(9)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市内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

(10)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对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指导救治医院制订应急预案,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

(11)县民政局: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引导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援;指导有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救灾捐助活动。

(12)县财政局:负责按《龙游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行动专项方案》将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县本级财政预算;做好县本级处置矿山事故资金保障工作。

(13)县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实况资料,为县应急指挥部做出科学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14)县经信局:协调有关工业企业做好重点物资生产工作;根据动用指令为事故中的受灾人员提供救灾物资。

(15)国网浙江龙游县供电公司、龙游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通信公司:负责做好事故现场供电、供水、通信保障等工作。

(16)事发地政府:协助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17)县应急指挥部专家组:针对事故的不同特征,制定和推荐相应科学的应急处置方案,指导现场抢险救援,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实际邀请确定。

(18)县纪委监察委:及时查处违反本预案的行为。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按本单位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3.2  办事机构

3.2.1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其主要职责:

(1)修订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与措施的落实;

(2)动态掌握矿山事故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预测和预警,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组织参与矿山事故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新闻发布和事故评估、调查处理工作;

(4)根据矿山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事故信息;

(5)落实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的指示、批示;承办相关综合协调、请示报告工作。

3.2.2  现场指挥部

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救援行动的需要,组建由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等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综合专家组等各方面的信息,科学制定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3)研究判断事故性质及危害程度,组织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源;

(4)必要时,调度或征集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受威胁人员和重要财产;

(6)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信息和现场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7)现场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的建议,经县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部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视情成立临时党支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3.2.3  应急工作组

组织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任命。

(1)综合协调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成员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事发地政府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统筹组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协助现场指挥长做好现场指挥部的开设和撤离;负责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的接收与转发;做好现场指挥部会议管理工作;收集、汇总现场处置工作情况,编辑应急救援大事记,编制信息简报并上报。

(2)抢险救援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县资源规划局、县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及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

(3)警戒疏散组

由县公安局担任组长单位,成员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事发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及事发地政府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重要物资转移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或具有相应能力的医疗机构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到医院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5)环境监测组

由县生态环境分局担任组长单位,成员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相关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研机构及有关专家组成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事发地及周边地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

(6)气象监测组

由县气象局担任组长单位,成员由气象专业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进行气象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

(7)物资供应组

由县发改局担任组长单位,成员由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信局、国网浙江龙游县供电公司、龙游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有关通信公司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受灾群众的安置、救助等工作;统筹通信、供电确保通讯线路畅通,保障区域电网安全;负责抢险救援物资运输和抢险人员的运送;做好事发现场人员的用餐、饮水等后勤保障工作。

(8)新闻舆论组

由县委宣传部担任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和事发地政府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事故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组织事故现场记者采访活动,协调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以及对外发布事故和救援信息。

(9)应急救援专家组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已组建应急管理和重大事项咨询决策专家组,由危化品管理、工贸、矿山、应急救援、物资管理、防汛防台、气象灾害、火灾、森林防灭火、地质灾害、特种设备等11个专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应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或相应安全执业资格。

主要职责:对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参与应急演练及事故调查。

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参与单位。各应急工作组牵头单位要结合应急处置特点和应急资源情况,预先制定工作方案,加强日常演练,提高应急组织协调能力和反应时效。

3.2.4  其他应急组织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可参照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辖区内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  预防与预警

4.1  风险防控

(1)逐步建立危险源数据库并监控

各部门、各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隐患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其他各行业(领域)响应支援部门负责相应安全隐患监测信息采集。

(2)加强安全管理与培训

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员工安全意识。

(3)完善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矿山从业单位应当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事故风险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矿山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加强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不断推进矿山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矿山从业单位应当建立矿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建档等监控制度,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向县应急管理局、其他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报告。

4.2  监测预警

4.2.1  监测

县应急管理局统一协调各乡镇(街道)和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信息,对重大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矿山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加强对矿山关键生产设施、重点事故风险区域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建立矿山事故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实行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分类管理。监督检查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

矿山企业(单位)要建立完善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预警等风险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的监控、报警及处理工作;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矿山安全生产的监测、监控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县应急管理局、其他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报告。

4.2.2 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矿山事故,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矿山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灾害,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矿山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级)矿山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二级(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矿山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三级(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III级)以上矿山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四级(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矿山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矿山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急指挥部对矿山事故信息进行评估,预测矿山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矿山事故级别。当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按程序向可能受波及的企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督促企业做好防范工作。

(2)发布预警信息

对于可预警的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通过政府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基层信息员发布预警信息;对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①Ⅲ级以上矿山事故预警信息,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②Ⅳ级矿山事故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并及时报送上级。

(3)采取预警措施

①蓝色等级(Ⅳ级)预警响应:进入蓝色预警期后,相关成员单位、预计事发地乡镇(街道)、事发企业应做好应急响应准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应急管理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并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

②黄色等级(Ⅲ级)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应急指挥部及时进行研判,如果达到黄色预警,按程序申请启动本预案Ⅲ级预警响应,并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应急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对预警危险区域进行应急处置;应急救援专家组进驻应急指挥部或现场,对事态发展做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应急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级别,定时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室内临时避险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事发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其它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必要时由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直接指挥抢险救援行动并做好配合和保障工作。

③橙色等级(Ⅱ级)、红色等级(Ⅰ级)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应急指挥部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按程序申请启动本预案Ⅱ级、Ⅰ级预警响应,并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

(4)调整、解除预警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预测会升级,预计现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消除事故险情,事故等级将升级至重大甚至是特别重大级别时,应急指挥部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申请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矿山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应急指挥部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五  应急处置

