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251010-001/2020-1368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龙政发〔2020〕24号 公开日期: 2020-04-08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新建杭州至衢州铁路建德至衢州段(龙游段)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8 11:30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新建杭州至衢州铁路建德至衢州段(龙游段)项目(以下称杭衢铁路龙游段项目),规范征收补偿安置操作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落到实处,根据《龙游县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杭衢铁路龙游段项目勘测定界划定的征迁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房屋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实施单位

杭衢铁路龙游段沿线各镇(乡)人民政府。

三、面积认定

被征收人的合法主体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或农民建房审批表(以下称“四证一表”)等为依据认定。

(一)具有“四证一表”其中之一或其它合法凭证的,按照证(表)上面积确认合法主体房屋面积。有下列情况分别确认:

1.经审批已建成的房屋,超出审批面积的按审批核定面积确认,小于审批面积的按实际面积为准;

2.经审批而未建成的房屋,结合其原始登记和现状,确认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和合法占地面积;

3.征收房屋因修缮、翻新而改变原住宅房屋的,按原始登记确认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和合法占地面积。

(二)经审批但超审批时限额,或未经审批自行修缮、翻新而改变原住宅房屋,符合一户一宅的,参照审批限额,限额范围内超出证载面积部分的房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附属用房认定:

1.根据农房管控相关规定,允许暂缓拆除的40平方米之内附属用房;

2.土地证或其它有效权属证明材料上明确为附属用房的;

(四)对不能提供相关依据证明又不符合上述认定的地面建筑物或加层房屋,按违法建筑认定。

四、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着物数量和质量,建(构)筑物的权属、结构类型和面积以公示确认的结果为依据,经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后给予补偿。

(一)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以下称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二)合法主体房屋的阁楼、架空层按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三)经审批但超审批时限额,或未经审批自行修缮、翻新而改变原住宅房屋,符合一户一宅的,参照审批限额,限额范围内超证载面积部分按重置成新价的80%给予补偿;附属用房及其他建(构)筑物经评估后按规定给予补偿。

(四)房屋装修、装饰以及其他设施,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五、安置方式

实施单位为被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方式包括迁建、城区安置房、集镇安置房等三种安置方式。

(一)选择迁建安置的,按照县农村私人建房审批政策执行。

(二)选择城区安置房安置的,安置房房源为文成小区公寓、南海家苑(二期)公寓住宅。

(三)选择集镇安置房安置的,安置房房源为塔石文兴小区联排或公寓。

六、迁建安置

迁建安置建房人口核定按县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政策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安置地以各村公告为准。

七、城区安置房和集镇安置房安置

(一)产权户。城区安置房安置和集镇安置房安置,以产权户为单位进行补偿安置。本方案所称产权户是指在征收范围内具有合法独立宅基地房屋的被征收人,该户列入安置人口的其他人员随产权人一并安置,有下列情形的分别确认:

1.被征收人通过继承、受赠、购买等方式取得的属集体土地性质房屋,经认定为合法主体房屋的,产权合并后按一个产权户确认。

2.产权证、土地证载明或法定继承共有的,因历史原因未分开办理证件,属于同一个产权户,按一个产权户确认。

3.同一行政村征收红线内外均有合法宅基地房屋,可将产权合并后按一个产权户确认安置,或保留红线外合法宅基地房屋,将红线内房屋按2倍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评估的重置成新价部分不享受)。

4.夫妻均有独立宅基地房屋的,合并后按一个产权户确认。

(二)产权户分类。产权户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类为拥有合法独立宅基地,且符合父母随子女建房要求的本村农户。

第二类为父母及本村农业子女户均拥有合法独立宅基地的父母农户。

第三类为拥有合法独立宅基地的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父母及本村农业子女均拥有合法独立宅基地房屋的子女户,按第一类产权户确认。

(三)安置人口核定

城区安置房和集镇安置房安置人口核定,以被征收人家庭常住农业人口(户口簿登记)为依据,并按以下情形进行相应增加和核减。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无不列入安置人口情形的,可以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1)原户籍在本村的下列人员:

①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三期以下士官;

②在校的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包括在读研究生);

③正在服刑人员。

2)入赘招婿且户口已迁入该村人员(入赘条件为纯女儿户,每户只允许一个女儿招婿,且女婿户口现已迁入为该村农民);

3)世居(是指出生地和原户籍均在本村,现户籍在龙游县域内,且长期生活在本村)在本村的招商户口、土地征用农转非人员;

