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01/2020-10913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龙政办发〔2020〕78号 | 公开日期: | 2020-11-02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01/2020-10913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政办发〔2020〕78号
- 发文日期:
2020-11-02
- 发布单位:
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LYD01—2020—0004
- 文件编号:
龙政办发〔2020〕78号
龙游县工业企业闲置及低效土地分类处置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省政府令第343号)《关于加快推进低效工业企业整治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县委办〔2018〕7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处置办法。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着力处置工业闲置土地,有效盘活工业低效用地,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提高工业发展质量与效益。
二、处置对象
工业企业闲置及低效的国有土地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工业闲置土地、低效用地认定和处置在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二)分类处置。以促进土地的有效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工业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分类制定可供企业选择的多种处置方式,避免“一刀切”式政策调控伤害市场经济有序运行。
(三)盘活存量。对清理出来的工业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科学制定处置方案,规范处置流程,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和产出率。
四、认定标准
(一)闲置土地的认定
1.未经批准,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总投资额认定标准:2017年1月1日以前通过工业项目决策的,项目投资总额可按照2014年《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中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地区系数计算;2017年1月1日(含)以后通过工业项目决策的,总投资额按工业决策咨询意见认定。
(二)低效用地的认定
1.开发效率低下的工业企业用地。
(1)已动工开发建设的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且已完成的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的25%,但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未达到项目验收要求的工业用地(不包含政府同意企业预留用于发展空间的用地)。
(2)超过投资协议约定的投产日一年以上仍未投产或竣工后一年以上未投产的工业用地。
2.产出效率低下的工业企业用地。
(1)连续两年企业综合效益评价为D类企业的工业用地。
(2)上一年度亩均税收未达1万元的工业企业用地。(承担公共服务职能和“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过渡期内的工业企业除外,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工业企业经申请认定后除外)该认定标准为动态标准,由县亩均办根据省市工作要求和年度综合亩均税收水平进行动态调整,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并公布。
(3)企业停产一年以上的工业企业用地。
3.其他低效利用工业企业用地的情形。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等的产业用地。
(2)布局散乱、利用粗放、建筑危旧、城乡规划确定需要拆迁改造的存量工业用地等。
五、处置办法
(一)闲置土地的处置
1.限期开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之日起1年内未动工的,由属地政府、经济开发区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限期动工通知书》,限期1年内完成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相关验收要求指标,项目开工时,用地单位书面告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确认。
2.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之日起1年以上不满2年未动工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由属地政府、经济开发区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限期动工通知书》,限期1年内完成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相关验收要求指标,项目开工时,用地单位书面告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确认。
3.依法收回。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注销用地批准文件及相关不动产权证,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4.协议处置。因不可抗力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闲置的及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可采取置换土地或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土地使用权人不愿意继续开发的,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协议收回;原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的,按《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办发〔2016〕74号)实行。
(二)低效用地的处置
自低效用地认定之日起限期整改1年。土地使用权人通过继续开发、转型升级、整合重组等整改措施完成原土地出让合同或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等相关要求。在整改期内,各项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同步执行。
1.限期开发。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开发利用闲置低效部分土地,提高土地产出率。
2.转型升级。土地使用权人通过技术创新、产品改良、产学研合作等转型方式,提高土地产出率。
3.整合重组。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收购、联合、兼并、控股、债务重组等方式实施重组,提高土地产出率。
4.收购收储。对已关停或企业无意愿进行再开发、整合重组的低效用地,由政府进行收回。土地按不高于出让原值加合理利息(且不高于现行基准地价)收回;地上建筑物或在建工程(包括围墙、水泥坪等构筑物),按不高于评估价进行回购;机械设备等动产部分由企业自行处置,动产部分价值不予赔偿。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为准。符合产权分割条件的,可实行部分收回。其他细则见《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办发〔2016〕74号)。开发区、湖镇镇因国资经营等需求,对辖区内低效企业有收购意愿的,可优先进行直接收购。
(三)工业企业用地的司法处置
对已进入司法处置的工业企业,竞买人拍得工业用地(不动产)后所投工业项目需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要求、片区产业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地块拍卖前需明确产业准入条件及“标准地”相关指标,意向竞买人需按承诺制要求签订投资建设承诺书。业主竞买成功后,其投资的工业项目需经过县工业决策咨询。
限期1年满后,仍属于低效用地或不配合整改处置的,采取相应措施倒逼,直至依法收回。
1.项目投资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明确违约责任的,严格按照违约条款追究责任。
2.经信、税务、市监、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资源规划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加强动态监管。
3.按照其他政策文件可采取的倒逼措施。
六、处置程序
(一)公告。每年在《今日龙游》、龙游县政务服务网等媒体上,将工业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的处置对象、处置条件、处置程序和处置要求等进行公告。
(二)核查。根据公告要求,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对辖区内土地使用权人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踏勘核查。 对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盖资规局公章,由属地政府送达),使用权人在接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及相关说明材料。
(三)公示。核查结果在《今日龙游》、龙游县政务服务网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予以重新核实。
(四)认定。经调查核实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认定为闲置或低效用地,由属地政府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或《低效用地认定及限期整改告知书》(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需经资源规划部门核实后下发)。
(五)拟定方案。《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下达后,由县资源规划部门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低效用地认定及限期整改告知书》下达后,企业限期向属地政府或经济开发区提交书面整改方案,属地政府或经济开发区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整改方案进行论证后,报县亩均办汇总。
(六)方案实施。闲置土地及需收储收购的低效用地经协商综合评定后,报县政府批准后处置。以限期开发、转型升级、整合重组方式整改提升的,经协商综合评定后向县亩均办报备后实施。
(七)到期复核。低效用地到达整改期限后,属地政府按照整改方案对低效用地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按照复核结果,决定是否报县亩均办采取相应倒逼措施。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工业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处置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牵涉利益较多,由县“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科学把握处置标准,确保此项工作持续深入推进。
(二)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是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的责任主体,应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建立工业用地租赁、转让等监管制度,严格土地用途管控。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属地范围内土地收回协商、协议签订、收回资金筹措和支付、产权证收回注销等相关工作,县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初审及报批。由于债权债务等原因进入破产程序的,由府院联动机制负责协调,防止引进不符合产业布局的项目,再次成为低效用地。
(三)立足长远,强化督查。工业企业闲置及低效土地处置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重点工作赋分,建立定期通报、定期督查工作机制,对推进不力、瞒报谎报漏报等情节的相关部门进行通报、问责。完善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各类严重失信行为和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及时总结、推广处置工作成功经验和做法,形成合力推进的良好氛围。
八、其它
认定闲置、低效用地以宗地为单位。项目投资协议书等约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日期、范围认定闲置时间和闲置面积。
对发展潜力大、目前经营暂时碰到困难的低效用地企业,经过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核实报县“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可列入政府帮扶对象。该类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政策处理。
主城区(含灵江园区)工业企业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的处置办法另行研究。
九、本办法自2020年11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