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251010-014/2019-9393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龙住建党字〔2019〕23号 公开日期: 2019-12-11
发布单位: 县住建局 有效性: 有效

中共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员会关于加强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1 15:24 浏览次数: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根据《关于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县委办〔201356号)、《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县委组〔201529号)、《关于从严规范县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县委组〔201660号)精神,经局党委研究,现就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

住建系统干部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统一报局党委审批。县管干部按县有关规定执行。

二、审批程序

住建系统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费用自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住建系统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表1),申请内容包括出国(境)时间、事由、目的地、在外停留时间、费用自理情况等。

(二)审查审批。由单位(科室)对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并征得局分管领导同意,在《住建系统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局党委对申请人的出国(境)时间、事由、目的地、费用自理情况等进行再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局党委主要负责人在《住建系统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

1.掌握政治、经济、科技等重要机密,不宜因私出国(境)的;

2.在重大政治事件和同邪教组织斗争中犯有错误的;

3.刑事案件被告人和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或出国申请提出时,尚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

4.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尚未结论和处理的,或正在党纪或政纪处分期间的;

5.违反我县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规定,有不良记录的;

6.影响当前重点工作推进的;

7.有其它原因不宜因私出国(境)的。

(三)后续管理。回国(境)后10天内,干部职工应将所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局人事教育科保管,并将《住建系统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附表2)报局党委。

三、纪律监督

(一)严格审查审批。住建系统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要合理安排时间,不能影响正常工作开展,各下属单位、有关科室和局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审查职责,严格对照要求把好第一关。未经局党委审批的,一律不准因私出国(境)。

(二)严格费用管理和次数控制。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费用一律自理,不准接受任何企业的资助,不准在任何单位报销出国(境)费用。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实行一事一批,一般两年一次,每次时间控制在15天以内。

(三)集中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住建系统干部职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应将证件交由局人事教育科统一集中保管。因故未能按时出国(境)的,应在局党委批准后三个月内,及时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上交局人事教育科。确需出国(境)的须重新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四)严格相关纪律。因私出国(境)人员不得携带任何机密文件资料;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绕道未经批准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出入色情娱乐场所或参与赌博等活动;不得触犯当地法律、法令或不尊重当地宗教习俗。对拒不交因私出国(境)证件统一集中保管以及未经组织批准、弄虚作假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擅自更改因私出国(境)目的地或在因私出国(境)中严重违反外事纪律、逾期私自滞留的,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附件:1.住建系统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2.住建系统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

 附件.docx

 

中共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员会

                       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1029

抄送:县纪委、县委组织部。

  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91029日印发  

 


信息来源: 县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