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01/2021-13006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龙政办发〔2021〕69号 | 公开日期: | 2021-11-08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01/2021-13006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政办发〔2021〕69号
- 发文日期:
2021-11-12
- 发布单位:
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 文件编号:
龙政办发〔2021〕69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一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依法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森林防灭火管理体制;遵循“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确保应急处置准备充分、反应快速、决策科学、措施精准,最大程度确保人员安全、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衢州市森林消防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和《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衢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龙游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龙游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县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县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军民协同、密切配合,确保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快速响应、保障有力。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实行党委领导下、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防灭火责任制。依据森林火灾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响应。
3.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优先考虑救援人员的安全,科学指挥、精准扑救、确保重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
4.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县、乡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森防指是全县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分管林业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水利局主要负责人及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分管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县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森防指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县林业水利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防指或县森防指办公室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乡镇(街道)应当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灭火工作。
2.2 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指导公安机关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等;森林公安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业部门指导。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有人员伤亡及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县林业水利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县森防指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县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职责按机构改革意见、“三定”方案和《龙游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执行。
2.3 扑火指挥机构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当全县境内同时发生2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2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县森防指负责统一指挥。
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所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负责森林火灾的指挥扑救工作。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发生有人员伤亡、敏感时期、明火4小时仍未扑灭和较大以上的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由县森防指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2.4 专家咨询机构
县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库,为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解读、技术咨询与建议。县专家库由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组建和联系。
2.5 县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县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由县森防指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林业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武部、武警龙游中队、武警金华支队执勤四大队、县气象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灾情况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市森防指和县委、县政府报告,并通报县森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林业水利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防扑火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救灾;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做好伤亡统计和伤员转运救治;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
4.火灾监测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林业水利局、县气象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组织森林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林火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
5.通信保障组。由县电信公司牵头,县应急管理、县林业水利局和相关电信运营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通信保障;指导电信运营企业修复受损公网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6.交通保障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扑火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7.军队工作组。由县人武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武警龙游中队、武警金华支队执勤四大队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参加县级层面军地联合指挥,加强现场协调指挥,保障驻龙部队与县森防指建立对接。
8.专家支持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专家库成员组成。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9.灾情评估组。由县林业水利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组织灾害评估,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10.群众生活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11.社会治安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相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12.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相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舆情监测、扑火救灾宣传等工作,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等。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有关标准,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
3.1.2 预警发布
在森林火情多发频发时段或遇连续15天以上持续森林火险5级后,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水利局和县气象局等部门应组织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必要时,经县森防指主要领导同意后,可直接发布相关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视情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必要时,县森防指向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所发布预警信息,同时提出工作要求。
3.1.3 预警响应
蓝色预警发布后,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等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
黄色预警发布后,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森林防灭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橙色预警发布后,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在重点区域设卡布点,禁止携带火种上山,做好物资调拨准备。
红色预警发布后,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县政府视情发布禁火令,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在进山入林主要路口设卡布点,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当地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靠前驻防。同时,由县森防指视情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水利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文广旅体局等部门对相关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工作开展督查、检查。
3.2 林火监测
县森防指办公室根据林火卫星监测系统提供的热点监测图像、监测报告和浙江森林防灭火专题应用系统预报,及时督促乡镇(街道)核查和反馈热点情况,掌握全县火情动态。森林火灾发生地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瞭望台和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
3.3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实行有火必报制度。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所要按照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地将森林火灾信息上报至县森防指办公室,并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指定受理机构。出现以下重要火情之一时,县森防指应立即报告市森防指和县委、县政府,同时通报县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
1.发生在敏感区域(周边)的森林火情。敏感区域主要包括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居民区、军事设施、油料燃料库、易燃易爆场所、重点输电线路、铁路高速公路沿线等;
2.发生在敏感时间的森林火情。敏感时间主要包括:法定节假日、重大历史和政治事件纪念日,党、国家和省、市重要会议、重要活动期间,以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一级安保响应期;
3.由龙游县县域外发生并蔓延至龙游县县域内的森林火情,或发生在龙游县县域内的可能会蔓延至龙游县县域外的森林火情。县域范围内2个乡镇(街道)交界处发生的森林火情;
4.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情;
5.发生明火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情;
6.发生初判过火面积15亩的森林火情;
7.发生森林火情,需要申请省航空护林站飞机增援扑救,或者需要跨县域调动力量增援扑救的;
8.发生森林火情,引起县委、县政府领导或上级部门关注或批示的。
4 应急响应
4.1 早期处理
县林业水利局、森林经营单位和乡镇(街道)履行早期火情处理职责。发现火情后,森林经营单位、乡镇(街道)应立即向县森防指办公室和县林业水利局报告,并立即采取积极处理措施。县林业水利局应加强对早期火情处置的指导,力争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4.2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火灾发生后,县、乡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明火持续燃烧2小时以上的由县森防指赶赴现场指挥扑救,明火持续燃烧6小时以上,市森防指办公室赶赴现场指导扑救。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3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以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4.3.1 组织与动员
应立即就近组织专业和半专业扑火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当地武警部队、民兵、消防救援机构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必要时可动员当地具有扑火常识且经过专业训练的机关干部、职工和群众等人员参与扑救保障工作。
