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251010-008/2019-8636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19-10-17
发布单位: 县公安局 有效性:

机动车取得但未放置环保标志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环保标志被注销后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环保标志的非本省籍机动车在本省上道路行驶的

发布时间: 2019- 10- 17 10: 44 浏览次数:
机动车取得但未放置环保标志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环保标志被注销后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环保标志的非本省籍机动车在本省上道路行驶的
  • 类       别

行政处罚
  • 事项编码

030417400000261806614330825
  • 实施主体

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行使层级

县(市、区)保留
  • 实施依据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取得但未放置环保标志上道路行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车环保标志被注销后上道路行驶的,扣留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责令重新申领环保标志,处二百元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环保标志的非本省籍机动车在本省上道路行驶的,处二百元罚款。

  • 备      注


流程图


信息来源: 县公安局