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01/2021-1209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龙发改〔2021〕7号 | 公开日期: | 2021-02-07 |
发布单位: | 县发改局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01/2021-12090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发改〔2021〕7号
- 发文日期:
2021-06-10
- 发布单位:
县发改局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LYD02-2021-0001
- 文件编号:
龙发改〔2021〕7号
龙游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停车场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号)和《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为车辆提供停放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以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城市道路公共泊位停车服务收费;
(二)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公共城市广场、市民中心、车站及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收费,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等指定停车场所收费;
(三)政府(含国有资本)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收费;
(四)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所)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收费。
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的以外,其他各类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自主定价。
三、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原则及标准。
(一)确定城市道路停车收费标准,遵循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收费、同一区域内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配套停车场收费的原则,并根据交通状况和泊位供求,针对不同性质、区域、类型、时段、对象的机动车停放,实施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
(二)确定配套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市场供求关系、地理位置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三)龙游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各镇乡(街道)非城区的停车服务收费,由各地参照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在不高于城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制定。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车型大小,以停放次数、时间等为单位计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各类停车场所,机动车临时进入免费停放时间具体按停放场所的不同分别设定。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夜间免费停放时间除外)。实际停车尾数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
(二)经批准实行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晚上一般应实行免费,具体免费时段按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三)执行公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医疗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和行政执法车辆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五、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方案,由县发改局结合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制定或调整,并向全社会公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有特殊要求或配备专业设施的专用停车场、交通事故(故障)或违法车辆指定停车场所、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等,收费方式和标准由县发改局另行制定。
(二)为确保道路畅通、缓解停车难问题确需改变停车服务收费计费方式或提高停车收费标准的,由停车场所的管理主体报县发改局审批。
(三)高速公路事故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停车费标准按省发改委规定执行。对查封、扣押的车辆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所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车主收取用于保管的停车费。
六、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所,增加机动车停车车位的供给,其收费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遵循补偿经营成本,并考虑投资合理回报等原则确定。
七、为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服务的经营、管理资格。
(二)具有停车场所有权、使用权或投资收益人的合法证明材料。
(三)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需经规划、公安、综合执法、住建等部门批准。
八、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车型分类、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经营服务票据,接受社会监督。一经发现并查实有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九、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停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并支付规定的停车服务费。对无故拒绝支付停车服务费的车辆停放者,停车场所经营者可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追缴。
十、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原龙游县物价局《关于龙游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龙价服〔2016〕30号)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龙游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龙游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2月1日
附件:
龙游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停车收费 类 别 | 收 费 标 准 | 备 注 |
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 1小时内(含1小时)每辆每次3元,第二计时单元开始以半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每个计时单位1.5元。 | (1)30分钟内免费。 (2)20:00—次日8:00免费。 |
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 | 1小时内(含1小时)每辆每次2元,第二计时单元开始以1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每个计时单位1元。 | (1)30分钟内免费。 (2)24小时每车每次不超过12元。 |
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另行审批除外) | 1小时内(含1小时)每辆每次2元,第二计时单元开始以1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每个计时单位1元。 | (1)30分钟内免费。 (2)24小时每车每次不超过12元。 |
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 | 1小时内(含1小时)每辆每次3元,第二计时单元开始以半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每个计时单位1.5元。 | (1)30分钟内免费。 (2)24小时每车每次不超过30元。 |
说明:
1、上述收费计价标准均为七座(含)以下的小型汽车。七座以上大型车收费按上述标准加倍计收;摩托车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2、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3、车辆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4、实际停车尾数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
5、采用包月、包季、包年等定期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所经营者自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