4)本村农民出嫁至居民,户口未迁出,可列入安置人口计算,其子女户口在本村的,可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5)长期居住在本村的政策性转非人员(主要指享受转非政策前系本村农民的下列人员:下放知青或干部上调及随迁人员、顶职及对迁为本村农民的人员、千分之一点五转非人员、随军转非人员等),所在产权户中的父母、配偶或子女至少有一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本人可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6)外村农民嫁入世居在本村的招商户口转非、土地征用转非人员,户籍属于不能迁入的,本人及未婚的农业户口子女可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7)世居本村的招商户口转非、土地征用转非人员,婚娶招商户口转非、土地征用转非配偶,其户口在龙游县域内的,配偶及其子女均可列入安置人口;

8)本村农业人口,婚娶招商户口转非、土地征用转非配偶,其户口在龙游县域内的,配偶及子女可列入安置人口;本村农业人口婚娶其他非农配偶,配偶户口现在龙游县县域内的,其配偶可列入安置;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1)挂靠在本村的外来人员;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原国有企业改制前退休的人员;

3)已享有实物房改或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搬迁)安置政策的人员;

4)本村农业人口婚嫁外村农业人口,其户口属于应迁未迁出的人员;

5)世居本村的招商户口转非、土地征用转非人员嫁至外村农民的人员;

6)征收区域外有独立产权宅基地房屋产权人本人,或申请建房时建房审批表上登记的户主本人不列入安置。

3.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夫妻双方至少有一人为本村农业人口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1)已婚娶或招婿(户口已迁入)只有一个子女,或尚未有子女的家庭(增计以最后一代为准);

2)配偶、子女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子女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等政策的。

3)已满22周岁的未婚男性;

4)纯女儿户中仅余一名未婚女儿且已达到法定婚龄,其他女儿均已外嫁且户口已迁出的;

5)产权人子女均未列入安置人口,且子女在本行政村内均无独立产权宅基地房屋的家庭。

4.父母核定为可安置人口,其财产已全部划归子女名下或其他原因无房产的,列入子女户中计算人口。

5.被征收人安置人口列入或增加人员,需收集户口性质、独生子女、服役情况、婚育、房改和入编情况等有效材料。

6.被征收人安置人口核定截止时间以公告日为准,公告之日后,出生、死亡安置人口均不变动。

(四)安置面积

1.第一类产权户安置面积

根据核定的家庭安置人口数,分为小户(1-2人)、中户(3-4人)、大户(5人及以上),不同的户对应不同的安置面积。

1)城区安置房:小户100平方米,中户130平方米,大户160平方米。

2)集镇安置房:公寓安置面积,小户200平方米、中户260平方米、大户320平方米;联排安置面积,小户160平方米,中户220平方米,大户280平方米,允许大户选择中户型联排220平方米+80平方米公寓组合安置。

3)允许中户和大户选择城区安置房+集镇安置房组合安置。即选定城区安置房后,剩余安置面积乘以2选择集镇公寓。

2.第二类产权户安置面积

1)城区安置房:按第一类产权户的小户标准对应安置面积;

2)集镇安置房:采取与原合法建筑面积相对等,同时结合“封顶托底”的原则确认公寓安置面积:封顶办法,安置面积最高不超过第一类产权户小户安置面积;托底办法,每户原合法建筑面积不足100平方米或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户或65平方米/人进行托底安置。满足以下条件的可选择小户联排:原住宅合法建筑占地面积≥1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160平方米。

3.第三类产权户安置面积

1)城区安置房:按第一类产权户的小户标准对应安置面积;

2)集镇安置房:实行公寓安置,安置面积采取与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相对等,同时结合“封顶托底”的原则确定,即安置面积最高不超过第一类产权户小户安置面积,享受10平方米优惠价面积后仍不足60平方米的,可按优惠价增购至60平方米。

八、安置房价格和结算

(一)第一、二类产权户安置房结算

安置房结算价格按基本价和保障价结合楼层差价结算。

安置面积中与原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对等部分(以下称基本价面积),按基本价结合楼层差价结算;安置面积中超出原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以下称保障价面积),按保障价结合楼层差价结算。

文成小区公寓、南海家苑(二期)公寓为2480/平方米(所有可安置面积),车位按30000/个计。

文兴小区公寓基本价为1200/平方米,保障价为2000/平方米,储藏室按960/平方米。

文兴小区联排基本价按1480/平方米,保障价为2280/平方米,车库、储藏室按1200/平方米。

允许每户以优惠价增购10平方米以内的公寓安置房面积,优惠价的基准价格为3600/平方米。选择城区安置房+集镇安置房组合安置的,优惠价面积可优先用于城区安置房结算,基本价面积只用于集镇安置房结算。

