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14/2019-9393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龙住建党字〔2019〕23号 | 公开日期: | 2019-12-11 |
发布单位: | 县住建局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14/2019-9393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住建党字〔2019〕23号
- 发文日期:
2019-12-11
- 发布单位:
县住建局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 文件编号:
龙住建党字〔2019〕23号
中共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员会关于加强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根据《关于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县委办〔2013〕56号)、《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县委组〔2015〕29号)、《关于从严规范县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县委组〔2016〕60号)精神,经局党委研究,现就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
住建系统干部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统一报局党委审批。县管干部按县有关规定执行。
二、审批程序
住建系统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费用自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住建系统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表1),申请内容包括出国(境)时间、事由、目的地、在外停留时间、费用自理情况等。
(二)审查审批。由单位(科室)对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并征得局分管领导同意,在《住建系统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局党委对申请人的出国(境)时间、事由、目的地、费用自理情况等进行再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局党委主要负责人在《住建系统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
1.掌握政治、经济、科技等重要机密,不宜因私出国(境)的;
2.在重大政治事件和同邪教组织斗争中犯有错误的;
3.刑事案件被告人和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或出国申请提出时,尚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
4.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尚未结论和处理的,或正在党纪或政纪处分期间的;
5.违反我县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规定,有不良记录的;
6.影响当前重点工作推进的;
7.有其它原因不宜因私出国(境)的。
(三)后续管理。回国(境)后10天内,干部职工应将所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局人事教育科保管,并将《住建系统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附表2)报局党委。
三、纪律监督
(一)严格审查审批。住建系统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要合理安排时间,不能影响正常工作开展,各下属单位、有关科室和局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审查职责,严格对照要求把好第一关。未经局党委审批的,一律不准因私出国(境)。
(二)严格费用管理和次数控制。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费用一律自理,不准接受任何企业的资助,不准在任何单位报销出国(境)费用。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实行一事一批,一般两年一次,每次时间控制在15天以内。
(三)集中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住建系统干部职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应将证件交由局人事教育科统一集中保管。因故未能按时出国(境)的,应在局党委批准后三个月内,及时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上交局人事教育科。确需出国(境)的须重新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四)严格相关纪律。因私出国(境)人员不得携带任何机密文件资料;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绕道未经批准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出入色情娱乐场所或参与赌博等活动;不得触犯当地法律、法令或不尊重当地宗教习俗。对拒不交因私出国(境)证件统一集中保管以及未经组织批准、弄虚作假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擅自更改因私出国(境)目的地或在因私出国(境)中严重违反外事纪律、逾期私自滞留的,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附件:1.住建系统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2.住建系统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
中共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员会
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29日
抄送:县纪委、县委组织部。
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