5.1  事故报告

5.1.1  事故报告时限

(1)发生矿山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管理局、资源规划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等)报告事故情况。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市级各对口部门上报事故情况。

(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的情况,应当及时补报。

(4)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5)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5.1.2  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需要支援的其他情况。

5.1.3  事故报告程序

(1)矿山发生事故时,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组织力量实施抢险,并向110(119、120)报警,向事发地政府和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资源规划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等)以及事发地乡镇(街道)报告事故发生情况;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本级政府: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委;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其他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其他有关部门。

(2)事发地乡镇(街道)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和施救,并向县应急管理局等职能部门书面报告事故的基本情况。

(3)符合《预案》启动条件的,由总指挥下达启动命令,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县应急管理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把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县府办、市应急管理局。

5.2  先期处置

(1)发生矿山事故后,事发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①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

②单位负责人根据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③迅速拨打110报警,并向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④当事故影响可能超出本单位的范围时,要及时将险情通报给周边单位和人员。

(2)事发地的村(社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事发地乡镇(街道)等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组织相关力量开展遇险人员抢救,受伤人员救治;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交通管控,事故现场隔离、秩序维护,受到威胁人员的疏散;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的依法发布等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县应急指挥部负责Ⅲ级及以上矿山事故先期处置工作。上一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协助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  应急响应

5.3.1  响应分级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县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申请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1)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矿山事故时,应急指挥部立即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

(2)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矿山事故时,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应急指挥部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报告后,及时组织研判,经确认为较大以上矿山事故时,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报告县府办和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救援行动;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管理局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成立应急工作组,制订应急救援方案、开展救援抢险、交通管制等应急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好现场人员防护工作;

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3)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省、国家相关应急机构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要求,组织、协调下,配合市、省、国家相关应急机构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5.3.2  指挥和协调

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部主要采取措施:

(1)及时掌握矿山事故事态进展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

(2)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矿山事故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

(3)根据现场需要,开设现场指挥部;

(4)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相关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应急装备等应急资源参与事故应急处置;

(5)及时向现场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6)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5.4  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需及时了解现场情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遇险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等情况;矿山地形、水源等信息;周边建筑、居民等情况;风速、风向等气象信息;事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器材、队伍等应急力量情况;相关装置、设备、设施损毁情况等),根据矿山事故情况,研究分析采取安全、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各应急工作组应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事故抢险救援。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生态环境分局及现场处置的各职能部门在组织抢险时,以抢救人员生命为重点开展救援工作;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型,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控制事故。

(2)应急疏散及交通管控。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专家组建议,确定警戒隔离区。警戒疏散组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疏散过程中应避免横穿危险区;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

(3)医疗救护。医疗救护组迅速调集医疗力量赶赴现场,实施诊断治疗;及时将重症伤员向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转运,掌握救治进展情况;视情增派医疗专家、调动急需药物等;做好伤员心理抚慰。

(4)现场监测。环境、气象监测组加强事故现场的环境、气象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保护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提供现场动态监测信息。

(5)应急保障。物资供应组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和通信等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以及向受到事故影响的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6)现场清理。针对矿山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引导岩土崩落等技术措施进行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5.4.1  现场处置要点

5.4.1.1  坍塌事故处置要点

(1)查明坍塌滑坡事故发生的具体位置及其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2)查明被坍塌滑坡事故埋压、围困人员的可能位置和数量;

(3)查明坍塌滑坡事故发生地点的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边坡技术参数等相关影响因素;

(4)查明坍塌滑坡事故发生地点可能存在的其它坍塌滑坡体及浮石、危石等危险源;

(5)确定救援方案;

(6)分析坍塌滑坡事故发生原因,确定清除坍塌滑坡体等危险源的技术方案与具体方法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

(7)落实矿山可用的抢险设备、物资及需要外部调配的设备与相关物资。

注意事项:

(1)组织事故影响区内的人员安全地撤离现场、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设备、物资尽快到达现场;

(3)专人检查、监视事故发生区域边坡稳定情况,预防因二次坍塌滑坡事件扩大事故;

(4)防止已撤离人员回到坍塌滑坡影响区内。

5.4.1.2  采空区塌陷事故处置要点

技术措施:

(1)查明采空区塌陷或大面积地压发生地点的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井下采空区分布及其参数等相关影响因素;

(2)查明被采空区塌陷或地压事故埋压、围困、冲击波造成的可能位置和人员数量;

(3)查明采空区塌陷或大面积地压发生的具体位置及其可能扩大的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4)查明采空区塌陷或地压事故发生地点可能存在的其它坍塌、陷落等危险因素;

(5)确定救援方案;

(6)分析采空区塌陷或地压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防止采空区塌陷危害进一步扩大的技术方案、具体方法及相应安全措施;

(7)落实矿山可用的抢险设备、物资及需要外部调配的设备与相关物资。

注意事项:

(1)组织事故影响区内的人员安全地撤离现场、核实伤亡、失踪人数;若是地压事故,应注意发生地之外由于冲击波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设备、物资尽快到达现场;

(3)专人检查、监视事故发生区域稳定情况,预防因采空区进一步塌陷扩大事故;塌陷至地表的,应重视地表的环境条件及对井下的影响;

(4)防止已撤离人员回到塌陷影响区内。

5.4.1.3  冒顶片帮事故处置要点

技术措施:

(1)查明冒顶片帮事故发生地点及其周边的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相关井巷参数等影响因素;

(2)查明冒顶片帮事故发生的原因、具体位置及其影响范围;

