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司法局关于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 04- 21 14: 17 浏览次数:

县级机关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1 号)要求,县司法局牵头组织县级部门梳理证明事项,现将《龙游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各部门要做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衔接落实工作,规范工作规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积极采用信息共享,网络核验、部门核查等方式,进一步推动证明事项实现“无证明化”办理,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1. 龙游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2. 县级有关单位名单

龙游县司法局

2021年4月20日

附件1:

龙游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事项

证明材料

证明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备注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1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场所使用权证明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经费来源证明;(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

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经费来源(包含开办资金)证明

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

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

社会团体成立许可

验资报告或验资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

龙游县民政局

3

基金会设立登记

验资报告或验资证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

龙游县民政局

4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

立登记

验资报告或验资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

龙游县民政局

5

申请注销驾驶资格

监护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

民政部门、法院

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6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人社局

7

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延续)

药学部门负责人及采购人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考核合格材料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

附件2:

县级有关单位名单

县委办(档案局)、县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县委编办、县民宗局、外侨办、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林业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体局、卫健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税务局、医保局、监管办、气象局、烟草局、消防救援大队

作者: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