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01/2020-10049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龙政办发〔2020〕55号 | 公开日期: | 2020-08-07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01/2020-10049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政办发〔2020〕55号
- 发文日期:
2020-08-07
- 发布单位:
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LYD01—2020—0003
- 文件编号:
龙政办发〔2020〕55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37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1〕89号),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服务业转型跨越发展的总要求,坚持“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属地负责、合力推进”的工作原则,以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工业企业主辅分离、服务业企业招引为重点,通过政策引导,着力培育一批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推动我县服务业企业转型升级发展。
二、标准要求
在龙游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等相关报表,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服务业企业,将纳入本意见激励范围。
(一)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标准
1.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0 万元及以上;
2.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00 万元及以上;
3.住宿、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 万元及以上。
(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标准
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卫生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 万元及以上。
2.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房地产租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教育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1000 万元及以上。
3.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三、奖励政策
(一)新注册企业贡献奖励。
1.新注册成立的服务业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年地方综合贡献(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下同)达到5万元、20万元、50万元以上(含)的,分别按年地方综合贡献的60%、70%、80%为标准给予奖励;年地方综合贡献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的平台型以及总部(区域总部)企业、1500万元以上(含)的商贸企业、500万元以上(含)的其他服务业企业按年地方综合贡献的95%为标准给予奖励。
2.年地方综合贡献达到1亿元以上(含)的平台型以及总部(区域总部)企业、3000万元以上(含)的重点商贸企业、1000万元以上(含)的其他服务业企业,引入世界500强、跨国公司、上市公司、民营企业500强、独角兽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可享受政府的“一事一议”扶持政策。
3.总部(区域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①注册在龙游县范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现统一核算,并纳入统计库的服务业企业。
②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资信状况良好,无欠税、逾期贷款等不良记录。
③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固定在本县范围内不另行变更,不改变在本县范围内的纳税义务。
④企业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4.现有平台型以及总部(区域总部)企业和重点商贸企业继续按原有政策执行,到期后再按本意见执行。平台型以及总部(区域总部)企业和重点商贸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县服务业发展中心负责备案事项受理。未经备案的不得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奖励政策。
(二)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发展服务业奖励。
1.分离后新注册成立的服务业企业,在保持工业产值稳定、定价合理的前提下,政策优惠按照新注册企业贡献奖励执行。
2.分离后新注册成立的商贸企业,五年内若当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的,再按销售额千分之一给予奖励,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不新增建设用地的,经认定后其税收可合并计入原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税收总额。
(三)“小升规”奖励。
1.首次入库奖励。对首次上规并纳入统计库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对于当年月度升规的服务业企业再增加奖励5万元。奖励按 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兑现,于升规次年起每年7月底前兑现到位。
2.升规贡献奖励。以企业升规当年地方综合贡献为基数,五年内对地方综合贡献相对基数新增部分的70%为标准给予奖励,与新注册企业贡献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企业上台阶奖励。
对新注册企业年主营收入达到行业平均增幅,首次达到“规上”标准2倍、3倍、5倍、10倍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晋档奖励,由低档晋到高档的,给予补差奖励。
(五)扶优扶强奖励。
支持统计入库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小微企业被认定为省级小微企业成长之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统计入库小微企业平台首次被认定为全省服务小微企业优秀机构、小微企业集聚发展优秀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奖励兑现
一般按年兑现,地方综合贡献数量较大的重点商贸企业和平台型企业当年条件符合后可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按月或按季兑现。
五、其他
(一)本意见中所指企业仅限服务业企业。
(二)本意见条款奖励标准与其他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企业所得各项奖励总额不超过当年企业上缴税收县级所得的总额(不含主辅分离商贸企业销售额奖励)。
(三)“小升规”是指:规模以下的小微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上规标准并纳入统计库;“新注册企业”是指2020年1月1日后成立的服务业企业。
(四)本政策自2020年8月24日起实施,具体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度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规定发生重大变化则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