(3)根据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等各有关资料,查明被埋压、围困人员的可能位置和数量;

(4)确定救援方案;

(5)加强矿井通风,根据现场情况启用压风自救及供水施救设施,向受困人员供给新鲜空气及饮用水;

(6)确定清除危险源的基本方法、技术方案与相应安全措施;

(7)加强巷道支护,清理出抢救人员的通道,必要时可开掘通向遇险人员的专用巷道;

(8)落实矿山可用的抢险设备、物资及需要外部调配的设备与相关物资。

注意事项:

(1)组织事故影响区内的人员安全地撤离现场、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物资尽快到达现场;

(3)救险过程中清理坍塌堵塞物时,禁用爆破的方法处理阻碍的大块岩石,若因大块岩石、木柱、金属网架等物压住受困人员时,可用石块、木头等支撑使其稳定,也可用千斤顶、液压起重器、液压剪等工具进行处理,慎用镐刨、锤砸等方法扒人或破解岩石,防止伤害遇险人员;

(4)设专人检查、监视顶板及侧帮岩体稳定情况,注意观测顶板来压预兆,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5.4.1.4  透水事故处置要点

技术措施:

(1)查明透水点周边的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与地表等相关水体的水力联系等情况;

(2)查明透水事故发生的具体位置、原因、涌水来源、涌水量及其影响范围;

(3)核实矿井最大排水能力、短期内可能增加的排水设备、需要外部调配的排水设备;

(4)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5)根据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等各有关资料,确定受困人员位置及数量;

(6)确定救援方案;

(7)做好供电保障工作,确保满足井下排水及其它救援用电需要;

(8)加强矿井通风,根据现场情况启用压风自救及供水施救设施,向受困人员供给新鲜空气及饮用水;

(9)判明水源情况,适时关闭巷道防水闸门及其它防控水闸门等,保证排水设备不被淹没;

(10)根据水位上升等相关情况,分析决定是否切断受灾地点的供电电源,防止水中带电伤人。

注意事项:

(1)组织事故影响区内的人员安全地撤离现场、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物资尽快到达现场;

(3)专人检查、监视透水矿井外部水系状况,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外部水源灌入井下。

5.4.1.5  中毒窒息事故处置要点

技术措施:

(1)查明中毒窒息事故发生的具体位置、原因和可能受到的影响范围;

(2)加强矿井通风、必要时井下受困及相关人员启用压风自救系统;

(3)确定救援方案;

(4)检测查明中毒窒息有毒、有害气体的来源和存在的部位,修复被破坏的通风系统;

(5)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反风措施,及时撤出因采用反风措施而可能受到有毒、有害气体威胁的相关人员;

(6)确定清除产生中毒窒息事故的有毒、有害气体的基本方法、技术方案、安全措施;

(7)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注意事项:

(1)组织安全地撤出影响区内的遇险人员,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物资尽快到达现场;

(3)施救人员须配备、使用防毒设施或正压空气呼吸机,保证施救者自身安全;

(4)专人检测中毒窒息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影响区有害气体浓度等情况,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5.4.1.6  火灾事故处置要点

技术措施:

(1)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具体位置、火源性质及其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2)查明受火灾事故影响尚未撤出人员的可能位置和数量;

(3)根据火源部位、性质、影响范围,及时切断灾区电源,减少次生灾害的发生;

(4)明确通风线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采取反风措施,防止火区和火灾中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向其它区域蔓延;

(5)确定救援方案;

(6)查明火灾区可燃物性质和数量,搬离火区周边易燃物资,控制火区范围;

(7)调取当地气象预报资料,分析风、水等影响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8)依据着火位置和燃烧物质的不同,选用相应的灭火方法;

(9)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注意事项:

(1)组织事故影响区内的人员安全地撤离现场、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施救人员必须配备、使用防毒设施或正压空气呼吸机,保证施救者自身安全;

(3)专人严密监测有毒、有害气体及风流的变化,防止出现次生、衍生事故。

5.4.1.7  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技术措施:

(1)确定爆炸事故发生的地点和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2)切断事故发生地点的电源,防止救援过程中次生伤害的发生;

(3)查明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特别注意要查明有无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火源、有毒有害气体及液体泄漏等危险物品,并予以排除,注意查明周边井巷工程、边坡、岩体稳定情况,保障救援过程的安全;

(4)确定救援方案;

(5)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爆炸后次生的危险有害因素。对于露天矿山,应注意火灾、有毒有害气体、边坡坍塌、残留爆炸物等危害的产生;对于地下矿山,应注意火灾、透水、有毒有害气体、采空区塌陷、冒顶片帮、残留爆炸物等危害的产生;

(6)明确地下矿山通风线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采取反风措施,防止爆炸产生的火灾及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向其它区域蔓延;

(7)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注意事项:

(1)组织事故影响区内的人员安全地撤离现场、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物资尽快到达现场;

(3)专人检查、监视事故发生区域周边采场、边坡、空区等稳定情况,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4)防止与救援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内。

5.4.1.8  坠罐/跑车事故处置要点

技术措施:

(1)迅速组织井下其他人员(排水工作人员除外)从第二安全出口撤出,回到地面安全区域;

(2)查明坠罐/跑车事故对提升系统、井巷工程、供电线路、压风管道、排水管道、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线的破坏情况;必要时井下断电、关停压风、暂停排水等;

(3)减少事故井巷的进风量,降低风速,为抢险、救灾创造安全环境;

(4)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5)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6)确定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7)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注意事项:

(1)组织事故影响区内的人员安全地撤离现场、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物资尽快到达现场;

