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251010-068/2021-12823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1-10-11
发布单位: 县医疗保障局 有效性:

龙游县医疗保障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0-11 14:22 浏览次数:

龙医保执不罚决字〔2021〕第004号


当事人:吴某某  

身份证号码:3300825********7214

住所或地址:龙游县詹家镇某村

现查明,吴某军隐瞒本人2018年9月意外伤害系受雇于张某某时受伤所致,谎称自行砍柴受伤申请医疗保险基金报销,骗取医保基金22160.99元。案件经龙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吴某某诈骗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构成诈骗罪,但鉴于吴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且主动退出非法所得,于2021年7月8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2021年8月10日,龙游县人民检察院对我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我局依法对吴某某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衢龙检刑不诉〔2021〕20059号)和《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衢龙检意〔2021〕20002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吴某某隐瞒第三人责任,报销医疗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已构成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鉴于吴某某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发生在2018年9月,截至2021年2月发案时间)已经超过二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规定,本机关对吴某某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吴某

身份证号码:3300825********7023

住所或地址:龙游县詹家镇某村

现查明,吴某隐瞒其父亲吴某某2018年9月意外伤害系受雇于张某某时受伤所致,谎称自行砍柴受伤申请医疗保险基金报销,骗取医保基金22160.99元。案件经龙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吴某诈骗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构成诈骗罪,但鉴于吴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且主动退出非法所得,于2021年7月8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2021年8月10日,龙游县人民检察院对我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我局依法对吴某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衢龙检刑不诉〔2021〕20060号)和《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衢龙检意〔2021〕20002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吴某隐瞒第三人责任,报销医疗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已构成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鉴于吴某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发生在2018年9月,截至2021年2月发案时间)已经超过二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规定,本机关对吴某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游县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15日

信息来源: 县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