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251010-001/2020-11209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龙发改〔2020〕68号 公开日期: 2020-12-16
发布单位: 县发改局 有效性: 有效

龙游县发展和改革局 龙游县民政局关于印发《龙游县乡村公益性墓地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1 11:41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单位:

为规范我县乡村公益性墓地价格管理,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号)等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龙游县乡村公益性墓地价格管理办法》

龙游县发展和改革局      龙游县民政局

2020年12月15日

龙游县乡村公益性墓地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乡村公益性墓地价格管理,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号)等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的乡村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存放处,下同)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民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法批准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墓地管理单位是指管理墓地、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乡村死亡人员骨灰的服务场所。

第四条  乡村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存放处,下同)的墓穴使用费及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基本服务收费主要有进(退)穴费、刻墓碑服务费、相框服务费等,延伸服务收费指由群众选择的特殊服务收费。

第五条  墓穴使用费根据成本、提取的预留维护经费及县、乡(镇)、村的补助情况确定。其定价公式为:墓穴使用费=成本÷(1-预留的维护经费提取率)-[县、乡(镇、街道)财政补助+村级集体经济补助]。

第六条  成本包括土地费用(墓穴占地和应分摊面积的土地费用)、墓穴建设费用(墓体材料费和建设的人工费用)、墓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墓区绿化、配套的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墓地管理费用(应分摊的管理人员、办公、销售、财务等费用)。各成本项目费用支出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据实核定。

第七条  预留的维护经费提取率,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我县实际情况,确定为15—20%,具体由墓地管理单位在此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作为售出墓穴在其20年一个使用周期内的预留维护经费。

第八条  县、乡(镇、街道)财政补助按各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确定,村级集体经济补助按实际补助标准确定。

第九条  乡村公益性墓穴使用费由墓地管理单位按上述定价办法制定,经所在村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执行;对少数乡村公益性墓地因土地征用费用等较高,按上述定价办法制定的每个穴位(含双穴墓)价格超过3500元的,具体价格经所在村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由墓地管理单位报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县民政局备案。具体见《龙游县乡村公益性墓地使用费组价核算表》。

第十条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其中:进(退)穴费230元/次、刻墓碑服务费150元/次、相框服务费120元/次。具体收费标准由墓地管理单位在最高限价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墓地管理单位应在所在乡村范围内向村民公开墓地建设费用支出情况和价格构成情况,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须在墓区醒目位置设立墓地详规,通过标价牌、公示栏、公示墙等形式实行明码标价,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墓地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价格和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有关价格和收费政策,不得收取规定或协议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或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发改、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公益性墓地价格和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擅自定价、变相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县发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