(3)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周边情况,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5.4.1.9  尾矿库溃坝事故处置要点

技术措施:

(1)确定事故发生的影响范围;

(2)迅速组织撤出尾矿库漫堤/溃坝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和其他人员;

(3)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周边重要生产、生活设施,防止引发次生的安全事故和环境灾难;

(4)查看原设计有关资料,掌握事故尾矿库的水文地质条件、排洪系统、筑坝材料特征、气候条件等;

(5)根据尾矿库所在区域,救援专家进行技术分析,制定科学的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6)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7)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影响,监测事故下游水质情况,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注意事项:

(1)在抢险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控尾矿库水位变化状况,防止发生事故的扩大。

(2)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救援过程中发生二次伤亡。

5.4.1.10  排土场滑坡和泥石流事故处置要点

技术措施:

(1)迅速组织撤离排土场下游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和其他人员,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查明排土场排水系统排水不畅或排洪通道堵塞情况,在保证抢险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组织力量进行疏通,恢复通道原有的排洪功能;

(3)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周边重要生产、生活设施,防止引发次生的安全事故和环境灾难;

(4)掌握受影响的排土场的水文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及排土场相关技术参数;

(5)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6)确定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7)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注意事项:

(1)在抢险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控来水变化状况,监测事故下游水质情况,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2)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救援过程中发生二次伤亡。

5.5  安全防护

5.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应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必要时,要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短暂培训后,再开展救援行动。

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5.5.2  群众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为: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属地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做好医疗防疫、疾病控制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5.6  响应升级

因矿山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协调其他力量增援,必要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

如果预计矿山事故将要波及周边县(市、区)的,应及时请示市委、市政府协调周边县(市、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矿山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县政府自身控制能力,需要上级相关应急力量提供援助和支持的,请示市委、市政府报请省委、省政府或党中央、国务院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故处置。

5.7  应急联动

县应急指挥部与周边县(市、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通信联络、信息共享、应急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建立完善与当地中央、省、市属大型企业的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值守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应急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5.8  社会动员

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门户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发布动员令,动员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民、具备应急救援资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恢复重建等处置工作。

5.9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信息发布由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必要时,按照县政府或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由县委宣传部门统筹协调发布。

(1)信息发布时限: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后,县政府或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和事故初步原因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电台、广播、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事故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对发生在敏感地点、容易引发社会恐慌的矿山事故以及涉及隐瞒事故、事故口径表述前后不一致等敏感问题,县委宣传部要主动介入,及早回应,稳妥发布权威信息。对有可能引起国际社会、港澳台地区关注的矿山事故,由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县委统战部等部门协助发布。

5.10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县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至国务院,由国务院决定并宣布。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省级及以上通讯社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5.11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得到解救,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环境监测符合相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按照响应启动级别和“谁发布谁终止”原则,由各级发布机构负责终止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处置情况及专家组评估建议,报告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终止Ⅳ级应急响应),可通过电话、短信或书面形式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12  应急恢复

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上级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后,各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组织、部门、队伍及有关人员,投入救援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消耗的救援物品、药剂及损坏物品等,要尽快恢复、补充、维修,在48小时之内恢复正常应急状态。

六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街道)组织做好事后恢复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事发地乡镇(街道)牵头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会同民政等部门对矿山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对在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发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事发地乡镇(街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6.2  社会救助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民政部门和工会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6.3  保险

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和企业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矿山单位应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不同群体和人员的需求,开发保额适度、保障层次多样、服务便捷的险种,扩大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抵御事故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共担风险机制。

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展事故风险管理研究,建立事故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6.4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等有关规定,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矿山事故,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矿山事故,由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矿山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分析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形成应急救援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市政府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下发有关单位。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结评估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

应急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

(1)应急事件的基本情况;

(2)应急事件处置过程;

(3)处置过程中动用的应急资源;

(4)对预案的改进建议。

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应急评估报告、应急值班记录等资料进行汇总、归档。

6.5  恢复重建

矿山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政府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组织事发地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和单位制订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公共交通、生产生活等基础设施。

七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能够与有关人员随时取得联系。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组织建立矿山事故重大危险源、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力量(含专家)信息数据库,并组织管理和维护。

相关部门牵头通信运营单位制定通信与信息保障方案,保障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相关机构的通讯畅通,确保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实现双向传递。

7.2  队伍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全县应急救援队伍的规划指导、管理与督促落实工作。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消防救援大队为依托的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承担各类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任务,包括矿山事故抢险救援。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矿山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其他成员单位负责组建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会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3)骨干应急队伍。公安、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地方或国防动员力量是事故应急处置的骨干支援和突击力量,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基层应急队伍。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力量。鼓励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进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乡镇应急队伍建设,发展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等一员多职应急信息员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发挥共青团和公益救援队伍、志愿者组织的作用,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资质的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在力所能及的技术领域协助开展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辅助工作。

(6)应急专家。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矿山、应急救援等专业的专家组,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处置办法提供技术支持。

7.3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抢险救援免费快速通行协同保障机制,做好抢险救援车辆在县域范围内的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应急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矿山事故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发放应急车辆的应急通行标志。

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7.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县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准确掌握本县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针对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开展医疗救援演练和公众自救互救医疗常识宣传教育。

7.5  社会秩序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根据治安维护应急行动方案和有关预案,指导和支持现场治安保障工作,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维护矿山事故现场秩序及所在区域社会公共秩序,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抢险提供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控制事故肇事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7.6  财力支持

