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251010-001/2019-927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龙政办发〔2019〕44号 公开日期: 2019-06-21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农房体系构建和风貌提升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1 10:16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农房体系构建和风貌提升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农房体系构建和风貌提升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依法依规推进农房体系构建和风貌提升集中攻坚行动,加快我县存量问题清零工作,强化新建农房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范围为龙游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外的农房体系构建和风貌提升工作。

第三条分类处置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应拆尽拆、应整尽整、拆整结合、疏堵结合、分类整治”的原则。

第四条“一户多宅”处置

(一)非法“一户多宅”一律拆除。但经有关部门认定确有保护利用价值或适合发展养生养老、乡村旅游、民宿经济等产业的可以保留,房屋和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户必须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签订协议,报乡镇(街道)备案后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合法“一户多宅”,按下列方法进行分类处置。

1.严重影响交通、存在消防和公共安全隐患的必须拆除(由乡镇、街道提出意见,交通局、应急局、资源规划局等职能部门审核认定);

2.有保护利用价值的房屋,鼓励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储,进行保护和开发利用。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依法签订协议,报乡镇(街道)备案后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由乡镇、街道提出意见,文广旅体局审核认定);

3.房屋质量、形态较好,适合调剂使用的,鼓励按照《龙游县农村“金宅地”制度暂行办法》(龙政办发〔2018〕71号)的规定有偿调剂给其他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使用。农户之间必须依法签订调剂协议,经村级鉴证,报乡镇(街道)备案后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由乡镇、街道提出意见,住建局认定房屋质量、资规局审核房屋产权);

4.适合发展养生养老、乡村旅游、民宿经济等产业的,鼓励按照《龙游县农村“金宅地”制度暂行办法》(龙政办发〔2018〕71号)的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储。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依法签订收储协议,报乡镇(街道)备案后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入股、出租等方式引进市场主体进行开发利用(由乡镇、街道提出意见,农业农村局、资源规划局、文广旅体局等职能部门审核认定)。

第五条存量附属用房处置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拆除

1.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

2.产权户有2处及2处以上附房的(允许保留1处、建筑层次为1层、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

3.占用农用地的;

4.年久失修、破烂不堪或与主房、周边村庄环境风貌不协调的;

5.影响公共交通、消防和公共安全的;

6.沿路沿溪等重点区域严重有碍观瞻的;

7.国家和村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拆除的。

(二)存量附房原址整改提升和易位重建

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之外,因存在安全隐患或外立面不符合风貌管控要求的附房,经乡镇(街道)同意并办理备案手续后,允许原址拆除整改(在同一庭院内),进行风貌提升,有条件的也可以易位重建(在同一庭院内)。附房不得出现“赤膊墙”,其墙体、屋顶颜色需与主房的墙体颜色统一协调,与村庄整体风貌统一协调,墙体颜色不得采用红、绿、蓝、大黄等色调;要求屋顶采用斜屋面,檐口高度不得高于3米,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原附房面积累计达不到40平方米的则控制在原附房面积内)。

(三)备案程序。符合条件的村民向所在村村委会提出整改提升申请,经村“两委”(含村建房管控服务小组成员)集体讨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通过备案的村民按本村《村规民约》的规定,与村委会、金融机构三方签订《建房履约保证金监管协议》,缴纳一定的履约保证金,经资规员放样后方可动工建设。

(四)严格监管。附房风貌提升及监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总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农村居民建房“四到场”制度严格监管。村建房领导小组要落实专人拍摄附房整改提升前后照片存档,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方可退还履约保证金。

(五)不符合风貌提升要求的附房(包括原已缴纳缓拆保证金的附房)不整改不提升或整改提升后未通过验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农户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拆除。

(六)对原按照《龙游县农村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指导意见》(龙改拆办〔2014〕25 号)处置的附房,农户自愿拆除的由乡镇(街道)退还拆除部分的缓拆保证金(不计息)。

第六条存量超大庭院(围墙)处置

(一)对圈占农用地、影响交通、消防和公共安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集体公共利益的围墙,必须拆除;

(二)庭院面积超过批准建筑占地面积1倍以上的,要按照“应退尽退”的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超占部分用于村公益事业等建设;或按照本村《村规民约》的规定签订宅基地有偿使用合同,明确使用年限、用途和收费标准并报乡镇(街道)备案;乡镇(街道)要对各村有偿使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三)对风貌不协调、脏乱差的庭院,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农户通过开展美丽庭院建设进行美化提升。

第七条生产性用房处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拆除。

1.丧失使用功能或改变用途的;

2.影响公共交通、消防和公共安全的;

3.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的;

4.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5.有碍观瞻影响村庄风貌的;

6.国家和村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拆除的。

(二)未办理备案手续目前正在使用且不在第(一)项范围之内的设施农用房,经县农业项目决策领导小组审查符合设施农用地政策的,按程序补办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三)原生猪退养后保留的建(构)筑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风貌管控要求和产业政策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意见、乡镇(街道)审核报县农业农村局、资源规划局认定同意后继续保留,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依法签订协议,报乡镇(街道)备案后予以收储。收储的建(构)筑物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利用。

(四)未经批准的农副产品加工、来料加工、农家乐等建(构)筑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风貌要求和产业政策的,按照《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依法查处。

第八条危旧房处置

鉴定为D级危房或影响公共安全的C级危房,原则上采用拆除方式解危(符合古建筑保护政策的房屋除外),其他C级危房可采用拆除、维修加固等方式解危。

(一)拆除的危房属于合法“一户多宅”的,参照2019年县危旧房拆除有关政策执行,拆除后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二)拆除的危房符合现行“一户一宅”和现行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政策的,可以申请原址拆建,符合县“金房券”政策条件的也可选择城镇保障房、城区商品房和乡村周转房予以安置。

(三)实际有人居住(使用)且符合维修加固条件的合法住宅,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后,允许房屋所有人按照“三原”(原产权、原基础、原高度)原则,在限定的期限内维修加固;属于特困户、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困难残疾人户等“四类人员”的,可申请政府危房救助资金进行维修加固,也可以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申请村老年公寓安置。

第九条临时建筑处置

逾期的临时建筑必须拆除,用地期限虽未到期但处于闲置状态的也应拆除。

第十条旱厕处置

庭院外的一律予以拆除,庭院内丧失使用功能的予以拆除,实际正在使用的要按照“厕所革命”的要求限期改造提升。

第十一条其他未经审批的、有碍观瞻、乱搭乱建的简易棚等一律拆除。

第十二条新(在)建农房监管

(一)建房户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方案挂牌施工、按图施工,严禁超面积、超层建房;严禁新建、改建住房时建设附属用房。

(二)着力解决庭院过大、围墙过高、硬化过度等问题,新建、改建住房,原则上不得圈建围墙,确有需要建围墙的,必须带方案审批,采用通透式设计,高度不超过1.5米。

(三)严格落实村民建房“四到场”制度和挂牌施工制度,建立全程监管台账,切实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相关责任人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建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责令纠正,把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减少群众经济损失,严重失职的按县委〔2018〕50号文件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农房体系构建和风貌提升分类处置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附件:1.龙游县农村村民附房整改提升备案表

2.龙游县农村村民附房整改提升验收单

3.龙游县农村居民危旧房维修加固备案表

4.龙游县农房体系构建和风貌提升分类处置认定意见表

LZBF44.19(附件).doc

信息来源: 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