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01/2020-1249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龙政发〔2020〕27号 | 公开日期: | 2020-04-30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01/2020-1249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政发〔2020〕27号
- 发文日期:
2020-04-30
- 发布单位:
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LYD00—2020—0007
- 文件编号:
龙政发〔2020〕27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Ⅰ区域村庄搬迁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根据《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龙政发〔2022〕48号)文件规定,现将《龙游县Ⅰ区域村庄搬迁改造实施办法(试行)》《龙游县Ⅱ区域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和《龙游县Ⅲ区域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三个规范性文件由条款结构改为段落结构,其他内容不作变动。)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Ⅰ区域村庄搬迁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龙游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Ⅰ区域村庄搬迁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确保龙游县村庄搬迁改造依法、平稳、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龙游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目标:为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步伐,实现人口集聚、土地集约和资金节约,持续促进由土地城镇化向人口城镇化转变,按计划分期分批实施搬迁,实现城市功能、人居环境、生活质量、城市形象全面提升。
(三) 基本原则: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成熟一片、改造一片”的要求,依法保护农民住房权利、保障农民合法房产权益、提升农民增收致富能力,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权益。
(四)适用范围:龙游县Ⅰ区域村庄搬迁改造涉及征收集体土地而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等事宜,适用本实施办法。
Ⅰ区域范围为:东以316省道(东环线),南以315省道,西以九里立交桥320国道向北延伸,直至与316省道相连接形成的闭环区域。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五)乡镇(街道)作为村庄搬迁改造的实施单位,负责指导村级组织编制改造方案,实施搬迁改造所涉及的面积测定、人口核实、委托评估、合同签订、征收补偿安置等工作。
县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搬迁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对未能达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下达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县征迁主管部门负责拟订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除补偿安置政策。
村级组织在乡镇(街道)的指导下,建立村级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搬迁改造基础性工作,包括统一村民思想、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编制改造初步方案、初步核实搬迁改造范围内的人口情况、房屋面积、选择评估机构、协调纠纷等。
县住建、发改、财政、综合执法、人力社保、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公安、司法、市场监管、民政、卫健、生态环境、文广旅体、编办、交通运输等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城市环线内村庄搬迁改造工作。
二 、实施程序
(一)申请。村两委班子意见统一,同意实施村庄搬迁改造,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委会向所在的乡镇(街道)提出改造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查同意后,报县征迁主管部门审核。
提出村庄搬迁改造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经属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街道)审定的村民详细统计资料;
2.行政村范围内土地总量和现有建筑物、构筑物情况统计资料;
3.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对本村进行改造的决议。
(二)编制改造计划和专项规划。县征迁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内各行政村的申请情况和年度用地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村庄搬迁改造总体计划和分年度计划,合理控制规模。
对列入改造计划的行政村,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以项目为单位编制村庄搬迁改造专项规划,专项规划报县资源规划部门审定。
(三)编制实施方案。根据改造计划和专项规划,实施单位负责编制搬迁改造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
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材料:
1.各行政村申请资料,所在乡镇(街道)的审查意见书;
2.搬迁改造项目范围、性质和投资规模;
3.搬迁改造其它有关要求。
(四)审查批准。相关部门对村庄搬迁改造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后报县政府批准。
(五)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三、 征收管理
(一) 为确保Ⅰ区域村庄搬迁改造的顺利实施,必须依法征收搬迁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并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予以补偿。
纳入搬迁改造的行政村,由县人民政府将征收改造范围、征收目的等进行公告。
(二) 公告发布后,相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相关事宜:
1. 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手续;
2. 市场监管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3. 县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新建、扩建、改建、分割、赠与、抵押、租赁、典当等手续。
