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251010-001/2021-1156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龙政办发〔2021〕13号 公开日期: 2021-03-10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龙游县直播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6 15:54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优化直播产业发展环境,加快我县数字经济、智慧产业发展,推动直播资源集聚,根据《打造全国“直播”样板县实施方案》(县委办发〔2020〕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一)在本县注册登记、依法纳税,从事直播活动的各类主体。

(二)进驻主播为在直播基地开展积极健康直播活动的个人,同账号多主播或多账号同主播的认定为一个主播。

二、扶持政策

1.鼓励MCN机构、网红运营团队、直播综合服务企业、本地企业等进驻(龙游红木小镇)直播基地,对进驻基地开展直播电商运营、网红孵化,新装修建筑面积在100㎡(含)以上,并正常运营6个月(含)以上的(以交易记录为准),给予场地费、装修费、运营费等费用6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200万元。

2.县域公共直播中心(即中国TOP直播电商产业园龙游基地)无偿提供给各类主体直播。鼓励各类主体进驻直播基地,对年度进驻基地开展直播活动不少于50场的主体,每年给予5万元的补助。

3.本地企业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且年直播实际成交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对其产生的佣金给予补助,在基地直播的,给予20%的补助,最高20万元;在基地外直播的,给予10%的补助,最高10万元。

4.鼓励8090宣讲团、直播机构或个人积极宣传推介龙游。对开展宣传龙游人文地理、旅游景点、民俗风情、城市发展等方面直播活动,关注量10万(含)以上的,单次给予0.1万元的补助;年度开展10场(含)以上的,额外给予4万元的补助。

5.鼓励各类主播积极为我县农产品或县域范围内企业商品直播带货,对本地主播单次直播带货成交100单且实际成交额1万元(农副产品实际成交额减半,下同)及以上的,给予0.1万元奖励,成交200单且实际成交额2万元及以上的,给予0.2万元奖励;对外地主播单次直播带货成交200单且实际成交额2万元及以上的,给予0.1万元奖励,成交400单且实际成交额4万元及以上的,给予0.2万元奖励。以此类推,同一主播每年累计奖励最高5万元。

6.积极培育本土直播人才,每年安排30万元直播培训专项经费,面向各类主体开展补贴性直播培训。对进驻基地开展培训的机构,每培养一名5万(含,下同)以上粉丝量的主播(娱乐主播除外,下同),给予培训机构1万元奖励;10万以上粉丝量的,给予2万元奖励;50万以上粉丝量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单个主播的培育奖励可累加享受。

7.鼓励主播积极参加全县直播大赛,对在比赛中获得前十名的主播,分别给予第一名1万元、第二名0.8万元、第三名0.5万元、第四、五名0.4万元、第六、七名0.2万元、第八至十名0.1万元的奖励。

8.对年直播带货销售额排名全县前八位(最低年直播带货销售额不低于50万元)的本地主播,分别给予第一名5万元、第二名3万元、第三名2万元、第四名1.5万元、第五名1.2万元、第六名1万元、第七名0.8万元、第八名0.5万元的奖励。

三、附则

1.本政策所涉及扶持条款的兑现,由各申报对象自行申报,经龙游县“村播”基地建设工作推进办(以下简称“县村播推进办”)审核公示无异议,报县政府同意后发放奖补资金。具体实施细则由县村播推进办制定。

2.直播机构须有相应平台入驻证明,且机构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各类扶持对象,不享受本政策。

4.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相关补助政策,按就高原则执行,对符合《龙游县培养引进直播人才管理办法》的按照该政策进行奖补。

5.本政策未涉及的其他直播业务相关重大事项,按一事一议原则,按规定程序确定。

6.本政策试行两年,自2021年4月9日起执行。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信息来源: 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