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01/2020-9558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龙民〔2020〕26号 | 公开日期: | 2020-07-23 |
发布单位: | 县民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01/2020-9558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民〔2020〕26号
- 发文日期:
2020-07-23
- 发布单位:
县民政局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LYD10-2020-0001
- 文件编号:
龙民〔2020〕26号
龙游县民政局关于规范以单人户纳入低保、低边和实施低保低边渐退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切实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办关于做好低收入农户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18〕157号)、《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下发残疾人救助政策问答的通知》和《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社救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就规范以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以下简称低保和低边)和实施低保低边渐退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以单人户纳入低保、低边工作
(一)以单人户纳入低保、低边的对象范围。
本县户籍的下列人员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1.依靠家庭供养,按规定核定的收入、财产低于低保标准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2.收入型低保边缘家庭(不包含以单人户纳入低边的对象)中成年重残、成年重病患者。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 3 年(含)以上的本人按规定核定的收入、财产低于低保标准的宗教教职人员。
本县户籍的下列人员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边:
1.依靠家庭供养,按规定核定的收入、财产符合低保边缘条件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人。
2.依靠家庭供养,按规定核定的收入减刚性支出低于低边标准且财产符合低边条件的成年重病患者。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 3 年(含)以上的本人按规定核定的收入、财产低于低边标准的宗教教职人员。
本通知重病患者的认定,原则上按“大病保险”补偿对象来确定。
(二)以单人户纳入低保、低边的经济状况认定。以单人户纳入低保、低边的申请审批和服务管理,按照低保、低边政策和相关规定执行。认定工作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试行)》(浙民助〔2018〕146号)、《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下发残疾人救助政策问答的通知》执行(以上文件今后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除外并作如下特别规定:
1.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病、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收入、财产认定限于本人。
2.依靠配偶、子女供养的成年重病、成年重残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财产认定限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家庭财产。
收入计算应考虑法定供养家庭的供养费。配偶收入应将夫妻作为一个家庭单位核定收入,不得按单人户、夫妻拆开进行收入核算。重病患者子女赡养费计算方式按赡养人的家庭收入扣减其家庭成员人均当地同期低保标准的1.5倍和月均家庭刚性支出后推算。残疾对象子女赡养费计算适当放宽,按赡养人的家庭收入扣减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赡养人家庭成员人数后推算。
3.家庭刚性支出主要包括医疗、教育支出。其中,医疗支出为提出申请之月前的6个月内,在医疗机构就医扣除医疗保险后所产生的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教育支出为家庭成员就读幼儿园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高等院校所缴纳的学费(保教费)。其中,就读幼儿园、普通高中的一学年学费超过3000元的,按3000元计;就读大专、本科的一学年学费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计。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缴纳学费(保教费)计算。
(三)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低保金发放标准。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按当地同期低保标准的100%计发。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重病患者低保金实施差额补足,差额低于最低补差的,按照低保最低补差金额计发。
二、建立低保低边渐退期制度
为助推脱贫攻坚工作,根据民发〔2018〕90号和浙民助〔2018〕157号文件精神,在脱贫攻坚期内,在册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人均收入分别超过低保标准、低边标准(以下简称超标)但分别未超过三倍的低保标准、低边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渐退期。渐退期从核定其收入超标之月的次月起计算。渐退期内,低保家庭的低保金按最低补差金额计发(包含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对象),低边仍享受其他专项救助。12个月渐退期后,核定其收入仍超标的,退出低保或低保边缘户范围。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加大低保政策宣传,深入开展摸底排查,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单人户形式纳入低保,做到“应保尽保”。
(二)加强条块协作,信息共享。推进与扶贫、残联、医保各相关部门救助信息数据共享和救助工作协同,加大部门资源整合力度,提高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合力。
(三)推进低保规范管理,形成长效机制。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着力解决“应保未保”等社会救助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加强与扶贫政策有机衔接,落实脱贫攻坚期低保低边渐退制度,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救助范围,切实发挥好低保在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今后省市对单人户施保有规定的按省市文件执行。
龙游县民政局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