预防和处置矿山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财政应建立健全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要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应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矿山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县本级常备物资相关经费由县财政局解决;企业常备物资经费列入生产成本。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项目建设。

7.7  物资装备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县不同行业、区域的矿山事故种类、风险和特点,结合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做好维护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道)按照“专业管理、专物专用”的原则,自行调拨使用本部门(单位)的应急物资。跨部门(单位)调用应急物资时或动用区储备物资的,申请使用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应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必要时,以县政府的名义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涉及周边县(市、区)的物资调用的,由县政府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物资调用的申请。

矿山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防坍塌、高处坠落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7.8  人员防护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矿山企业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及其他安全地带。

在处置矿山事故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订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个体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

7.9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气象部门应当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建立并规范数据采集、维护、交换、更新长效机制,做好应急平台和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对接,实现监测、监控、预警等工作信息化、现代化。

7.10  区域合作保障

县人民政府指导、鼓励各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

加强与毗邻县(市、区)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不断完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加强训练基地共享与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区域性事故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此外,新闻发布、政策与法制等保障工作分别由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承担。

八  预案管理

8.1 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为:龙游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乡镇(街道)预案+矿山企业应急预案构成。

(1)龙游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县应急管理部局牵头编制,并按要求修订、演练。

(2)乡镇(街道)预案:各乡镇(街道)预案编制,并按要求修订、演练。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根据职能,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矿山企业事故预案:矿山企业编制,并按要求修订、演练。

本预案向上衔接《衢州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龙游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8.2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编制,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8.3  应急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全县矿山事故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综合应急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至少每2年进行1次综合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和锻炼应急救援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并做好演练评估工作。

矿山单位,应当至少每年组织1次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通过演练不断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应急管理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应急管理局等责任单位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单位的事故应急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8.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负有矿山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5  宣教培训

8.5.1  宣传教育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和矿山企业应当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与应急意识以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安全实景模拟教育基地等载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8.5.2  培训

县应急管理局应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应急管理相关培训,提升其预防和应对矿山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矿山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事故应急救援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紧急避险、自救互救以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8.6  责任与奖惩

矿山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对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统一指挥,迟报、瞒报、漏报矿山事故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请县委、县政府,对在矿山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九  附则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修订。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与日常管理。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游县工贸行业事故应急预案

一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进一步提升龙游县工贸行业事故应对能力,规范事故救援处置行为,高效组织、指导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减轻工贸行业事故造成的损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龙游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龙游县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龙游县行政区域内工贸行业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本预案不适用于交通(包括道路、水上、铁路、民航等事故)、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气体、烟花爆竹、矿山、民用爆炸品、城镇燃气、放射性物品、国防科研和核能物质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

1.4  工作原则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工贸行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属地为主,分类管理。强化工贸行业事故分类管理,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厘清事故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应急救援职责。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工贸行业事故应对工作。

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支撑保障作用,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现科学施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预案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专业能力。

二  分级应对

2.1  事故分级

根据工贸行业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本预案将工贸行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2.1.1  特别重大工贸行业事故

特别重大工贸行业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3)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的;

(4)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5)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事故的。

2.1.2  重大工贸行业事故

重大工贸行业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或者50人以上、不足100人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

(3)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

(4)省政府认定为重大事故的。

2.1.3  较大工贸行业事故

较大工贸行业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不足50人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

(3)事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2.1.4  一般工贸行业事故

一般工贸行业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不足3人死亡,或者导致不足10人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00万元的;

(3)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2  响应分级

按照工贸行业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发生工贸行业事故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的应急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2.2.1  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工贸行业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工贸行业事故;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工贸行业事故;

(4)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工贸行业事故。

2.2.2  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贸行业事故;

(2)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工贸行业事故;

(3)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的工贸行业事故;

(4)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工贸行业事故。

2.2.3  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贸行业事故;

(2)事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3)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工贸行业事故。

2.2.4  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工贸行业事故;

(2)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工贸行业事故。

三  组织体系及职责

龙游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是全县工贸行业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主要职责为: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县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根据事故级别和救援情况,适时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3.1  应急指挥部

3.1.1  应急指挥部组成

发生一般工贸行业事故,县政府成立县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工贸行业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同时指挥协调较大以上工贸行业事故的前期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县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副主任担任。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委宣传部、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气象局、县经信局、县纪委监察委、国网浙江龙游县供电公司、龙游新奥燃气有限公司、龙游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通信公司、事发地政府负责人和县应急指挥部专家组组成。

3.1.2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启动县级工贸行业事故应急响应;

(2)作出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的重大决策,下达命令并进行督查和指导;

(3)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5)落实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相关事项。

3.1.3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工贸行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全县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各地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工贸行业事故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开展工贸行业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分析、责任认定和督查企业事故隐患整改;负责提出救灾物资储备需求,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负责做好因事故影响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协调驻地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县公安局:负责实施工贸行业事故现场保护、人员疏散、紧急救援、安全保卫、调查取证工作;负责组织、指导事故发生地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和人员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领域,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控制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3)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事故现场救援方案;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现场检测并划定警戒范围;在事故原因未明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手段有效控制事故灾害的蔓延;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4)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制定工贸行业事故监测与环境污染控制应急方案;负责对事故现场及事故可能诱发次生环境污染的土壤、水源、大气等进行监测,为正确救援和防止扩散提供详实依据;有效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环境污染善后处置;负责事故引起的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5)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做好事故现场供电等能源保障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石油、天然气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水上运输运输事故的应急管理、救援和应急预案制定工作;道路交通事故中组织、协调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指导、协调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负责抢险救援、应急疏散运输车辆、船舶的调用和保障,以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工作。