(三) 公告发布后,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1. 户口迁入,分户;
2. 房屋的买卖、交换、新建、扩建、改建、分割、赠与、抵押、租赁、典当等行为;
3. 进行装修装潢的。
(四) 本办法以被征收产权户(以下称被征收人)为安置户进行安置补偿。参照现行建房户资格认定条件及产权人户口性质,将产权户分为基本产权户和其他产权户,其他符合安置条件的家庭组成人员随产权人安置。
公告发布后,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村如实申报征收补偿依据等材料。申报材料如下:
1. 《户口簿》;
2. 《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
3. 房屋租赁和抵押典当合同等与房屋产权相关的资料。
(五) 征收面积认定。被征收人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以被征收人的《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和农民建房审批表(以下称“四证一表”)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为依据认定。由乡镇(街道)成立调查小组,对征收区域调查摸底数据进行登记汇总,由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人员组成核实小组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分合法主体房屋、附属用房和违法建筑等。
1. 具有“四证一表”其中之一或其它合法凭证的,按照证(表)上面积确认合法主体房屋面积,审批表上面积大于实际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2. 面积确认程序
(1)乡镇(街道)现场调查小组到征收区域逐户调查登记,被征收人提供下列证件或有效凭证:
①“四证一表”、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② 法院裁定或判决产权文书;
③ 房屋修缮的批准(备案)文件;
④ 实施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凭证。
(2)核实小组进行审核确认。
(3)张榜公示。对经核实的产权面积进行公示,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有异议的产权,需进行复核。
(4)审核确认经公示无异议后,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六) 安置人口核定。安置人口以被征收人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为依据,并按以下情形进行相应增加或核减。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1)原户籍在本村的现役军人(军官和三期及以上士官除外)、全日制在校生(包括在读研究生,大、中专学生)以及正在服刑的人员;
(2)世居在本村的招商户口、土地征收农转非人员;
(3)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1)挂靠在本村的外来人员;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在编人员;
(3)在国家、集体企业工作已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租住的除外)等政策人员。
(4)已享受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安置、货币安置等政策的人员。
(5)其他特殊人员。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不得重复计算:
(1)已婚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
(2)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家庭;
(3)已满22周岁的未婚男性;
(4)纯女儿户中仅有一名未婚女儿且已达法定婚龄,其他女儿均已外嫁且户口已迁出的。
4.安置人口核定以公告发布之日为基准日,公告之日后,出生、死亡均不变动。
(七) 村庄搬迁改造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按照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相关规定执行。
(八) 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明确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安置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
(九) 土地征收手续办理完毕后,被征收人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征收实施单位和土地征收主体单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 被征收人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收实施单位和土地征收主体单位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征收:
1.有产权纠纷的;
2.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四、 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 征收补偿。对被征收人的土地、合法主体房屋、附属用房及装修装潢等进行征收补偿。
1. 被征收人合法主体房屋建筑占地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2. 被征收人合法主体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进行评估补偿;
3. 被征收人房屋的阁楼、架空层,按阁楼、架空层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评估补偿;
4. 被征收人的附属用房及其他构筑物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5. 被征收人的房屋装修、装饰及其它设施,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6. 被征收人原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超出本户可安置面积部分给予3倍重置价补偿。
(二) 安置方式。征收实施单位可提供房票安置、货币安置或房票+货币组合安置中的一种或若干种安置方式,由相应类型的产权户按规定选择。
房票安置指征收实施单位在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下,根据城市规划,结合搬迁所在村实际情况,提供联排、叠排、公寓中的一种或若干种房型由被征收人持房票或房票安置协议书选择购买。
货币安置是指征收实施单位提供补偿安置资金,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住房。
(三) 基本产权户安置面积计算
被征收人的可安置面积,按该户核定的可安置人口数及选择的不同安置方式所对应的安置系数进行计算。
1.被征收人可安置面积按该户核定的可安置人口数,参照原城郊村农民建房可审批占地面积(小户1-2人80㎡、中户3-4人100㎡、大户5人及以上120㎡)乘以安置系数计算,7人以上(含7人)的大户按人均公寓房票保障面积65㎡为基准结合安置系数计算。
2.安置系数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系数为3;
(2)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其中选择联排房票安置的安置系数为3;选择叠排房票安置的安置系数为3.2;选择公寓房票安置的安置系数为3.5;