(二)第三类产权户安置房结算

1.选择文成小区公寓、南海家苑(二期)公寓的。原产权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对等部分面积按2480/平方米结合楼层差价结算,然后先以优惠价3600/平方米结合楼层差价增购至60平方米,再以市场评估价增购至可安置面积;原产权面积超过50平方米,对等部分面积按2480/平方米结合楼层差价结算,在享受10平方米优惠价3600/平方米结合楼层差价的基础上,可再按市场评估价增购至可安置面积。

2.选择文兴小区公寓的。基本价面积按1200/平方米结合楼层差价结算,优惠价面积按3600/平方米结合楼层差价结算。

(三)因户型面积差,造成结算面积与可安置面积不一致的,购房款据实结算。被征收人选择配有电梯的安置房,其购房款扣除电梯井面积结算。

安置房(国有土地性质)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之日起,联排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期满后上市交易按市场评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并按规定收取相关税费;公寓一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期满后上市交易视同二手房交易,并按规定收取相关交易税费。搬迁户首次办理不动产权证时按规定享受契税减免政策。

九、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房屋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1.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人原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10/平方米•次计算,低于1000/户•次的按1000/户•次计算,以产权户为单位,每户按两次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原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0/平方米计算,不足600/月的按600/月计算。

城区和集镇安置的被征收人从搬迁之月起至首套安置房交付后的6个月内,按月发放其临时安置补助费。从搬迁之月起到36个月止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迁建安置的被征收人从搬迁之月起到建房审批通过日后18个月内,按月发放其临时安置补助费。

本行政村征收红线内外均有合法主体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保留红线外的,红线内部分按上述规定享受2次搬迁补助费和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签约腾空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房屋腾空交付的,按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奖励。

1.签约奖励:规定签约期限分二个时间段(以公告为准),在相应时间段内完成签约的分别给予150/平方米、120/平方米的奖励。

2.腾空奖励:规定腾空期限分二个时间段(以公告为准),在相应时间段内腾空并交付房屋的分别给予150/平方米、120/平方米的奖励。

(三)网格奖

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网格,根据网格内成员签约率和房屋腾空率分别给予相应网格奖励。

1.自签约公告之日至第一批签约截止日为期限,期限内每提早一日签约,按100/天•户的标准结合网格签约率计算奖励。网格成员在第一批签约截止日前签约率达100%,全额享受奖励;未达100%的,已签约户按80%比例享受奖励,未签约户不享受奖励。

2.自房屋腾空公告之日至第一批腾空截止日为期限,期限内每提早一日腾空,按100/天•户的标准结合网格腾空率计算奖励。网格成员第一批房屋腾空截止日前腾空率达100%,全额享受奖励;未达100%的,已腾空户按80%比例享受奖励,未腾空户不享受奖励。

(四)宅基地退出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除迁建安置外的其他安置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给予宅基地退出补偿,补偿标准为300/平方米。

(五)迁建宅基地基础建设补助

选择迁建的被征收人,按农民建房审批后的宅基地占地面积给予260/平方米的基础建设补助。

(六)建房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补助

选择迁建安置的被征收人凭票(购买建房的保险票据)报销建房意外伤害险,最高不得超过小户1000元、中户1200元、大户1500元。

十、其他事项

(一)出租或出借的住宅用房,对承租人或借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理租借关系。

(二)选房办法、公寓楼层差价、水电煤气管道初装费及物业费等规定另行公布。

(三)被征收人为县域内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政策要求的,可参照第一类被征收人安置。项目红线外房屋拆除,除享受宅基地退出补偿外不享受其他补偿补助及奖励。

(四)归档。涉及项目立项、启动公告、签约腾空公告及征收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等由实施单位收集归档;涉及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协议、产权人口认定表、结算表及征收过程中收集形成其他相关材料由工作小组按户建档归档后交实施单位保管。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县征迁事务中心、轨道中心负责解释。征收中遇到其他特殊情况,以“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交杭衢高铁龙游段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决策。

附件:1.龙游县征地区片划分及补偿标准

2.新建杭州至衢州铁路建德至衢州段(龙游段)项目

征收房屋重置价格表

3.新建杭州至衢州铁路建德至衢州段(龙游段)项目

征收房屋阁楼、架空层面积计算标准

4.新建杭州至衢州铁路建德至衢州段(龙游段)征收

附属物(构筑物)补偿参考价格

5.新建杭州至衢州铁路建德至衢州段(龙游段)项目

征收房屋装修补偿参照考价格LZF24.20(附件).doc

 龙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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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信息来源: 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