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不服龙游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1-12-22 11:22 浏览次数:

        衢龙政复〔2020〕019

申请人: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申请人之子。

被申请人:龙游县公安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龙翔路465号。

法定代表人:詹虎山,局长。            

申请人胡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龙游县公安局于2020年928日作出的龙公(*)行罚决字〔2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011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3月9日开始向龙游县石佛乡人民政府多次举报石佛乡某某村支委陈某某所建的临时建筑系违法建筑,要求石佛乡政府依法予以拆除,但石佛乡政府一直未处理,申请人于2020年9月27日第二次向龙游县政府有关人员反映,县政府有关领导要求石佛乡政府自行处理,并派人把申请人送到石佛乡政府嘱咐申请人在乡政府领导办公室待着即可,督促乡政府依法办理,但乡政府领导没有明确的态度,当晚,申请人留宿乡政府办事大厅。2020年9月28日,石佛乡政府工作人员打110报警,执法民警到场后要求申请人回家,遭申请人拒绝,在推拉过程中致使申请人一度休克,后被送往塔石卫生院治疗,申请人认为其向石佛乡政府举报某村支委陈某某所建的临时建筑系违法建筑事实清楚、合法合理,长期滞留乡党委书记办公室是为督促乡政府依法行政,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与事实不符。因此,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龙公(*)行罚决字〔2020***号《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辩称:一、申请人胡某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19年9月19日,石佛乡政府强制拆除了申请人位于龙游县石佛乡某某村的两间附房,申请人因此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5月15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石佛乡人民政府行为违法,并赔偿4000元。后申请人仍因违章建筑一事多次到石佛乡政府反映。2020年9月28日,申请人在收到石佛乡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的答复后仍不听劝阻,长时间滞留书记办公室,致政府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归案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就申请人申请书中提出的举报陈某某违法建筑一事,被申请人认为与本案违法事实认定并无关联。二、对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于法有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自9月27日16时许至9月28日11时许,期间一直滞留石佛乡政府办公场所,经石佛乡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劝说仍长时间滞留。石佛乡人民政府是龙游县人民政府的下属政府机关,其行为严重扰乱机关单位办公场所秩序,符合情节较重。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又因申请人已满七十周岁,遂不送拘留所执行。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三、被申请人执法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申请人躺在石佛乡政府一楼至二楼楼梯间平台,意识清醒,但称身体不舒服。民警及政府工作人员便拨打120将其送至龙游县塔石卫生院救治,期间和申请人并无任何肢体接触。经医生检查,申请人身体指标均正常,并未发生过申请人所称的“在推拉过程中致使申请人一度休克。”的情况,送医后办案民警依法将胡某某口头传唤至塔石卫生院询问,执法过程均有执法记录仪进行拍摄。公安机关取证及时、全面,执法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

经审查,2020928日上午1020分,被申请人接到110指令:龙游县石佛乡人民政府有个老太婆扰乱单位秩序,要求处理。被申请人下辖的塔石派出所接警赶到现场,发现申请人躺在石佛乡政府一楼至二楼的楼梯间平台,民警及政府工作人员便拨打120将申请人送至龙游县塔石卫生院救治,后办案民警对申请人依法进行口头传唤至塔石卫生院接受询问查证,并于当日受案调查,9月27日下午(县政府工作人员将申请人送回至乡政府)至9月28日上午(将申请人送至塔石卫生院前),申请人一直滞留石佛乡政府办公场所,并于9月27日当晚睡在乡政府办事大厅,期间在收到石佛乡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的答复后仍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并滞留乡政府办公场所,致政府工作不能正常进行。2020928日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取证,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严重扰乱机关单位办公场所秩序,属情节较重;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表示听不懂并拒绝签字。同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龙公(*)行罚决字〔2020***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因申请人已满七十周岁,遂不送拘留所执行。当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及其身份信息各一份,对证人方某某、吕某某、王某某、毕某、叶某、吴某某的询问笔录及其身份信息各一份,归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见证人余乐身份信息一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两份、柯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对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视频、申请人在石佛乡人民政府内滞留的监控视频,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情况、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违法嫌疑人相关信息及家属通知登记表,行政拘留通知书送达胡某某家属视频、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及决定书宣读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主管全县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履行组织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职能。申请人9月27日下午(县政府工作人员将申请人送回至乡政府)至9月28日上午(将申请人送至塔石卫生院前),期间一直滞留石佛乡政府办公场所,并于9月27日当晚睡在乡政府办事大厅,经石佛乡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劝说仍长时间滞留,导致政府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应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对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五)占据、滞留工作场所,或者将老弱病残、婴幼儿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工作场所,时间较长,不听劝阻的;鉴于申请人滞留工作场所时间较长,不听劝阻,对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较重,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辩解其长期滞留石佛乡政府的原因系督促石佛乡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采信。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龙游县公安局于2020928日作出的龙公(*)行罚决字〔2020***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