(7)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制定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技术处置方案,组织专家提供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8)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市内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

(9)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对工贸行业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工贸行业事故中毒有关症状和性质的鉴别。

(10)县民政局: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引导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援;指导有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救灾捐助活动。

(11)县财政局:负责按《龙游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行动专项方案》将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县本级财政预算;做好县本级处置工贸行业事故资金保障工作。

(12)县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实况资料,为县应急指挥部做出科学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13)县经信局:协调有关工业企业做好重点物资生产工作;根据动用指令为事故中的受灾人员提供救灾物资。

(14)国网浙江龙游县供电公司、龙游新奥燃气有限公司、龙游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通信公司:负责做好事故现场供电、供气、供水、通信保障等工作。

(15)事发地政府:协助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16)县应急指挥部专家组:针对火灾、爆炸、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等事故的不同特征,制定和推荐相应科学的应急处置方案,指导现场抢险救援,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实际邀请确定。

(17)县纪委监察委:及时查处违反本预案的行为。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按本单位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3.2  办事机构

3.2.1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其主要职责:

(1)修订县工贸行业事故应急预案,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与措施的落实;

(2)动态掌握工贸行业事故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预测和预警,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组织或参与工贸行业事故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新闻发布和事故评估、调查处理工作;

(4)根据工贸行业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事故信息;

(5)落实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的指示、批示;承办相关综合协调、请示报告工作。

3.2.2  现场指挥部

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救援行动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其主要职责:

(1)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等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综合专家组等各方面的信息,科学制定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3)研究判断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组织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源;

(4)必要时,调度或征集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受威胁人员和重要财产;

(6)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信息和现场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7)现场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的建议,经县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部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视情成立临时党支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3.2.3  应急工作组

组织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任命。

(1)综合协调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成员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事发地政府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突发事件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提出抢险救援方案及应急处理对策;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

(2)抢险救援组

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担任组长单位,成员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生态环境分局等单位及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及处置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

(3)警戒疏散组

由县公安局担任组长单位,成员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事发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及事发地政府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建事故现场治安队伍,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从上风侧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4)医疗救护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或医疗机构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5)环境监测组

由县生态环境分局担任组长单位,成员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卫生健康局、相关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研机构及有关专家组成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及时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农作物、水域、水体等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测定危险物质的成分、浓度和污染区域范围及程度,对事故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

(6)气象监测组

由县气象局担任组长单位,成员由气象专业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进行气象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大气化学污染扩散气象条件分析、评估。

(7)物资供应组

由县发改局担任组长单位,成员由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信局、国网浙江龙游县供电公司、龙游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有关通信公司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受灾群众的安置、救助等工作;统筹通信、供电确保通讯线路畅通,保障区域电网安全;负责抢险救援物资运输和抢险人员的运送;做好事发现场人员的用餐、饮水等后勤保障工作。

(8)新闻舆论组

由县委宣传部担任组长单位,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地政府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事故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组织事故现场记者采访活动,协调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以及对外发布事故和救援信息。

(9)应急救援专家组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已组建应急管理和重大事项咨询决策专家组,由危化品管理、工贸、矿山、应急救援、物资管理、防汛防台、气象灾害、火灾、森林防灭火、地质灾害、特种设备等11个专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应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或相应安全执业资格。

主要职责:对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参与应急演练及事故调查。

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参与单位。各应急工作组牵头单位要结合应急处置特点和应急资源情况,预先制定工作方案,加强日常演练,提高应急组织协调能力和反应时效。

3.2.4  其他应急组织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工贸行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可参照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辖区内工贸行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  预防与预警

4.1  风险防控

(1)规范产业布局。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城市规划和发展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科学回避工贸行业事故风险,统筹安排应对工贸行业事故必须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工贸行业安全水平。

(2)逐步建立危险源数据库并监控。县、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认真分析安全风险大的行业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平台,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实现安全生产总体状况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协调。

(3)加强安全管理与培训。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员工安全意识。严格对涉及涂层烘干作业的企业防火、防爆和防泄漏、防中毒窒息的管理。涉及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应强化防中毒窒息、防火防爆管理。

(4)完善工贸行业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事故风险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5)加强隐患排查治理能力。不断推进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4.2  监测预警

4.2.1  监测

县应急管理局统一协调各乡镇(街道)和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信息,对重大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理。

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道)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辖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建档等监控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向县应急管理局、其他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报告。

4.2.2  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工贸行业事故,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工贸行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灾害,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工贸行业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级)工贸行业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二级(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工贸行业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三级(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III级)以上工贸行业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四级(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工贸行业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工贸行业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急指挥部对工贸行业事故信息进行评估,预测工贸行业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工贸行业事故级别。当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按程序向可能受波及的企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督促企业做好防范工作。

(2)发布预警信息

对于可预警的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指挥部通过政府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基层信息员发布预警信息;对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①Ⅲ级以上工贸行业事故预警信息,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②Ⅳ级工贸行业事故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并及时报送上级。

(3)采取预警措施

①蓝色等级(Ⅳ级)预警响应:进入蓝色预警期后,相关成员单位、预计事发地乡镇(街道)、事发企业应做好应急响应准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应急管理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并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

②黄色等级(Ⅲ级)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应急指挥部及时进行研判,如果达到黄色预警,按程序申请启动本预案Ⅲ级预警响应,并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应急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对预警危险区域进行应急处置;应急救援专家组进驻应急指挥部或现场,对事态发展做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应急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级别,定时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室内临时避险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事发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其它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必要时由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直接指挥抢险救援行动并做好配合和保障工作。

