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01/2020-137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龙政办发〔2020〕18号 | 公开日期: | 2020-04-16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01/2020-1370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政办发〔2020〕18号
- 发文日期:
2020-04-16
- 发布单位:
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 文件编号:
龙政办发〔2020〕18号
关于印发《龙游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20〕18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龙游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县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方便农村群众出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管理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农村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15个乡镇(街道)及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乡镇)。
第四条 农村道路指除住建部门市政管养外的所有道路,包括国省道、县道、乡村道、开发区道路以及其他可供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
国省道、县道具体管养责任单位为县交通运输部门,但各乡镇有义务对国省道、县道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有权利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给出意见。
乡村道、开发区道路以及其他可供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部门承担管养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妨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六条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具体开展以下职责:
(一)制定辖区农村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月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
(三)根据辖区实际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各行政村、企业及下属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五)指导各行政村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村规民约,规范交通安全行为。
第七条 各乡镇应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负责本辖区交通安全的综合管理、督导检查、考核奖惩。
第八条 交通管理站由乡镇行政负责人任站长,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事项决策和经费保障落实。分管领导任副站长,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辖区派出所、交警中队、综合执法分局、农机站、市监所(分局)及其他部门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为交通管理站成员,并根据部门职责开展以下工作:
(一)交警中队负责指导各行政村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开展道路安全巡查、交通违法查处、交通事故处置,指导开展交通业务培训、交通安全劝导及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派出所负责配合交警中队开展交通违法查处,辖区道路巡查等工作,负责辖区内故意损坏交通安全设施行为的查处。
(三)综合执法分局根据职责开展辖区乱停放、乱摆放、占道经营等违法整治,并协助开展交通违法查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四)农机站指导辖区开展拖拉机底数排查,常态化开展拖拉机淘汰清零工作,确保辖区拖拉机清零。
(五)市监所(分局)负责辖区电动车销售的源头管控,建立档案,常态化开展巡查、监督、查处等工作。
(六)其他部门下属机构根据职责协助交通管理站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条 交通管理站配备专职交通管理员,负责交通管理站日常工作及道路交通秩序维护;落实站长、副站长、县道安办及其他上级交办的具体工作,协调交通管理站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工作;指导各行政村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农村劝导站及劝导员的使用和管理,包括方案制定,台账、数据的搜集、整理、上报,道路隐患的排查、登记,经常性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导考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乡镇应设立农村劝导站,并配备农村劝导员,每个劝导站每个班次需保证2名劝导员同时在岗,负责劝导站的日常工作开展,具体开展以下工作:
(一)对过往劝导站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劝导、纠正;
(二)定期对过往车辆驾驶员开展宣传,发放宣传教育资料。
(三)维护劝导站附近的交通秩序,协助疏导交通;
(四)对劝导站附近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前期处置,并及时上报。
(五)发现上级通报需查控的车辆,及时上报车辆信息。
(六)对周边行政村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协助摸排车辆信息、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
(七)负责农村劝导站的日常维护,保持劝导站整洁。
第十二条 农村劝导站上岗时间为每天上午7点至9点,下午3点至6点,其他时间段根据要求应及时上岗。
第十三条 各行政村应明确一名交通安全协管员(可由农村劝导员兼任),负责辖区内涉及道路交通管理的信息排查、收集、报告,负责本行政村交通违法劝导,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以及其他需协助管理处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三章 履行主体责任内容
第十四条 各乡镇需新、改、扩建道路时,道路建设与安全设施必须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对已投入使用的农村道路,各乡镇应制订完善农村道路安全设施规划,逐步设置和完善交通标志、标牌及其它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六条 对辖区国省道、县道需新、改、扩建的,各乡镇应大力支持,积极开展政策处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乡镇应严格规范道路开口,对接入国省道、县乡道的道路开口,需报县交通运输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各乡镇要建立农村道路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相关单位对本辖区所有道路常态化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并根据不同道路等级进行处置:
(一)对排查出的国省道、县道安全隐患,及时报县道安办,由县道安办交办整改。
(二)对排查出的乡道、集镇、开发区道路安全隐患,由辖区政府及时进行整治,并报县道安办备案。
(三)对排查出的村庄道路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或交办行政村落实整治,并报县道安办备案。
第十九条 各乡镇应经常开展交通标志标线以及其他安全设施的巡查、维护。对故意损坏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及时通知县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对非法占用农村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进行集市贸易、打场晒粮、放养家畜、堆肥、倾倒废弃物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各乡镇应及时组织劝导、纠正。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应对辖区农村面包车、拖拉机、三(四)轮电动车等重点车辆摸清底数,建立档案。并协助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拖拉机以及脱检、报废农村面包车等重点车辆淘汰清零。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应组织交通管理站成员单位定期开展交通违法联合整治行动。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应制定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形式应多样化,报刊、电视、广播、会议、宣传资料、标语、文艺节目、录音录像、创建交通安全村(校、企业)等一切有利于提高广大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的方式均鼓励采用。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应指导各行政村、企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明确各行政村、企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任务。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应加强对本辖区单位、企业及下属部门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应每月组织对辖区行政村、企业道路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列入年终考核内容。
第四章 责任监督
第二十七条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对各乡镇的年度分类争先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一)辖区农村道路发生1次死亡2人交通事故的;
(二)被县政府作为反面典型通报的;
(三)被市政府点名通报的;
(四)根据《龙游县道路交通安全“三色”管理办法(试行)》连续二个月或累计四个月被评定为红色的;
(五)对交通死亡事故点隐患未按期整改被通报后,再次未按期整改的。
第二十九条 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善或履职不到位等,导致辖区农村道路交通秩序严重混乱、交通事故多发的,由县政府要求辖区主要领导签订责任书,同时列入挂牌整治单位,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