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 12- 16 16: 01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

为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扎实推进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工作,现就做好2021年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

2021年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通过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系统(http://fylz.zjagri.cn/nnyzt/login.jsp)申报审核,在“主体申报监测”模块中进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含渔业,下同)指导有申报意愿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按照《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浙农经发〔2013〕15号)要求,认真填写数据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进行申报。家庭农场是否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不再作为申报条件,没有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的家庭农场,可取名为“﹡﹡县﹡﹡乡镇(街道)﹡﹡(户主姓名)家庭农场”,也可自行取含“家庭农场”字样的农场名称。

二、申报流程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通过系统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时上报纸质推荐文件,并附《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汇总表》,确保系统上报家庭农场信息和推荐文件名单一致。推荐文件及附表同时抄送各市农业农村部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审核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材料时,要采取形式审查、数据核对、实地核查等多种方式,注意仔细审查核对家庭农场名称、主体基本信息、生产规模及收支信息、雇工信息等,会同相关单位核查确认申报对象有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异常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等,并核查上传附件材料是否完整有效(个别项目确实没有的可写“无”)。

三、有关要求

(一)根据工作需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工作调整为每二年一次,2021年不开展省级监测。

(二)2021年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工作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10日。

(三)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同步做好市级、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创建工作,确保年底前完成“新增示范性家庭农场1000家”任务。

联系人:厅政策改革处王淑英、钱志冲、杨惠祥,0571-86757729、86757525、86757725;数据库联系人及电话:史异,0571-88816415、13735458490。

邮寄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凤起东路29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政策改革处,邮编:310020。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10月18日

信息来源: 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