③橙色等级(Ⅱ级)、红色等级(Ⅰ级)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应急指挥部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按程序申请启动本预案Ⅱ级、Ⅰ级预警响应,并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

(4)调整、解除预警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预测会升级,预计现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消除事故险情,事故等级将升级至重大甚至是特别重大级别时,应急指挥部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申请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工贸行业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应急指挥部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五  应急处置

5.1  事故报告

5.1.1  事故报告时限

(1)发生工贸行业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卫生健康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等)报告事故情况。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市级各对口部门上报事故情况。

(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的情况,应当及时补报。

(4)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5)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5.1.2  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需要支援的其他情况。

5.1.3  事故报告程序

(1)企业发生事故时,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组织力量实施抢险,并向110(119、120)报警,向事发地政府和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卫生健康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等)以及事发地乡镇(街道)报告事故发生情况;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本级政府: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委;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其他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其他有关部门。

(2)事发地乡镇(街道)和企业主管部门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和施救,并向应急管理局等职能部门书面报告事故的基本情况。

(3)符合《预案》启动条件的,由总指挥下达启动命令,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应急管理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把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县府办、市应急管理局。

5.2  先期处置

(1)发生工贸行业事故后,事发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①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

②单位负责人根据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③迅速拨打110报警,并向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④当事故影响可能超出本单位的范围时,要及时将险情通报给周边单位和人员。

(2)事发地的村(社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事发地乡镇(街道)等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组织相关力量开展遇险人员抢救,受伤人员救治;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交通管控,事故现场隔离、秩序维护,受到威胁人员的疏散;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的依法发布等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应急指挥部负责Ⅲ级及以上工贸行业事故先期处置工作。上一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协助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  应急响应

5.3.1  响应分级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申请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1)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工贸行业事故时,应急指挥部立即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

(2)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工贸行业事故时,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应急指挥部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报告后,及时组织研判,经确认为较大以上工贸行业事故时,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报告县府办和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救援行动;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管理局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成立应急工作组,制订应急救援方案、开展救援抢险、交通管制等应急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好现场人员防护工作;

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3)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省、国家相关应急机构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要求,组织、协调下,配合市、省、国家相关应急机构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5.3.2  指挥和协调

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部主要采取措施:

(1)及时掌握工贸行业事故事态进展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

(2)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工贸行业事故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

(3)根据现场需要,开设现场指挥部;

(4)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相关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应急装备等应急资源参与事故应急处置;

(5)及时向现场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6)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5.4  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需及时了解现场情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遇险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等情况;周边建筑、居民、地形等情况;风速、风向等气象信息;事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器材、队伍等应急力量情况;相关装置、设备、设施损毁情况等),根据工贸行业事故情况,研究分析采取安全、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各应急工作组应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事故抢险救援。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生态环境分局及现场处置的各职能部门在组织抢险时,应按应急救援的原则实施抢险救援。负责现场灭火,控制危险源及伤员搜救,协助做好事故后现场净化、事故车辆等交通工具迁移工作。首先要采取切实措施控制灾情,在摸清险情,保障救援人员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先实施救人,然后救灾。

(2)应急疏散及交通管控: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特点及应急救援专家组建议,明确疏散撤离的范围和方式。警戒疏散组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疏散过程中应避免横穿危险区,并注意根据事故的危险特性,指导疏散人员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取简易有效的保护措施;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

(3)医疗救护。医疗救护组赶赴事故现场,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并将伤者送往医院实施治疗;适时启动心理干预,并根据需要,向上级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4)现场监测:环境、气象监测组加强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和气象监测,提供现场动态监测信息。

(5)应急保障:物资供应组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以及向受到事故影响的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6)洗消和现场清理:抢险救援组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并根据有害物质的品种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对所有受污染人员及工具、装备进行洗消。环境监测组负责清除事故现场各处残留的有毒有害物,统一收集处理。

(7)环境污染处置。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织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进行应急监测,对现场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环境污染处置方案并指导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

5.5  安全防护

5.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应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必要时,要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短暂培训后,再开展救援行动。

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需要公众参与时,应当对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5.5.2  群众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为:决定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时机、方法和负责的相关部门;做好医疗防疫、疾病控制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5.6  响应升级

因工贸行业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协调其他力量增援,必要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

如果预计工贸行业事故将要波及周边县(市、区)的,应及时请示市委、市政府协调周边县(市、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工贸行业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县政府自身控制能力,需要上级相关应急力量提供援助和支持的,请示市委、市政府报请省委、省政府或党中央、国务院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故处置。

5.7  应急联动

县应急指挥部与周边县(市、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通信联络、信息共享、应急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建立完善与当地中央、省、市属大型企业的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值守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应急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5.8  社会动员

根据工贸行业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门户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发布动员令,动员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民、具备应急救援资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恢复重建等处置工作。

5.9  事故的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对事故发生地的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现场污染物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5.10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信息发布由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必要时,按照县政府或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由县委宣传部门统筹协调发布。

(1)信息发布时限: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工贸行业事故后,县政府或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指挥部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工贸行业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和事故初步原因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电台、广播、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事故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对发生在敏感地点、容易引发社会恐慌的工贸行业事故以及涉及隐瞒事故、事故口径表述前后不一致等敏感问题,县委宣传部要主动介入,及早回应,稳妥发布权威信息。对有可能引起国际社会、港澳台地区关注的工贸行业事故,由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县委统战部等部门协助发布。