1.跨乡镇(街道)调动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森防指统筹协调,由调出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所组织实施,调入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所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需跨县调动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森防指提出申请,市森防指统筹协调,县森防指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2.需要调用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增援扑火时,由县森防指提出申请,经市森防指同意后报省应急管理厅批准后实施;
3.需要调动消防救援机构增援扑火时,按消防救援力量调度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4.需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按照部队有关规定执行。
4.3.2 现场扑救
火场前线指挥部要尽快了解掌握火场情况,全面、准确地对火场各要素进行分析,迅速形成火灾扑救方案,果断向各扑火队伍下达命令。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分区,分别任命或指定区域指挥员,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权负责本区域扑火的组织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的规范化要求,具体按国家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规范执行。
4.3.3 装备调度
根据扑火实际需要,依据全县跨区域增援机动扑火队伍携行装备情况及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分布情况,进行科学有效地调配。
4.3.4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或林区建筑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调派消防救援机构,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依照预定的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和必要的生活、医疗保障。
4.3.5 救治伤员
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设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
4.3.6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伤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3.7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重点输电线路、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4.3.8 维护社会治安
维护交通秩序,加强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3.9 发布信息
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4.3.10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和防止复燃工作。同时,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留守队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消防救援力量、跨区域增援的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4.3.11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4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4.1 Ⅳ级响应
4.4.1.1 启动条件
(1)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2)跨乡镇(街道)的森林火灾;
(3)过火面积3公顷以下的较大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4.4.1.2 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水利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
(2)加强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视情协调县级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相邻地区半专业扑火队伍做好应急支援准备;协调消防救援机构做好为火场供水准备;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4.4.2 Ⅲ级响应
4.4.2.1 启动条件
(1)发生有1人重伤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森林火灾;
(4)过火面积3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较大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县森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4.4.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防指副指挥长(应急、林业)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县森防指常务副指挥长,视情到现场指导。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并设立相关工作组。火场的扑火力量和后勤保障物资的调动和调拨,必须由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达命令,县森防指办公室协助调度。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快速响应,配合做好扑火救灾工作;
(2)根据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单位申请,县森防指调派专业、半专业队伍增援;视情按程序报请调派省应急航空救援飞机进行扑救;
(3)县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实况等信息;
(4)县公安局负责落实对火场周边路段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火场周边治安秩序,确保相关救援力量快速到达现场;
(5)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4.4.3 Ⅱ级响应
4.4.3.1 启动条件
(1)发生1人死亡或2人重伤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3)过火面积超过10公顷的较大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4.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场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县森防指指挥长赶赴火场第一线,指导火灾扑救,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工作组;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快速响应,配合做好扑火救灾工作;
(3)按照跨区域支援扑火方案,及时申请组织调动驻龙武警部队、民兵等参加扑救工作。为确保跨区域支援扑火工作的调度顺畅,县人武部、武警龙游中队、武警金华支队执勤四大队指派联络员到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调度联络工作;
(4)县气象局实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在作业条件具备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5)协调县级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根据实际需要,向市森防指请求支援。
4.4.4 Ⅰ级响应
4.4.4.1 启动条件
(1)发生2人以上人员死亡或3人以上人员重伤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3)过火面积超过30公顷的森林火灾;
(4)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巨大;
(5)县内扑救力量已不足,不能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防指向县政府报告,并建议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
4.4.4.2 响应措施
县森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县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场所全要素运行,由县主要领导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县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县主要领导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指挥长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防指领导赶赴县火场前线指挥部,指挥森林火灾扑救;
(2)申请全市范围内增调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消防救援机构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请求市森防指办公室增调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调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根据市森防指派出的工作组情况,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4.4.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以及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可酌情调整龙游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等级的启动条件。
4.4.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乡镇(街道)。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调查评估
县政府组织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林业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调查评估组,及时对受害森林面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森林火灾原因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严惩火灾肇事者,并按要求建立火灾档案。一般森林火灾由县级负责,较大森林火灾由市级负责。跨县域的森林火灾,由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必要时,县森防指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
5.2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乡镇(街道),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所辖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5.3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压实压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
5.4 工作总结
县、乡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县森防指向市森防指和县政府报送一般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5.5 褒扬激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激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和半专业扑火队伍为主,以应急和群众扑火队伍等扑火力量为辅。在重点加强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建设的同时,重视对武警、民兵、应急和群众扑火队伍的培训和建设,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类扑火队伍要在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需要跨乡镇(街道)增援扑火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所提出申请,经县森防指批准,实施跨区域增援。
6.2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县公安局加强现场的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
6.3 技术保障
建立县、乡镇(街道)与火场的森林防灭火通信网络,健全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和信息保障。
6.4 物资保障
县经信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等县级相关部门,将森林火灾应急物资纳入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应急物资保障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实行县、乡两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制度,涉林乡镇(街道)根据国家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并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各类机具装备性能良好。
发生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不足时,一般由县森防指从县本级物资储备库中调用,必要时县森防指有权紧急调用其他乡镇(街道)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他后勤物资,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6.5 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灭火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对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等应急所需财政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给予保障。
乡镇(街道)应当将森林防灭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演练
县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乡镇(街道)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7.2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7.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县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应对工作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龙政办发〔2015〕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