(四)其他产权户中拥有合法独立产权宅基地房屋,但不符合现行建房户资格认定条件,或不符合取得被征收区域宅基地使用条件的被征收农户,以公寓房票面积为基准,采取安置面积与原合法建筑面积相对等,同时结合托底封顶的原则进行安置,其置换的房票类型和托底封顶数额视征收片区情况确定。选择不同类型的安置方式需参照基本产权户的安置系数进行安置面积换算。
(五) 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产权人,在征收区域外无独立产权宅基地房屋的,采取公寓安置或货币安置,安置面积按与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相对等,同时结合托底原则确定,即原合法建筑面积不足60㎡/户的可托底到60㎡/户进行安置。
在被征收行政村区域外,符合现行建房户资格条件或拥有独立产权宅基地房屋,以及其他享受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搬迁)政策的产权户,征收区域内拥有的合法主体房屋按重置价的3倍予以货币补偿,不作安置。
(六)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货币补偿安置款项包括:
1. 本办法第四条征收补偿与安置第(一)款规定的征收补偿款;
2. 被征收人可安置面积补偿款。
(七) 被征收人选择公寓房票安置的,可安置面积中与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对等的部分按基本价结合楼层系数结算,剩余的可安置面积按保障价结合楼层系数结算;超出可安置面积10㎡之内及托底部分面积按优惠价结合楼层系数结算。被征收人选择配有电梯安置房屋的,电梯井面积扣除后结算,其分摊面积登记至各户房产面积。公寓安置房上市交易视同二手房交易,按规定收取相关交易税费。
(八) 被征收人选择联排或叠排房票安置的,应遵循下列规定:
1. 被征收人不允许选择超出可安置面积的联排和叠排。
2. 选房时户型允许由大到小调整,节约用地部分通过相应的安置系数换算成其他房票安置或货币安置;
3. 确定的可安置面积中与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对等的部分按基本价结算,剩余的可安置面积按保障价结算。
4. 联排和叠排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年满后上市交易,按市场评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并按规定收取房地产交易的相关税费。
( 九) 被征收人房屋涉及出租或出借的,对承租人或借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产权所有人或安置户自行处理租借关系。
(十) 征收集体土地上村集体生产性用房,按征收时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十一) 被征收人安置补偿后,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拆除,安置后不再享受宅基地申请权利。
(十二) 选房方式。原则上参照被征收人协议签订、搬迁腾退的顺序选择安置房,具体选房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 安置房产权登记。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到产权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搬迁户首次办理不动产权证时按规定享受契税减免政策。
(十四)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并在房屋征收后3年内购买龙游县区域内住宅商品房的,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享受免交相当于补偿总额价款的房地产契税。
五、 安置奖励
被征收人在安置过渡期间,应当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按选择的不同安置方式,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房屋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的补助
住宅用房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人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结合市场行情计算,以产权户为单位。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人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结合市场行情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给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住宅安置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搬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6个月止,按月计算其临时安置补助费,从搬迁之月起至36个月内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由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应当在得到安置用房的6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超过6个月的按市场价收取租金。
(二)合法主体房屋征收奖励
1. 按时签约奖: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人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给予相应的奖励。
2.按时腾空奖:在规定时间内腾空并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人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给予相应的奖励。
3.网格奖:征收范围划分若干区块,区块内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议签订、房屋腾空达到一定比例的,给予网格奖。
六、 法律责任
(一) 被征收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偿安置费用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法追回被骗安置资金,并移交有关单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县纪委监委、资源规划、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征收改造中规划实施、土地利用、征收安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行为。
七、 附则
(一) 本区域因城市规划或其他公共利益需要,需对集体土地房屋进行零星搬迁(征收)的,涉及房屋及其附着物的补偿、安置等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6日起施行,原涉及本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改造政策停止执行,施行前已实施征收的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龙游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Ⅰ区域范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