5.11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县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至国务院,由国务院决定并宣布。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省级及以上通讯社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5.12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得到解救,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环境监测符合相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按照响应启动级别和“谁发布谁终止”原则,由各级发布机构负责终止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处置情况及专家组评估建议,报告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终止Ⅳ级应急响应),可通过电话、短信或书面形式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13  应急恢复

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上级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后,各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组织、部门、队伍及有关人员,投入救援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消耗的救援物品、药剂及损坏物品等,要尽快恢复、补充、维修,在48小时之内恢复正常应急状态。

六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街道)组织做好现场污染物清理、环境污染消除、疫病防治、事后恢复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事发地乡镇(街道)牵头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对工贸行业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对在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发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事发地街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6.2  社会救助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民政部门和工会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6.3  保险

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和企业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烟花爆竹经营、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应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不同群体和人员的需求,开发保额适度、保障层次多样、服务便捷的险种,扩大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抵御事故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共担风险机制。

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展事故风险管理研究,建立事故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6.4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等有关规定,特别重大、重大工贸行业事故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工贸行业事故,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工贸行业事故,由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工贸行业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分析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形成应急救援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市政府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下发有关单位。一般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结评估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

应急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

(1)应急事件的基本情况;

(2)应急事件处置过程;

(3)处置过程中动用的应急资源;

(4)对预案的改进建议。

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应急评估报告、应急值班记录等资料进行汇总、归档。

6.5  恢复重建

工贸行业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政府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组织事发地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和单位制订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公共交通、生产生活等基础设施。

七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能够与有关人员随时取得联系。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组织建立工贸行业事故重大危险源、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力量(含专家)信息数据库,并组织管理和维护。

相关部门牵头通信运营单位制定通信与信息保障方案,保障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相关机构的通讯畅通,确保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实现双向传递。

7.2  队伍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全县应急队伍的规划指导、管理与督促落实工作。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消防救援大队为依托的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承担各类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工贸行业事故抢险救援。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工贸行业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废弃工贸行业事故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和工贸行业事故交通运输保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其他成员单位负责组建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会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3)骨干应急队伍。公安、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城管执法队伍等地方或国防动员力量是事故应急处置的骨干支援和突击力量,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基层应急队伍。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力量。鼓励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进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乡镇应急队伍建设,发展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等一员多职应急信息员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发挥共青团和公益救援队伍、志愿者组织的作用,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资质的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在力所能及的技术领域协助开展工贸行业事故的应急救援辅助工作。

(6)应急专家。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处置办法提供技术支持。

7.3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抢险救援免费快速通行协同保障机制,做好抢险救援车辆在县域范围内的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应急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工贸行业事故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发放应急车辆的应急通行标志。

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交通运输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7.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县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准确掌握本县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针对工贸行业事故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开展医疗救援演练和公众自救互救医疗常识宣传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健康危害。

7.5  社会秩序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根据治安维护应急行动方案和有关预案,指导和支持现场治安保障工作,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维护工贸行业事故现场秩序及所在区域社会公共秩序,为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抢险提供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控制事故肇事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7.6  财力支持

预防和处置工贸行业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财政应建立健全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要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应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县本级常备物资相关经费由县财政局解决;企业常备物资经费列入生产成本。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项目建设。

7.7  物资装备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县不同行业、区域的工贸行业事故种类、风险和特点,结合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做好维护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道)按照“专业管理、专物专用”的原则,自行调拨使用本部门(单位)的应急物资。跨部门(单位)调用应急物资时或动用区储备物资的,申请使用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应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必要时,以县政府的名义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涉及周边县(市、区)的物资调用的,由县政府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物资调用的申请。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7.8  人员防护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企业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及其他安全地带。

在处置工贸行业事故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订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个体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

7.9  避难场地保障

各乡镇(街道)负责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加强管理和维护。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和检查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事故发生后,由县应急管理局统一协调使用应急避难场所。

已建成的综合应急避难场所,主管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灾时应急预案。

依托全县各中小学校、体育广场、公园等场所设立的临时避难场,有关部门应规划投入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基本生活设施保障工作。

7.10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气象部门应当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林业水利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江河、水库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建立并规范数据采集、维护、交换、更新长效机制,做好应急平台和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对接,实现监测、监控、预警等工作信息化、现代化。

7.11  区域合作保障

县人民政府指导、鼓励各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

加强与毗邻县(市、区)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不断完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加强训练基地共享与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区域性事故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此外,新闻发布、政策与法制等保障工作分别由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承担。

八  预案管理

8.1  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工贸行业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为:龙游县工贸行业事故应急预案+乡镇(街道)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构成。

(1)龙游县工贸行业事故应急预案:县应急管理部局牵头编制,并按要求修订、演练。

(2)乡镇(街道)预案:各乡镇(街道)预案编制,并按要求修订、演练。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根据职能,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企事业单位事故预案:企事业单位编制,并按要求修订、演练。

本预案向上衔接《衢州市工贸行业事故应急预案》、《龙游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8.2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编制,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8.3  应急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全县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综合应急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至少每2年进行1次综合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和锻炼应急救援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并做好演练评估工作。

金属冶炼等工贸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

8.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8.5  宣教培训

8.5.1  宣传教育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应当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与应急意识以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安全实景模拟教育基地等载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8.5.2  培训

县应急管理局应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应急管理相关培训,提升其预防和应对工贸行业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事故应急救援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紧急避险、自救互救以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8.6  责任与奖惩

工贸行业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对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统一指挥,迟报、瞒报、漏报工贸行业事故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请县委、县政府,对在工贸行业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九  附则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修订。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与日常管理。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